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利用摄像头长期监控业主:我们的个人隐私谁来守护
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报道,两个本该是平等契约关系的群体,仿佛成为了一对天敌。
近日,一则“物业建8人微信群监控业主近2年”的新闻上了热搜。物业管理权限的边界在哪里,公共区域摄像头下的内容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物业使用监控设备的行为谁来监管等一系列问题,成为焦点话题。
东窗事发:物业辩称“配合安全检查”
据四川成都高新区某公寓楼业主李先生反映,今年4月,他从小区一名离职的物业人员那里得知,从2021年3月开始,他被小区某物业经理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小区里的摄像头进行监控。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他几点出门、在哪遛狗、怎么修车等细节,都在物业一个8人的微信群里“直播”。此外,还有几名女性业主也被“特别关注”。物业人员会每日定时将他们的行踪,以视频或图文方式,在群里汇报给物业经理。这些监控资料还被肆意调侃、评论。
物业群聊截图
看到对方提供的大量微信截图和视频,李先生愤然报警。目前,警方正在处理中,涉事物业经理已被停职。
据初步了解,被“重点关注”的几位业主,都是物业眼中“不服管的刺头”。李先生曾因不满物业服务,在小区内带头发起成立业委会。
行踪长期被人监视,监控视频在网上传播,让人细思极恐,也极为愤慨。涉事物业辩称此举是配合安全检查,并非所谓的监视业主。同时强调小区监控是面向公共区域,物业也负有管理巡查职责。然而这种强行的辩驳并无法改变物业严重侵犯业主隐私的事实。
公器私用:监控行为涉嫌侵犯隐私
安装在公共区域的监控摄像头本应是保障业主和小区安全的利器,却沦为了物业偷窥业主日常生活的工具。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监视其行踪并将监控视频在网上传播,这种行为大大超出了物业管理的范畴。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此举涉嫌侵犯业主的隐私权和安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物业作为服务者,按照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主要任务是管理小区,而绝非管理业主。当与业主发生矛盾纠葛时,不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融洽关系,反而利用工作便利,做出跟踪监视业主的出格举动。按照法律规定,涉事人员将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调查中发现被传播的监控视频,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有效监管:依法保护业主信息
随着人脸识别、物联网技术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物业手中掌握的业主信息将更加全面,甚至包括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
2021年,天津市某小区业主因不满小区强制规定住户只能通过“刷脸”进出,而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删除自己的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能保证隐私的便利出入方式。最终业主赢得诉讼,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
以上涉及的种种侵犯业主个人信息的行为,皆因缺乏对物业的有效约束和监管。
2021年11月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因此,即便业主的行踪暴露在公共区域的摄像头下,依然属于个人隐私,容不得他人侵犯。有关部门对于物业管理权限的边界,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对于相关物业管理的制度及规范特别是涉及业主信息使用及隐私保护的条款,应及早完善。
物业依靠业主生存,业主也需要物业来维护生活环境,二者之间不应该水火不容、矛盾对立。双方只有真心地从彼此利益角度出发,才能收获物业赢利、小区和谐的双赢局面。
本期编辑: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