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产出高价值专利,必须从源头下手。到了下游,再怎么折腾,也已经改变不了大局了。专利始于挖掘,源头在发明人。所以,发明人必须建立专利价值观念,并且能够掌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和工具,否则不能有效保障高价值专利的产出。本文介绍了用于在专利挖掘环节协助发明人就专利价值做简单预判的VEMAR公式,适宜企业实际使用。应特别注意,对专利的投入和对专利的估值都是面向未来而做的,其中包含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不能对精准抱有不切实际的预期,能够具有一定决策指导意义就已属难能可贵了。
专利挖掘是发明人从技术成果中找出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点并形成技术提案的过程。其中,“技术点”是对专利行业中“技术方案”这一概念的通俗表达。“技术提案”是发明人描述技术方案并建议就该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的提案书。凡对专利具有专业了解的人都清楚,能够满足基础条件的技术方案数量极大。基础条件不是本文的讨论重点。真正的难点在关乎专利价值的筛选条件上。申请专利的成本很高,企业只能从满足基本条件的技术方案中按筛选条件筛选出少数最优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这一筛选不可避免地始于发明人:发明人酝酿技术提案时,已经过过筛子了。因而,须提供一种发明人在做出申请专利的技术提案时,也就是在专利挖掘的起点,就可以使用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简易价值评估方法,以为专利挖掘提供商业价值角度的指引。否则不能使专利挖掘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操作层面,专利提案的估值由企业专利部门负责,为作为发明人的研发人员提供有效指导、基础数据和工具,并对估值做最终核定。发明人在专利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基本了解估值理念、基本方法即可,从而实现以价值原理作指导,提升高价值专利的产出效率。
纯技术资产的经验四分收益估值法,简称四分估值法,是一种基于资产收益法原理,引入经验系数对纯技术项目进行近似估值的方法。该方法也适用于专利或专利组合,可以理论性地指导专利价值和专利许可费的评估。最终用于专利挖掘的最简估值公式VEMAR公式就是在该原理的基础上简化而来。以专利为例,四分估值法依照经验假定,一件专利的价值或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相当于因采用该专利技术而使商业运营利润增加时,该利润增加额的四分之一。Vt=PI/4=S×rPI/4
rPI是该专利技术的利润贡献率,rPI=PI/S。衡量专利的价值时,应将权利稳定性和维权成功机率纳入考虑,相应得到:Vp=∑(Ks×Ke)×S×rPI/4
发明人在面对技术成果进行专利挖掘时,因为处于专利申请的最源头,情形最为单纯,且仅需在企业内部就准备申请之专利的价值度做出横向比对,即,就相对价值的高低幅度做出内部权衡,不必估出具体参考金额,所以对专利价值的考虑可以进一步简化为:V挖=∑Ke×S×rPI=∑Ke×M×rM×rPI
rM是专利产品销售额在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额中的占有率。其中,权利稳定性Ks被忽略。此时,专利申请尚未成形,专利的撰写质量、创造性等尚不具备讨论基础。因而,可以合理假定申请人所有专利申请均以相同的质量完成撰写和申请,具有相同的稳定性。
在专利挖掘的场景下,维权成功机率Ke也被大大简化。其中应重点加以考虑的因素有:取证可操作性及其他影响维权成功机率的普遍性显著因素。相应:Ke=KE×Kf
其中,技术性折让系数Ke是发明人须重点理解并加以考虑的因素。技术性折让系数Ke主要覆盖因为技术方案及其实施的技术特性对维权成功可能造成的普遍性影响,例如,举证的技术难度、多行为人共同实施之模式给侵权认定带的难度。非技术性折让系数Kf应由企业专利人员负责把关。非技术性折让系数Kf主要覆盖技术性折让系数Ke之外的非技术因素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例如,不同国家营商环境、司法保护环境的差别造成的个性化影响。
在最简公式中,诸多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被忽略。原因在于,在面向未来的专利尚未诞生之时,这些因素本身还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此时引入也不可能有效提高价值评估的参考价值,不能带来积极效果。而引入过多因素的损害可在实际工作中突显出来:大大增加工作复杂度而丧失可操作性和经济性,将使之不能为研发人员快捷地掌握并高效、普遍地加以运用。由内容可知,专利挖掘时对专利价值的考量可以先剔除非技术性折让系数Kf,从而得出:V挖= KE×S×rPI =KE×M×rM×rPI
