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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二)——商学院“言商”微课程第二季

2017-04-19 南师大商学院团委 南师大商学院团委

李达康1分钟前

上次的推送看了吗?都是重点要考的!(敲黑板)

  随着剧情的进一步发展,大型反腐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热度不断上升,口碑与人气俱备的它已成为一股撼动人心的社会清流,并以它的方式提醒和制约着一切蠢蠢欲动的“老虎和苍蝇”。与此同时,南师大2016级产业经济学研究生张碧超对腐败的经济学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最新的研究报告。


  上周,张碧超主要介绍了一般腐败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是腐败作为一种个人行为,个人原因成为腐败发生的直接原因。在这一次的视频解说中,张碧超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法说明了当腐败的私人收益大于腐败的私人成本时就会发生腐败行为,根据这个原因即可得出制止腐败的有效方法——让查处后的私人成本大于因腐败获得的私人收益。当腐败的额外收益越低,从事腐败被查处的概率越大,那么个人腐败就越不可能发生。

  介绍完一般腐败的成因之后,下面进入特定腐败成因的分析。特定腐败一般来自于一些社会体制问题,区别于一般腐败,这里将采用“委托-代理”运行机制进行问题研究。国家机构接受人民的委托代为管理国家,然后将具体行政权力委托给各级官员具体实施。官员的义务是顺应民意,廉洁奉公,但若为了一己私利违背民意就成了腐败,这种委托-代理机制的失灵的根源为信息的不对称。详细内容让我们来看张碧超同学自制的视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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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期的内容就先到这里啦!下一期要继续关注哟~达康书记和张碧超还在这里等你哟~



文  邹心懿

编辑  邹心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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