“凤凰兴隆市场人贩子当街抢小孩”?假新闻!莫传播!
朋友圈里频频转发的这条信息系假消息!切勿转发!
记者根据朋友圈内的信息,百度出不少各地相关的假消息。
媒体所做的报道。
微信平台已开始辟谣。
西西网上搜索得知,这种“街头抢小孩”的信息此前也多次在微博或微信朋友圈里出现过。今年4月23日,一则“广东阳春多处出现抢小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流传。短短1天内,该信息在微信平台的浏览点击量超过5.2万余次。当地警方经调查将涉嫌造谣传谣的陈某某等3名嫌疑人抓获。陈某某交代,其看见邻居发生因小孩而引起的邻里纠纷后,误认为有人抢小孩,未弄清真相便发到网上。
警方提示,市民要依法发布、转发有关信息,未经证实的信息切勿随意转发。一旦发现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处理。
散布谣言犯法!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对散布谣言的处罚有两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如果是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后果,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上网者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然而如果因为网络的相对自由而“信口开河”,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上应当受谴责的行为,更是一个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行为。互联网信息传播具有快速性、发散性的特点,虚假恐怖信息一旦在网上出现,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大范围传播,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明确的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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