rM是专利产品销售额在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额中的占有率;其中,引入了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总额M、专利产品销售额在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额中的占有率rM。为便于操作,公式中用到的参数和项目可以采用以下代称:符号 | 代称 | 释义 |
| | |
| (技术)维权系数 | 涉及维权成功率的技术性折让系数。 |
| 市场系数 | 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额。 |
| 规避难度 | 专利产品销售额在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额中的占有率;同时可以表征规避该专利,即同类产品不使用该专利技术的难度;相应,1-A为不使用该专利之同类产品的占有率。 |
| 利润系数 | 技术的利润贡献率。 |
相应,专利挖掘时的专利价值评估最简公式VEMAR可以表达为:V =E×M×A×R
可见,在最简公式中,价值指数V表示专利技术提案的商业价值,其影响因数EMAR,共计四个:维权系数E、市场系数M、规避难度A、利润系数R。这四个因数均与价值正相关,即,因数值越高,技术提案的价值越高。当作为发明人的研发人员做出了专利提案,只要能够掌握EMAR四因数,即可方便估出提案的商业价值。在专利发掘阶段,可以先不考虑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之别,先统一按发明专利进行估值。
技术维权系数E是涉及维权成功率的技术性折让系数。在操作层面,主要应考虑,例如,取证可操作性、技术方案实施模式对侵权认定的影响。取证可操作性指对疑似侵权行为以合法的方式完成技术调查、侵权判定,并形成对法庭或其他执法当局有说服力的侵权证据之可操作性。广义而言,其中还应包括对侵权行为规模及所导致之危害或损失的取证。完成取证所需的必要时间和经济成本应纳入考虑。当时间或经济成本过高时,可操作性当然相应下降。技术方案实施模式对侵权认定的影响主要指,因专利技术方案的特性,使实施技术的行为人不构成单独、完整、实施,例如,涉及多个行为人的配合,从而带来侵权认定上的难度;另外,实施技术的行为以非商业实施为主或个人行为为主,这些因素也会为权利人维权带来难度。E取值范围 | 典型示例 |
0.9-1.0 | 某日用消费品的外观; 某日用消费品显著机械结构。 |
0.7-0.9 | 某已注册的化学药成份; 某涉及3G移动通信LTE调制解调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
0.5-0.7 | 某运行于普通家用电脑上的单机版电子游戏软件。 |
0.3-0.5 | 某涉及服务器与终端多边动作的电子游戏软件。 |
0.1-0.3 | 某公司保密车间内对日用消费品实施的新方法,且不能通过检测产品而推知。 |
0-0.1 | 某高度保密的军工车间内对高度保密的军用产品实施的新方法,且不能通过检测产品而推知。 |
上表给出了技术维权系数E的若干典型示例。通常,以0至1为E值取值范围,值越高表示可行性越好。应注意,这些示例值不应被企业直接套用。因为,例如,同样是运行于普通家用电脑上的单机版电子游戏软件,具体的游戏和相关专利不同时,完成侵权比对的技术难度和可行性会千差万别。技术维权系数E的核定由专利部门负责。技术维权系数E的核定还需要依赖,例如,技术部门的专业支持。因为不同行业和技术领域之下,技术维权系数E的主要影响因素差别很大。专利部门须针对本领域产品、技术的特点,就各种不同情况核定出一系列典型E值。进而,专利部门应将核定出的典型E值发布给作为发明人的研发人员,并使研发人员理解E值的含义、核定原理和使用方法。从而,研发人员从事技术发明时,可以就不同特点的技术提案,参照最相近情形选取相应E值,甚至做出合理修正,以利于在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做好高价值专利挖掘。就E值的核定,专利部门应为研发人员提供支持。发明人产出专利提案时,应当提供自己估算的E值供专利部门参考。但是,因为技术维权系数E的核定由专利部门负责,专利部门应对其进行核定,技术提案涉及的E值最终应以专利部门核定、确认的值为准。市场系数M依据专利产品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总额核定。除了涵盖有形产品,对专利方法之实施也可以按收益法原理折合出产品销售额,从而核算相应市场系数M。就一项技术提案,应选取体现该技术方案的最小产品,即以最小可销售单元,以公允体现技术价值的出厂价为M值核算基础。