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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 安徽六安、广东肇庆鼎湖案例分享

2023年8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按照方案部署:“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各相关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取得阶段成效,共关停燃气经营企业2210家、充装企业95家,查处“黑窝点”1206处,查封处置“黑气瓶”5.89万支。为加强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将在本专栏陆续发布各地典型执法案例。




安徽六安查处一公司

损毁燃气设施案




2021年7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安某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通知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损毁了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天然气泄漏并起火,导致21个小区、1.5万户停气。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赔偿损失。同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肇庆鼎湖查处一公司在

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10月27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新材料公司在其厂房内储存液化石油气瓶,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新材料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王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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