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燃藜·浦东法院|未经许可在浏览器内提供小说转码阅读构成侵权(上)
裁判要旨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被告神马搜索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是属于直接提供作品还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经过认定,在打开神马搜索小说指向的第三方网址时,第三方网站不能够正常打开,证明其并非实时转码,当第三方网址不能正常打开时涉案小说仍能正常阅读,说明被告独立于第三方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系直接提供涉案小说。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09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合议庭 | 倪红霞、叶菊芬、李加平 |
书记员 | 桑清圆 |
当事人 |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16年3月14日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文字作品《完美世界》、《莽荒纪》、《大主宰》、《异世邪君》、《夜天子》、《剑神重生》、《九星天辰诀》、《星辰变》、《武极天下》、《星战风暴》、《武炼巅峰》、《宝鉴》、《武神空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 三、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佘诉讼请求。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 |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0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俐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主要经营地XXXX。
法定代表人王桐,董事。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楚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先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红霞、叶菊芬及人民陪审员李加平组成合议庭审理。经庭前会议后,本院于同年12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俐俊、朱倪佳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楚楚、陈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WWW. qidian.com)的运营商,拥有丰富的原创文学作品版权。《完美世界》、《莽荒纪》、《大主宰》、《异世邪君》、《夜天子》、《剑神重生》、《九星天辰诀》、《星辰变》、《武极天下》、《星战风暴》、《武炼巅峰》、《宝鉴》、《武神空间》等共计13部小说系起点中文网推出的著名网络小说,在起点中文网上拥有庞大的读者群及过百万甚至千万的点击量,深受广大读者喜爱,为原告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原告对上述小说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原告发现,当使用UC浏览器进入神马搜索中的小说搜索后,在搜索排行榜中上述作品赫然在列且名列前茅,搜索人数极高,用户能在神马搜索中直接开始进行在线阅读,也能下载至UC浏览器内置的“我的小说”中,并在未进行网络连接的情况下通过UC浏览器进行离线阅读。被告动景公司为UC浏览器的运营方,被告神马公司是神马搜索的运营方,且神马搜索系动景公司联合他人研发的产品,动景公司系神马公司的股东之一。据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构成对上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文字作品《完美世界》、《莽荒纪》、《大主宰》、《异世邪君》、《夜天子》、《剑神重生》、《九星天辰诀》、《星辰变》、《武极天下》、《星战风暴》、《武炼巅峰》、《宝鉴》、《武神空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神马搜索”、“UC游览器”中停止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部作品各人民币20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共计260万元;3、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6, 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相应的笔名和真名的对应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2、原告就被控侵权事实提交的5份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其操作过程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侵权的证据。 3、两被告不构成侵权。(1)原告指控的在线阅读行为是神马搜索根据用户指令进行搜索并提供链接,同时由技术自动将被链接的电脑端网页从HTML格式转化为能被移动终端设备解析的WML格式,内容来源于被转化的网页,被告仅作实时转码,不会对转码后的数据进行存储或再次传播。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完成格式转换的涉案作品阅读页面均可查看来源网站地址并可点击跳转。虽然原告的一份公证书中来源网站无法打开,但这有可能是因为来源、网站内容已删除,也有可能因为原告的取证设备无法解析相关电脑端网页,而根据被告证据,上述页面能在电脑端或其他移动终端设备中打开,同时该内容并非涉案作品,故不能证明作品内容由神马搜索提供。因此,神马搜索仅提供搜索、链接、转码服务,不提供作品内容,不构成直接侵权。鉴于被链网站是否侵权尚不可知,神马搜索已为权利人通知删除提供便利的途径,被告对互联网上数量巨大、内容庞杂、类似度高、流转迅速的文学作品是否存在侵权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构成间接侵权。(2)原告指控的离线阅读行为系根据用户指令从提供下载资源的第三方网站将资源下载至本地,作品内容由第三方网站提供,被告仅提供技术而未提供内容,不构成侵权。