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在律师微信群看到下面这几张图片时,眼珠子都快被震出来了,法务经纪人,这是什么鬼啊,自称可以对接全国甚至国际的律师、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系统。
再发展下去估计就要对接联合国与外星人了吧。
那股牛逼闪闪的气息即使隔了三座喜马拉雅山都阻挡不住。
这个所谓的经纪人协会,还可以开函件代理案件。司法部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证门槛考试像个笑话,人家三个月就可以成为高级法务精英。
很明显,他们钻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的空子。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显然这种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是有问题的。这些人通过成立协会将法律咨询公司人员包装为“社会团体”,再通过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人民团体推荐的人”推荐加入协会的人员代理案件到法院开庭。如此这般,就可以绕开现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制度,利用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种协会中的自由掌握会员资格准入和退出决定权,让非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使用“社会团体推荐”的方式代理案件出庭(只限于开庭,调查令取证、刑事案件会见阅卷等不行,但已经足够覆盖大多数民事行政案件)。法律公司的以上操作,说明他们已经不限于案源控制,业务范围已经开始向着律师行业的案件出庭代理延伸。虽然民诉法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该团体是非盈利机构,二是被推荐的公民应该是该团体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具有劳动人事关系。显然,最核心的两个特征都不具备,这个辽宁省经纪人协会自创网站,设置考试,又可以收取500元每份开函费用。考试无门槛。要知道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低学历是本科,改革以后非法学本科专业都不具备参考条件。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规定,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