公允出厂价具体指公允的祼产品出厂价,其中应当剔除,例如,品牌、营销,或者其他特别原因造成的价格扭曲,从而得以更为公允地衡量技术之价值。该公允出厂价的核定应按社会平均水平估定,而不是按某一具体企业的出厂价。另外,应注意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在专利保护可覆盖的范围内进行核算。对于企业,为简化操作,可以仅核算保护期内相关技术最主要的目标区域,例如,对于以国内为主要市场的技术,仅核算保护期内的国内市场即可。如此,足以支持专利挖掘阶段的决策要求。倘若对技术提案的商业价值做出权衡时,多个技术提案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是相同的,则市场系数M也可以被省略而不加考虑。但考虑到发明人、专利部门在做这一权衡时,常常涉及多个产品,尽管在一个技术项目之下,也有从系统到零件的不同产品层级,所以通常应当保留市场系数M。专利部门应统筹市场系数M的核算,就发明人可能产出专利的各个技术项目,提前系统性地核算出M值。专利部门通常可以以设置了专利申请计划的技术项目为单位,将项目逐层分解成可能产出专利的各级产品,针对分解出的不同产品核算出一系列典型M值。专利部门应将核定出的典型M值发布给作为发明人的研发人员,并使研发人员理解M值的含义、核定原理和使用方法。从而,研发人员从事技术发明时,可以就不同特点的技术提案,参照适用的专利产品选取相应M值,甚至做出合理修正,以利于在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做好高价值专利挖掘。发明人产出专利提案时,应当提供自己确定的M值供专利部门参考。当发明人没有可供参考的M值,也无法自行确定M值时,应请专利部门提供M值或有效指导。因为市场系数M的核定由专利部门负责,专利部门应对其进行核定,技术提案涉及的M值最终应以专利部门核定、确认的值为准。规避难度A表征专利产品销售额在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额中的占有率;同时可以表征规避该专利,即同类产品不使用该专利技术的难度。就一项技术提案,可将体现市场占有率的规避难度A大体分为四档:近于不可能、很高、较高、一般。近于不可能,即技术提案几乎不可能被规避,专利产品的占有率,即A值可以达到90%甚至更高,几乎达成对同类产品的全面垄断。通常,就一种新产品提出的基础性、概念性设计而形成的技术提案,可以转化成核心的基础性专利的,可以达成极高占有率而近于无法被规避。例如,实用新型专利“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其权利要求1为: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该权利要求实际为手机自拍杆的基础创意,所以该权利要求或相应提案属于几乎不可能被规避之列。因自拍杆创意已经由他人更早提出并为公众所知,所以该权利要求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归于无效。可以就强制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提案也无法被规避,例如,某涉及3G移动通信LTE调制解调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提案规避难度很高,一般意味着专利产品的占有率,即A值可以达到近50%或更高,但还达不到几乎垄断同类产品的程度。通常,A值可以达到50%,意味着尽管技术提案不构成基础性技术,从技术角度可以规避,但其带来极为显著的竞争优势,例如,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性能,因而仍能达到很高的、绝对优势的市场占有率。例如,实用新型专利“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专利号:ZL201420522729.0)权利要求2(与基础权项合并后)为:2.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专利附图图3、图5最为清楚地示出了所保护的产品特征。主要在于图3、图5中示出的“缺口21”和“折弯部22”。缺口21和折弯部22均位于自拍杆的头部。其作用是,当自拍杆用毕折起时,可以实现最小化的折叠,即,让缺口21和折弯部22卡在自拍杆收起的杆上。非常明显,技术方案所达的压缩折叠体积的效果对于自拍杆这种旅行携带的产品非常重要。竞品可以规避这一技术方案,但势必牺牲产品体积或其他性能,使规避后之产品的竞争力、市场份额都被压缩。这一技术提案规避难度很高,其专利产品的占有率,即A值理论上可以达到50%以上。现实情况与之基本相符。技术提案规避难度较高,意味着专利产品的占有率,即A值可以达到二到四成左右。通常,A值可以达到接近或高于20%,意味着技术提案以带来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因而在市场上能够取得较高占有率。技术提案规避难度一般,意味着专利产品的占有率,即A值,大大低于二成,但仍占据着一定市场份额。此外,A值与专利产品销售额S、市场系数M存在以下关系: S= M×A
