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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新规!事关电动车进小区、充电收费!

清远日报 佛冈发布
2024-10-10

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怎么建?
电动车充电收费怎么收?

清远两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指引后,8月29日,清远制定《清远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性。


《工作指引》列举了
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样式


根据《工作指引》,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需征求业主意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将整套建设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如已成立)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征求业主意见。

  • 如在小区可利用的场地资源确实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或者在不改变原有场地用途就没有场地资源可利用的情况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条件的小区可以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在室外场地建设固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 如小区无法达到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征得业主同意的,在已征求相关业主意见且相关大多数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作为及时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保护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措施,可以暂时将小区室外场地建成临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 为满足从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移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可以暂时在室外场地在不改变原有场地属性和不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情况下划定为临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用以应急,待固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完成后再撤除。

  • 如相关业主对场所选址有异议的,由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维护公共安全底线、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努力化解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

  • 如发生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被刻意阻挠和妨碍的行为,场所建设单位可在做好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报警处置。

《工作指引》明确,因室外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室内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和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的各项要求。(<<<清远一小区内建成5座电动车充电棚)


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由组织建设单位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运营商(如有)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和移交管理。一旦发现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存在消防或建(构)筑物结构安全隐患,该停放充电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整改到位方能再次投入使用。


如何保障小区内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

《工作指引明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商建设、经营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除应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对在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向当地街镇、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报告。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应每日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实行防火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组织进行维修。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防监控控制室应配置24小时值班操作人员。消防监控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电动自行车充电如何收费?

清远规范充电收费行为


日前,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规范清远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佛冈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清远日报

编辑:王菲

校对:陈蔚莹

审核:黎莹

编审: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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