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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检212期·践行枫桥经验,瑞检在行动!】打造“司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

瑞安检察 2021-05-01

喜怒哀乐,酸甜苦辣,体验最真实的检察人生


vol.02 “践行枫桥经验瑞检在行动!”

特别篇(二)

检察

打造“司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

瑞安市检察院积极践行绿色司法,贯彻落实枫桥经验,有益探索保护水产资源,推出“司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填补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后,海洋水域生态破坏后谁来修复补偿的问题。该院引导当事人增殖放流的做法被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正义网等各大报刊媒体报道和转载,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6月2日早上,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等四人在东海禁渔期内,驾驶渔船从龙港出发到瑞安市齿头岛一带海域(属禁渔区),以投放定置刺网的方式捕捞龙头鱼等10余公斤,被海洋渔业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定置刺网14张。

经测量,该定置刺网的网眼为40毫米。根据国家规定,在东海内龙头鱼的定置刺网最小网目为50毫米。当日,该4人被渔业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2017年10月20日,冯某某4人在飞云江入海口处投放自行购买的6000余尾梭鱼,在瑞安塘河华表地段处投放3万余尾鳙鱼、鲢鱼鱼种。当日,瑞安市检察院对该4名犯罪嫌疑人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打造“司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

2016年1月-2017年9月,瑞安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2件19人,其中全部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拘役二至五个月不等,其中14人判处拘役缓刑,由此可见对于非法捕捞等破坏海洋生态类案件量刑普遍较轻,并不能真正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如何解决?

重拳出击丨打破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一贯做法,尝试“司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

在审查本案过程中,承办人员在讯问时将重心放在释法说理上,向冯某某等4名当事人阐述其行为对海洋生态平衡造成的破坏,最终4名当事人均一致表示愿意通过自身行为弥补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

协同渔业职能部门,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在同渔业部门相关负责人沟通后,商定由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针对此次生态补偿行为的具体方式拟发建议函。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综合评估后,建议此次补偿修复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即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并建议选择具有生态净水和种群修复功能的适宜海洋土著物种(温州本地培育, 如梭鱼),在瑞安市飞云江入海口附近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2017年10月20日,在瑞安市检察院干警和渔业部门人员的引导和监督下,冯某某等4名当事人顺利完成增殖放流工作。

形成生态保护合力,促使生态补偿常态化。

以本案为契机,瑞安市检察院和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规定,海洋生态损害发生后,海洋渔业执法环节、检察环节均可启动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修复补偿义务人自愿修复海洋生态损害的,对于全面完成修复补偿工作的,可以做出从轻处罚决定。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需要起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适用缓刑。

开展以案说法,积极扩大办案效果。

近年来,破坏环境类案件呈高发态势,不少群众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缺乏正确认知,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模糊。案后恢复补偿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在于事前预防。瑞安市检察院针对此案制作普法微课,围绕非法捕捞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等开展广泛的法制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从而自觉保护环境。


【瑞检209期·践行枫桥经验,瑞检在行动!】首创醉驾不起诉“瑞安模式”

本期文字:林非凡   编辑:夏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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