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教】如果没有圣经(连载:第四章圣经和法律3/3)
如果没有圣经
(第四章 3/3)
作者 / 甘-雅各;杰利-纽康
第四章:圣经和法律格鲁修
另一个西方法律的宗师也是从圣经着手的。即是荷兰的格鲁修(Hugo Grotius,1583-1645),此人素有「现代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政治科学教授爱德华(Charles Edward)宣称「十五岁的时候,格鲁修即在知识和学术上得到启蒙,使得他成为当时最有名望的人物之一。」廿六岁的时候,他便以《公海》(Mare liberum,1604)一书名闻遐迩。这是一本阐述航海的律法,并很自然地担任国际公海自由权限的发言人。
格鲁修详加说明引用在各国的自然法。法律教授布尔特(W. E. Bulter)在格鲁修国际法(Law of Nations)的批注中解释说,格鲁修相信「神在自然界里立下了祂的公理,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神都提供了生命的必需品。有些地方特别盛产一些东西,有些地方则特别盛产别的东西。「神圣的公义就是,一个民族必须提供他们地区的特别必需品给其它民族。」依循这个脉络,格鲁修论辩着公海自由。
他的书中最著名的理当首推《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et Pacis)。温姆瑟评论说,此书「包罗万象。直到今日仍然被引用着」。格鲁修自己解释说,他之所以写这本书的原因是,矫正基督教的一项严重错误。他认为基督教界充满了太多没有正当理由的战争,一旦战争发生,基督教界就被迫「拋弃所有敬畏神的心和法律。」
格鲁修在他的书里藏着神的真理和事实的谜语,一位牛津教授布尔(Hedley Bull)解释为何现代的学生在阅读格鲁修的著作时常常发生困难:「即便阅读英文翻译本,主修国际关系的学生今天不容易读懂格鲁修的作品。他们受阻于圣经以及古典的知识,而在格鲁修那个时代是被视为整个辩论的支架。」这里有一小片段录自《战争与和平法》
在善良的人群里,某个原则应该在毫无争议的情况下被建立,但是一旦建立这个原理的权威抵触了自然法,或是神的诫命时,这项规范应当无效。因为,当使徒说他们应该听从神,不听从人的时候,他们所求助的是永不误谬的力量。
爱德华在详细描述格鲁修的理念时说:
格鲁修的所有作品里,有许多将神比做自然的「作者」。在第二卷里,他引录四个他认为历代以来最被大众广泛接受有关神的观念:首先,神只有一个;第二,神高过所有的事物;第三,神关切人类的事务。加以公义审判万事;第四,神是创造除了祂自己以外的那一位。
第二卷结语中,格鲁修祷告基督教界能在这个他指为不公义的世界中觉醒,并且悔改。他祷告神「把这些教训刻在那些在基督教世界里摇摆的人心」。他并祷告神会给基督教国家的领袖们一颗知道和遵行神律法的心。在前言第十二节里,格鲁修指出神是国际法的基石:
我们提过的这个自然法--包括人类的社会生活,和所谓根植于人类世界重要的生活路径--不得不归功于神,因为祂定意将这样的路径根植在人类世界里。
格鲁修对于历史有很大的影响。没有哪一个国际关系的历史事件比「西发利亚和平」条约(Peace of Westphalis,1648)更影响世界的了。它是「卅年战争」之后所签署的,并且建立了国和邦之间的关系「条约的前言是依照格鲁修的思想所写的。布尔解释:「格鲁修所考虑的国际社会理念,在西发利亚和平条约里充分落实,格鲁修可以被称做现代和平解决方案之父。」
然而。格鲁修的影响力超过任何一个单一衍生的历史事件。温姆瑟说:「格鲁修的......名气让所有现代国际法律的作者光环尽失。他对学问以及人类的贡献是无限的。」
布莱克史东
法律领域里另外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是布莱克史东(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他写过一系列《英国法注释》(Commentaries on British law)。在使法律落实的一百五十年过程里,布莱克史东扮演着一个持重的角色。截至目前为止,他仍是法律界中的佼佼者。威尔斯比(W. N. Welsby)说他是:「从深刻思索证据出发,终于成为一位敬虔的基督徒。」
布莱克史东的影响甚至延伸到近代的法律事务。也许你听说过阿拉巴马州大法官被一所大学(ACLU)告状的新闻,状纸上说这位大法官把一幅刻有十诫的匾额挂在法庭的墙壁上。罗伊摩尔(Roy Moore)法官是我书中的英雄,他也是 1997 年第二届由「珊瑚礁事工」主办的「年度基督教政冶家」得主。摩尔法官援用布莱克史东为他的主要法律依据,写下了八十七页的答辩书。这份没有出版的文件--一份非常有用的资料--清楚地交代美国的法律引自英国,而英国的法律又是从神的律法而来,尤其是十诫。
今日,布莱克史东仍被视为法律体统之起源。摩尔写道:
自从 1793 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直接引用布莱克史东爵士的法律系统高达 272 次。惊人的是,最近六年来(l990-1996)我们的最高法院大约引证了 21% 的布莱克史东之《英国法注释》。
