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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探会】高望界将有法律“保护伞”,千万别伤它~~~

2016-02-28 湘西网 湘西头条


  今日下午,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决定”,此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将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动植物基因库”高望界

高望界美景 张术杰 摄


  高望界位于古丈县城的东北部,北临酉水河,最低海拔170米,最高海拔1146米,境内山脉西南高,东北低,恰似一个放大了的“山水丛林盆景。”


高望界云海 张术杰 摄



高望界雪景 张鸿 摄


  《古丈坪厅志载》:“古丈东北五十里,岭势险峻,高出云表,其险绝处扪萝攀藤,羊肠一线,陟其岭者,心悸目眩,不数大行,九折返也。”


高望界美景 张术杰 摄


  高望界是1958年创建的国有林场,总面积20万亩,森林面积15.3万亩,森林覆盖率88.4%,年平均气温12.5 ℃ ,小气候明显。温度高而不显得热,温度低而不觉得寒冷刺骨。


高望界日出 张术杰 摄



雪中高望界 张鸿 摄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亚热带低海拔常绿天然阔叶林及其生态系统为主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成立于2011年4月,区内山地气候垂直变化大,年均气温12.5℃,年降雨量1440~1640mm,无霜期240天左右。


网友供图


网友供图


  由于特殊的气候和环境条件,区内森林茂盛,物种多样,有植物211科2440种,属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树种38种, 珍贵野生动物有羚羊、锦鸡、猫头鹰、娃娃鱼、五步蛇、金钱豹、云豹、白颈长尾雉、林麝、果子猓、红腹角雉、穿山甲、飞狐、果子狸、武陵岩蛙等35种,是天然的“动植物基因库”。







以上未署名图片均由微友田静提供


在高望界这些事儿你千万别做~~~


  《条例》规定,凡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西西现摘一些《条例》中你我必须牢记的几点~~~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报请古丈县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非法开垦、狩猎、烧蜂、捕捞、砍伐、采药、采兰、采脂、掘根、挖笋、剥树皮、烧荒、烧窑等活动;


  (三)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志及保护设施;


  (五)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木材。


  违反以上规定,将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具体如何处罚,详见下方《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位于古丈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8′23″-110°14′38″,北纬28°36′32″-28°45′39″,属于低海拔天然常绿阔叶原始次生林生态系统,总面积为17169.8公顷。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和面积以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由古丈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三条  凡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生态补偿资金,并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林农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高望界国有林场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

  (三)做好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构建社区共管模式;

  (四)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好对外来物种的监测、管理和防治;

  (五)开展森林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生态补偿、生态移民、节能工程、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有居民根据保护需要应当迁出的,依法给予安置;鼓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原有居民迁出,并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然保护区原有居民从事以下生产、劳务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有偿劳动;

  (二)旅游观光区域内与旅游、参观相关的服务活动;

  (三)实验区内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实验区内林副产品采集、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应当纳入生态公益林或其他类型森林范围,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  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报请古丈县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气象、交通、通信、公安、消防、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内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林业、农业、财政、民政、公安、卫生、司法、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森林公安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维护辖区社会治安,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自然资源。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片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养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非法开垦、狩猎、烧蜂、捕捞、砍伐、采药、采兰、采脂、掘根、挖笋、剥树皮、烧荒、烧窑等活动;

  (三)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志及保护设施;

  (五)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木材。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土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两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未做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总策划:刘世树

执行策划:岳跃强

特刊编辑:孔黎明 黄谆 龙尧

本期编辑:孔黎明 

内容来源:湘西网 西西一线采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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