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丨关于高小琴的2亿信托,你们的分析可能都是错的
人民仅存的名义结束了,作为现代版的《西游记》,高老师一脸深沉酷爱zhuang B;一个猴子要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一位厅长被高小姐迷住,要胜天半子;最后一个学生躺了52集,像沙僧一样要求多加台词。
然而,群众讨论最多的却不是祁同伟那句“去你妈的老天爷”,也不是高育良因《万历十五年》(据说书已经卖到脱销)而套住的姻缘,而是高小琴给孩子留下的家族信托。
第51集,先是侯亮平质问高育良,紧接着纪委钟小艾审问高小凤,2亿港币信托浮出水面。
但是我翻遍了小说全文228页,只有一段提到了这个信托,并没有那么多对话:
从属性上看,这里面所说的信托,并非是投资型的理财信托,而是以遗产规划、保障后代生活水平为目的的家族信托。
根据小说原文,目测这个信托的主要架构:
●委托人:山水集团香港分公司
●信托财产:2亿现金
●第一受益人:祁同伟与高小琴的儿子,非婚生。
●第二受益人:高育良和高小凤的儿子,婚生。
●受托人:香港某信托公司。
我们一条一条来看这里面的问题。
1
第一个问题,企业法人能不能做委托人?
山水集团香港公司出资为两个孩子设立信托有没有瑕疵?《信托法》第19条规定委托人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公司为出资主体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实务中很少这么操作,这里面会有两个问题:
其一,如何出账?
个人设立信托,实际上是将财产从个人名下转移到了信托名下持有,不用做账,资产的所有权出现转移,这个转移的动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后面一系列的婚姻、遗产纠纷。
但是企业的这笔资金所有权出现转移,账目上应该如何体现呢,算投资?算成本?还是折旧?
其二,股东权益占用
一个法人结构中往往会有多个股东存在,比如山水集团的股东赵瑞龙以及祁同伟的那些亲戚,以某一个股东的孩子作为受益人,涉嫌侵吞其他股东的权益,极有可能被追诉。
2
第二个问题,2亿的信托财产是否合法?
国内《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无效。
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所以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信托财产不合法,则信托不合法。
我们都知道,高小琴起家于山水庄园,而那块地是通过贿赂丁义珍,先将60万1亩的地以4万1亩的价格拿下,再把土地性质转为商业用地,抵押给银行,换取8千万银行贷款,空手套白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对应的份额,应予追缴。
低价的土地所得,必然属于非法获利,但是银行贷款呢?利用银行贷款去做企业经营,直接认定为非法财产就存在法律瑕疵了。
这2亿信托是6年前设立,基本就是在行贿以及银行贷款后,有了这笔银行的资金参与,非法财产的认定上就有了障碍。
所以我们看电视剧,最后高小琴被判犯行贿罪、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7亿元,罚金12亿元,并没有像汉东油气集团刘新建那样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这就值得思考了,如果认定财产都非法,应该没收高小琴全部财产啊。
因此这2亿信托,只是检察院举证高育良从山水集团贪污的材料,还是认定为高小琴的个人财产,存在争议,不是一锤定音,另外对于山水集团近百亿的总资产来说,19亿的罚款额度,似乎也没有必要去追缴这两个亿。
更深层次的两个问题是:
其一,如果这次审判,没有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以后能不能重新认定?
这个问题我们是这么看的,如果这次判案中,2亿没有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处罚范围,那么后期检察院就很难再进行追缴,因为我们的诉讼体系中有一个“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就是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回过头来,检察院虽然不行,但是山水集团的债权人(如果真的有这些人)可以在香港起诉,或者可以利用山水集团的其它股东,针对高小琴挪用香港公司资产的行为起诉。
其二,如果认定为没收财产范围,跨司法管辖区能否进行追缴?
跨司法管辖区追赃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的难点问题,赃款发现难,举证难,执行难,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外交部联合当地使馆进行协调。
因此,如果高小琴的离岸信托侥幸逃过一劫,并不是因为信托设得有多完美,而是跨司法管辖区造成的追赃合作困难。
上周外交部网站发布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关于外逃人员藏匿线索的公告》,我们已经与59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48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即便是美国和加拿大,也有联合执法小组在运作。
3
第三个问题,受益人是否合法?
在这个信托中有两个受益人,一个是委托人高小琴非婚生的儿子,一个是她妹妹婚生的儿子。
你看这里面,既有婚生儿,又有非婚生的孩子,那么非婚生的孩子能作为受益人吗?
这个信托中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但是我们要做家族信托的话,一定要把非婚生的孩子隔离开,在信托文件中特殊说明,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个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很难去认定,这个家族到底有多少非婚生的孩子来分割受益权,其二,为了保证家庭关系的稳定,信托也不鼓励这种非婚生的行为。
4
第四个问题,香港的信托公司真的会接这个案子吗?
面对一个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必然会进行细致调查,会要求委托人说明设立信托的理由、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
只要任何调查指向了高育良和祁同伟(中国大陆的高官),那么几乎所有的受托人都会拒绝信托设立的请求。
另外,香港现金信托需要在香港开立银行开户,而香港为金融机构制定了严格的反洗钱规定,并且有详细的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内容,同样也会阻止这个信托的设立。
因此,在现实中,高小琴的离岸信托极有可能不存在。
以下是我们的KYC尽职调查部分表格,里面涵盖将近140项内容要进行填写。
5
最后一个问题,侯亮平怎么知道他们在香港设立了信托?我想他肯定不是去香港信托公司查的,因为信托的私密性非常强,除了司法强制,根本不会向第三方做任何信息披露。
还记得那个被杀掉的山水集团财务处处长刘庆祝吗,不是把一个小本藏在乡下了嘛,里面有全部行贿的资金记录,我猜肯定也有高小琴设立信托的记录。
6
说了这么多,就是想告诉大家,非法的财产、非法的目的不是家族信托的主要服务对象,它最大的作用就是为有传承需求的客户进行定制化的服务。
家族信托被称为传承领域内的工具之王,其优势就在于:
●其一,委托人可以灵活的指定受益人,决定不同受益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分配的时间,资金的用途,且长达几十年的信托合同可以保障委托人的意志能够长久存在;
●其二,因为只有委托人知道信托利益的分配,不用向其他人披露,不用将财产暴露在所有人面前,隐蔽性很强,可以避免遗嘱认证而公开财产,也避免分配不均造成家族纠纷。
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家庭传承问题,应用场景非常广泛,比如:
●委托人有没有离婚,假如有,前妻和子女需不需要照顾;
●委托人离婚后有没有再婚的打算,怕不怕再婚被分割财产;
●委托人的子女有没有结婚,送给子女的婚前财产要不要进行隔离,女婿要不要防着;
●委托人有没有比较偏爱的子女,有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想不想给儿子多分钱;
●委托人的子女有没有挥霍的情况,有没有不良嗜好,如果有,想不想遏制;
●委托人的第三代人口有没有成年,父母对他们好不好,素质行不行,想不想对他们的未来进行规划等等。
而这些问题都可通过家族信托来解决,这也是为什么高小琴会为两个孩子成立信托基金的根本原因,如果信托都保护不了两个孩子,那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可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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