摩尔也指出,出现在独立宣言中「生命、自由、财产」的用语可以在布莱克史东的作品中找到,而他的作品正是在我们国家诞生时被人民广泛阅读的。摩尔写道:「此三者理念乃是根植于对神的信仰。」根据布莱克史东,生命是「神直接的礼物,每一个人与生俱有的,在法律的观点上,一个人尚在母腹之中的时候,这个礼物就开始送达了......关于自由,确切地说。是一种个人意欲行事的权限,不能受限于除了自然法以外的其它控制;是人与生俱来的,是当神赋予人自由意志机制时的诸多礼物之一。」摩尔说:「财产是每一个英国人的绝对权力,并且拥有权是神所赐予的。」布莱克史东指出,财产权是透过神首先赋予人类的:「世界之初,根据圣经我们是被造的,美善的创造者赋予人类掌管全地、海中鱼类、空中飞禽。以及地上走兽的权力......这是人类掌管其它外界事物的唯一真实、确凿基础。」
摩尔法官指出,「英国法和共同法的基础都是以神的信仰为前提,祂的旨意是所有律法的基石。」布莱克史东写道:「当至高者创造宇宙,并从无生出有时,他把某种原则放在所有事物中间,以此维系,而不致分崩离析。若无这些原则。一切事物将荡然无存。」布莱克史东把这些原则名之为「自然法」,此法「在人类之间平等,但受到神的管辖」。布莱克史东把自然法视为神的旨意,并且在自然界里可被加以观察:
创造者之旨意名约自然之法。当神创造万物时,即赋予它活动之原则,并建立某些原则以规范其终生之活动。是以,当神造人时,他亦赋予人自由意志以掌控生命之各部位,并为人类立下永恒不变之律法。职是之故,就某种程度而言,此一自由意志必受制于管理与约束。此外,神并赋予人类思想机制,用以发觉诸般律法之内涵......试举数例:吾人当以诚实过日,不得伤害他人,欠人者必加以偿还。此三者乃查士丁尼诸大律法之础石。
因为人类的自私,加上人类的认知「充满了无知和误谬」,人们需要启示。圣经即是那个我们所需要的启示。「那个启示的道理,我们名之为神圣的(divined),或者神圣的律法(divine law),」布莱克史东写道:「人们只能在圣经里找到它们。」因此,我们有自然法,以及只有在圣经里才能找到的启示法律。布莱克史东写道:「人类的律法必须依赖自然法和启示法。这意味着,人类的律法不可和此二者抵触。」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再三予以强调:人类的律法必须依赖自然法和启示法。这意味着,人类的律法不可和此二者抵触。也就是人类的律法不得与神的启示法相抵触!盼望今日的立法者、律师、法宫能将此言铭刻于心。
关于圣经和法律,布莱克史东还做了其它的论述。他指出圣经为何是下列事物的来源:
* 发誓:出于圣经,旨在保证证人之诚实。在布莱克史东出版《注释》之后几十年,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问道:「如果宗教责任的意识弃绝了在公义的法庭上做为调查工具的『发誓』,那么财产保障、名声保障和生命保障在哪里呢?」
* 整个法庭制度反映了「摩西所设立的那个犹太共和国」。
* 未来之赏罚取决于人民是否遵守法律。布莱克史东说,相信未来之赏罚使得所有持相异论点的人都会遵守法律。
当想到我们文化受到世俗主义和无法性的打击,上述的论点更耐人深省:
相信未来之赏罚,喜爱圣经的道德性公义,以及信服「种什么得什么」的理念--此三者概念都源自基督的启示,和诫命的教导。这是所有法律上「发誓」的基础,而其目的乃是呼求神做为事实真理的见证,而那个事实可能只有神和当事者知情而已。所有道德证据。所有对人类诚实的信心,势必会因背叛和不信神而大打折扣。
当你想到布莱克史东在英国法律和美国法律里所扮演的角色时,以上所述的事情必然令你啧啧称奇。当林肯自修法律的时候,其中一本主要的书本就是布莱克史东的《注释》。沿着宪法大道(Constitution Avenue)不远的美国首府大厦(U.S. Capitol Building)立了布莱克史东的铜像。如果没有圣经,西方的律法将与布莱克史东巨著《注释》失之交臂。
是打破玻璃的时刻吗?
我们刚刚描绘的圣经和法律的草稿,使我们得悉,我们的律法系统来自欧洲,尤其英国,但终极而言。它们均来自圣经,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从查士丁尼、阿尔弗烈德大帝、格鲁修到布莱克史东,均将西方律法恰当地根基于圣经中神的律法。
不幸的是,我们离开了圣经律法的精神支柱,而结果使得我们的律法系统错乱。关于这一点,史德史卡尔(Wayne Stayskal)的政治漫画倒是表现得维妙维肖。漫画画着一间立法机构,墙面上镶着一只消防器材箱的玻璃柜,里面放着「十诫」。玻璃上写着:「紧急时,请打破玻璃。」我想,现在该是打破玻璃的时候了!
【如果没有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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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教】如果没有圣经(连载-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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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彩
图源 / 网络
校对 /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