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⑧: 以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筑牢粮食安全防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系列解读之八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新《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新要求,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筑牢粮食产量安全防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提出了严禁占用耕地的“六个严禁”和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等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利用的制度边界,强化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筑牢耕地数量安全防线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改进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拓展补充耕地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等要求。《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占补平衡制度,新增了开垦耕地验收的具体要求,规范和细化了土地整理等内容。
关于开垦耕地验收,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关于土地整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细化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制度,筑牢耕地质量安全防线
为保证耕地质量,新《土地管理法》新增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耕地质量不降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防止土壤污染等内容。《条例》从工作原则层面和操作实施层面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构建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是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耕地保护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支持地方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实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的方式主要包括对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普惠式补偿或者给予资金奖励等。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让保护耕地的地方不吃亏,让保护耕地的群众得实惠,从而有力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强化耕地保护法律责任
《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其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条例》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同时规定,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条例》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提高了对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关于耕地“非粮化”,《条例》明确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关于违反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等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的,《条例》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此外,《条例》还规定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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