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案件原审第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鲍才胜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公司9月27日收到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主要归功于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018年2月,鲍才胜公司分别对易尚公司注册使用的第32类、第43类“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10月、2019年1月,易尚公司第17899060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分别被原商评委予以无效宣告。 原商评委认为,易尚公司争议商标与鲍才胜公司“鲍师傅”商标近似,且双方在销售渠道、消费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若用于糕点等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易尚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鲍才胜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由于不服原审判决,易尚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北京高院认为,易尚公司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易尚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鲍师傅”商标纠纷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