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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山东高院疫苗案的判决,是知法还是枉法?

彭瑞萍 千千法言 2020-02-07

01

 

在疫苗事件中,除了高俊芳们被骂外,山东高院也被人骂惨了,原因是一个患者因长生公司的狂犬病疫苗导致眼睛几乎失明,山东高院在再审判决中居然认定长生公司无责。

 

几乎所有的法律人都认为这个判决很扯,其中定有猫腻,包括不少法官也都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有问题的。

 

案情2005年,山东省青州市一名叫夏富兴的男子被狗咬伤后,到润光公司卫生所注射狂犬疫苗,随后其双目几近失明——二级残疾。司法鉴定结果称,其症状与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涉案疫苗由长春长生公司生产。

 

经二级法院判决,润光公司赔偿夏富兴47万多元。润光公司赔偿后,向长生公司追偿,一审与二审均支持长生公司赔偿润光公司的诉求。

 

在一审与二审判决里均认定的事实有:夏富兴注射的狂犬疫苗系长生公司生产,夏富兴的损害后果与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这已经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所明确,且指出润光公司卫生所对夏富兴进行狂犬疫苗注射未违反医疗常规。

 

后来长生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经过再审,山东高院以(2015)鲁民提字第614号判决,撤销了原一审与二审判决。

 

在再审判决里,法官也认定润光公司为夏富兴注射的疫苗为长生公司生产,卫生所对夏富兴进行注射时未违反医疗常规夏富兴注射。

 

可判决结果却让人惊得眼珠都掉出来了,法官居然判决长生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患者与润光公司不能证明长生公司的疫苗不合格。

 

刚开始法官思维还是正常的,他们自己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以上规定,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则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对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可接下来法官思维就很凌乱了,他们判决的理由是这样的: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应承担医疗产品责任,其应当对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审仅以长生公司对期间批次的狂犬疫苗未能提供批签发合格证明认定具备生产资质的长生公司就涉案狂犬疫苗是否为合格产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涉案狂犬医疗为合格医疗产品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承担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身为生产厂家的长生公司,既然不能提供疫苗的合格证明,按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倒置原则,法官为啥可以推定为合格,难道不是应该推定为不合格吗?

 

同一份判决,同样的法官审理,你前面都说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生产者对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后面又把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的举证责任踢给销售者润光公司,这明显的自相矛盾

 

而且人家鉴定机构都已经认定了患者的眼睛问题与疫苗有关联性,而且原一审与二审也认可了,可山东高院却说,你没证据证明长春长生公司的产品是不合格的,所以就长生公司涉案的狂犬疫苗就是合格的医疗产品,如果你认为疫苗不合格,那你自己去证明吧。

 

这不是耍无赖么,疫苗已经打进到患者的身体被吸收了,咋证明?

 

这样的判决等于助纣为虐,你明明知道一个人是恶人,可你却睁着眼说瞎话说他是好人,而且还是用判决的形式认定他是好人。

 

难怪法官招骂的,骂得真不冤。

 

02

 

原审部分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这么一个在法律层面漏洞百出的判决,如何能服众,在这个案子上,高俊芳们之恶在于她们对因自己产品致残的受害者心狠手辣冷酷无情,这些人都富得流油,她们的肥油可以从松花江流到太平洋,她们可以花几百万买一个包包,可对一个因疫苗致残的可怜患者,却不肯拿出一分钱来赔偿。

 

而山东高院的之恶在于助纣为虐,对一个有问题的疫苗,利用司法权力掩盖它的罪恶,让长生公司在罪恶的道路上一路呼啸而过,更加的肆意妄为。

 

律师都知道,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要申请再审有多难,不少一审与二审有明显错误的都不可能提起再审,可山东高院却把正确的判决改为错误的判决。


作为高院的法官,怎么可能不知道产品质量责任案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最后却把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推给了销售者润光公司,为长生公司开脱。

 

那个判决理由我看法官都无法说服自己。

 

如果说中间没猫腻,鬼都不信。

 

从网上流出来的那些判决可以看到,长生到处行贿,它的发家史就是一部行贿史,不敢说审理该案的法官是否收受了贿赂,但这个案子有人收受贿赂的可能性很大,法官也许是替死鬼,迫于领导的压力不得不这么判(这就涉及到司法独立与司改的问题了,因这个问题太大,我就不在这展开了),可现在法官办案是终身追责制,出了问题就是你的,人家领导啥事都没有。

 

这个判决也警示广大的法官朋友:每一个法官对自己办的案子都应该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因为多年后你审理的案子有可能被扒出来在阳光下爆晒,接受着全国人民审阅与品头评足。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没守住,会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严重的摧残,因此,山东高院现在最明智的做法是把这个案子提起再审,自己主动纠错也许还可以获得公众的谅解。


黑夜里,魔鬼在跳舞,可天使在说:身为法律人,你应该心存善念,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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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文章作者:彭瑞萍,笔名千千,执业律师,九三学社社员,微信号:prp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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