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考研|考研无捷径!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
诚信,是立人之本,即人无信而不立。
现今,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诚实守信是每个学子所应遵守的准则。自古以来,读书人都是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考研学子更应传承民族美德,树立道德新风,诚信应考。
考试作弊反映出的是一种道德问题--诚信。考试作弊就是丧失了诚信,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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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作弊的后果已经写在了法律之中:公元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庄严宣告:从此国考作弊是刑事犯罪,以身试法者判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来源:研招网、山东建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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