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丨儿子去世,父母赠与的房产能否要回?
儿子不幸去世,父母赠与的房产被认定为遗产,提前赠与房产并没有达到财富的理想传承。
2013年5月,刘某的儿子小刘结婚,刘某夫妻给小刘置办了一套新房,将房子登记在小刘名下。2016年9月,小刘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刘某想将该房屋收回,但儿媳小张认为该房产也有自己的一份。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在婚后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就应当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刘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产登记于儿子小刘一人名下,故该房产属于小刘个人财产。
小刘已经去世,那么刘某能将赠与儿子小刘的房产收回吗?
刘某夫妻买房登记在小刘名下的行为属于赠与,赠与合同从其订立之日起生效,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就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但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方式:
一是任意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故房屋赠与合同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收回该房产。
本案中,刘某将房产赠与小刘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刘某无权撤销该赠与。
二是法定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即只要发生上述三种撤销事由,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一年内撤销赠与。
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撤销的情形,故刘某也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取回该房产。
那么,该房屋属于小刘的遗产,应按照遗产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按照上述顺序办理继承。本案中,小刘在去世前并未立下遗嘱或者遗赠,其名下遗产便按上述顺序进行处分,即该房产由儿媳小张以及刘某夫妻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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