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晋专栏 | 奥林匹克财产权的“合理使用”
基于保护奥林匹克品牌价值和市场开发的需要,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奥林匹克财产权(Olympic Properties)的保护要求很高。这些要求不仅明确在《奥林匹克宪章》里,更具体体现在国际奥委会与主办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等协议中。
历史上,一些奥运会的主办国按照协议要求或为履行申办承诺,专门进行立法,继而产生了对奥林匹克财产权在本国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尽管保护的要求很高,但无论是国际奥林匹克规则还是具体国家的立法例,并不要求对奥林匹克财产权实施“绝对保护”,也有类似于其他知识产权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即明确对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某些特定使用奥林匹克财产的行为予以认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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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奥林匹克财产权的“合理使用”?
大体上来讲,下列一些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奥林匹克财产权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一是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的使用;
二是在学术文章或个人传记的书籍中使用;
三是在地理或文化教育方面的事实陈述,比如希腊奥林匹亚市这个城市名称的使用;
四是在先权利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比如奥林匹克数学竞赛,此竞赛上世纪30年代就已产生,第31届国际奥数比赛于1990年还曾在我国举办,这些情形均早于我国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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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奥林匹克财产权的“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相对较为严格?
同样是标志或者名称的使用,相比商标法理论对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奥林匹克财产权的适用范围相对要窄很多。
商标法理论的“合理使用”一般被认为,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奥林匹克财产权的“合理使用”,不仅严格禁止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商业使用行为,甚至连公益活动这种非商业使用行为,原则上也都要求经过权利人许可。
原因就在于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背后的特殊运作机制。
自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始,国际奥委会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知识产权排他性许可赞助商进行营销,换取赞助商的资金、物资、技术和服务,这种奥林匹克市场开发机制使奥林匹克运动摆脱举办奥运会巨亏的窘境,使奥林匹克运动重获生机并持续健康发展。
简单说,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离不开赞助商的大力支持,而获取赞助商的支持的前提就是要充分保障赞助商的排他性的营销权益。
这一逻辑就决定了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必然会受到更严格的禁止或限制,这是与商标法理论的“合理使用”制度设计不太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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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奥隐性营销行为不是“合理使用”
所谓涉奥隐性营销行为(Ambush Marketing),是指未经奥林匹克财产权利人许可,经营者的营销行为与奥林匹克运动产生了关联,使公众误认该行为与奥林匹克运动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
这种行为会造成奥林匹克运动市场开发机制的损害,一直被国际奥委会强烈禁止。
涉奥隐性营销行为,既包括使用奥林匹克财产权的行为,比如非赞助企业使用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进行广告宣传;也包括没有使用奥林匹克财产权的行为,比如非赞助企业利用倒计时、奖牌榜、加油助威等形式“搭便车”,借奥运对本企业和自身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2018年7月3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将“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禁止,正是针对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这种情形而制定的。
隐性营销行为,不仅不是“合理使用”,而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否定的行为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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