A是规避难度、专利产品销售额在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额中的占有率。在已经获得了S值和M值的情况下,可以用上述公式推算或校验A值。如前述及,
R= PI/S
专利部门应负责并统筹R值的核算,具体包括:向发明人提供核算方法指导,使发明人了解R值的功能、原理,具备一定核算能力,并提供必要的数据和手段支持;当发明人确难以完成R值核算时,应由专利部门负责完成该项工作,发明人须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利部门需要协调具备成本、价格核算能力的部门支持完成该项工作。其中,与M值的核算类似,S值也应在最小产品单元和公允出厂价的基础上核算。利润系数R因具体技术方案而异,难以像市场系数M那样提前计算出系列典型值提供给发明人。但是,企业对各技术项目、产品的销售额、成本、利润有不同程度的预估和分析,R值核算需以这些数据为基础。专利部门应从企业相关部门取得相关基础数据,并对这些数据加以必要的适应性修正、简化,系统性地提供给发明人。专利布局与专利挖掘是相关联的不同概念。通常,专利布局不可能与专利挖掘完全剥离,并且会对专利的预期价值产生影响。因而,在进行专利挖掘时,也有必要从专利布局的角度对专利的预期价值加以修正。考虑专利布局的影响时,即,对专利间的呼应配合产生的效果加以考虑时,会发现有一些专利因为存在呼应配合,可以产生更高的商业价值。专利1的权利要求1:把大象放进冰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打开冰箱门,将大象正着放进冰箱。专利2的权利要求1:把大象放进冰箱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打开冰箱门,将大象斜着放进冰箱。由案例可知,如果权利人只获得了两件专利之一,他方可以容易地采用另一件专利的实施方式将大象放入冰箱,从而规避专利侵权,使权利人无法获得收益。如果权利人同时持有这两件专利,他方无论将大象正着还是斜着放入冰箱均无法规避侵权,则权利人将获得较大收益。此案例中,两件专利形成了很好的呼应配合,使专利的收益能力,即预期价值,有所提升。可见,发明人进行专利挖掘,选取价值较高的技术点形成专利提案时,应对专利布局加以力所能及的考虑。专利部门应从专利布局的角度做出更加系统全面的考虑,例如,将企业已经申请的专利、他方申请的专利、关键专利的稳定性等均纳入考虑,对专利申请提案做出权衡和修正,以使专利申请达成最优效果。将专利布局带来的影响纳入考虑后,专利挖掘时使用的简化专利估值公式仍然适用,仅对其中参数基于收益法原理做出相应调整即可。也可以单独加乘调整系数,这一方式更为简洁有效。另外,该公式除了适用于对一件专利进行估值,也可以用于形成特定配合的多件专利所形成的组合进行打包估值。专利挖掘是发明人在专利部门的指导、配合、支持下完成的。在专利尚未成形时面向专利所做的价值考虑,不确定性极大,不可能对精度抱有不现实要求,在涉及估值的操作层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只适宜采用最为简化的方式,如此,既不会有损估值参考价值,也才具有可操作性;专利估值所用到的参数,在企业内部,至少同一专利挖掘项目的内部,应尽可能统一口径,否则不能为专利挖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企业专利申请应有预算规划,即,对一个技术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应产出的专利有数量有计划、有控制。价值评估的目的是,指引企业能够在该技术项目于预算期内产出的备选技术提案中,依照计划数量筛选出商业价值较高的技术提案进行申请专利。因而,至少在具有专利申请计划的一个技术项目之内,例如,维权系数E、市场系数M、利润系数R的核算口径应当统一,确保技术提案的商业价值能够有效地进行横向比较。在掌握收益法和专利估值公式之原理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数据对拟挖掘的技术提案是否具备足够价值做出模糊的相对比较并做出取舍,选择足够数量的预期价值较高的技术点形成专利技术提案,如此即可满足工作要求。即,在这一阶段,模糊化的相对估值比较即可满足要求,具体的绝对估值数据不具有实际参考价值。专利部门对明显偏离价值原理的做出修正即可。作为专利挖掘的成果,发明人产出若干专利技术提案,在专利部门的主持下,应对这些提案再做出评估和调整,包括出于专利布局或其他考虑做出专利估值调整,从中确定最适合的提案实际去申请专利。相应,发明人产出的专利技术提案数应略高于实际专利申请数,即,具有一定裕量,方利于专利申请达到最优效果。通常,裕量可以掌握在15%至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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