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一直在路上!
会议认为
过去一年来,在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下,预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齐心协力,坚持一手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一手抓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有效,青少年成长环境持续优化,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不断创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展可喜。在全国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中,我省预青专项工作连续两年位居第一名。
会议强调
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是平安福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载体。各地、各有关部门:
要牢牢把握形势要求,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预青工作面临的艰巨性、复杂性,明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域的发展目标,推动本地立法修例、政策制订、执行落实等系列工作,全面推进预青工作取得新成效。
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把补短板、破难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网上网下两条线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突出青少年群体管理服务的主体范围和重点工作,全面提升预青工作能力和水平。
要牢牢把握政策要求,不断健全预青工作新机制,形成多方联动、共治共享的工作体系,要充分发挥预青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积极扩大公众参与,不断提高预青工作社会化、协同化、现代化水平。
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政法委、团委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社会发展中,青年始终担任着主力军作用。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对此,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形成合力,不断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为其创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3.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作为父母,要努力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并非简单的物质基础方面,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质的教育和影响。在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几项义务: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3.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
5.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如今在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学校中,学校及老师对未成年人有如下主要监护义务: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7.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9.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10.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在社会中,政府、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对未成年人有如下主要义务:
1.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3.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4.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5.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6.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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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文富 郭泱月
编辑:暮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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