(3)鉴于原告指控的两项侵权行为均不成立,两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共同侵权的基础。动景公司仅提供浏览器服务,作品提供行为与其无关,“神马搜索”在脱离UC浏览器时仍可正常运行,证明该行为与被告动景公司无涉。原告以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股东之一主张两被告共同运营神马搜索,构成共同侵权的依据不足。4、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金额。涉案作品在起点网的点击量计数方法为PV(pageview,页面浏览量),并不能真实代表涉案作品的被阅读的次数和知名度;是否将作品设定为收费章节、是否将作品划归至收费区均由原告控制,原告所主张的收费模式和计费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赔偿金额的依据;网络小说的特点便是字数多,但不具有文学价值,仅能用于消遣而不能带来任何思考与启发,故作品字数若作为考量涉案作品文学价值的唯一因素,会造成对网站小说文学价值偏高的误判;神马搜索中作品在搜人数的统计标准为,只要搜索结果中出现涉案作品的部分关键词即计为一次,页面的刷新、翻页均会累加在搜次数,故涉案作品在神马搜索的搜索量并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范围的依据。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开票时间与支付凭据时间相差过久,两张发票形成时间信息矛盾,也不能证明是为本案发生的费用。
举证质证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文学作品转让协议》、《作者作品协议》、相应补充协议、作品大纲、声明书及作者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作品的电子书光盘及部分作品的合法出版物,证明原告享有涉案13部小说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
2、原告起点中文网上刊登的涉案小说的相关情况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小说在起点中文网上拥有庞大的读者群和极高的点击量,为原告带来了极大的收益。
3、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15)沪卢证经字第766号、788号、 834号公证书(以下分别简称第766号、788号、834号公证书),证明在神马搜索的热门榜单中可在线阅读涉案小说,并可将小说下载至UC浏览器内置的“我的小说”中离线阅读,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上述公证均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设备,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其中,766号公证书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申请,同年4月13日出具,使用公证处的戴尔venue7 3730平板电脑及无线网络;788号公证书于2015 年3月18日提出申请,同年4月13日出具,使用公证处的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及无线网络;834号公证书于2015年3月23 日提出申请,同年6月10日出具,使用公证处的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及无线网絡,正式操作前对电脑进行了格式化。
4、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15)沪卢证经字第210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108号公证书),证明当来源网站无法登陆时,神马搜索依旧能够进行相关小说的阅读,可见神马搜索已并非搜索引擎,而是内容提供者;当使用其他浏览器登陆神马搜索时,无法对小说进行下载并离线阅读,可见神马搜索只有搭配UC浏览器使用时方能实现小说离线阅读的功能,进一步证明两被告之间系共同侵权。该公证书于2015年6月9日提出申请,同年6月17日出具,由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及无线网络进行操作,正式操作前对电脑进行了格式化。
5、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15)沪卢证经字第76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765号公证书),证明两被告分别为神马搜索及UC游览器的运营主体,神马搜索系第二被告联合他人研发的产品,且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股东之一;UC游览器及神马搜索的用户人数已达数亿,渗透率突破20%,必然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该公证书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申请,同年4月13日出具,由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及网络接口进行操作,正式操作前删除了Cookie、历史记录等。
6、(2014)浙杭知终字第271号判决书,证明两被告具有主观侵权恶意。
7、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公证费6, 000 。
8、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律师费10万元。其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律师事务所转账10万元,用途为前期律师费,律师事务所于同年4月8日为原告开具2万元的发票3张,同年12月9日开具4万元的发票1 张。
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明神马搜索只提供目录链接,不提供内容。
2、(2015 )浙杭钱证内字第1795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7953号公证书),证明神马是搜索引擎,提供转码服务,不构成侵权。
3、(2015 )浙杭钱证内字第2178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178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主张无法打开的网页在电脑端可打开,网页内容未删除,原告无法打开的原因并非原网页内容不存在,而是其他原因导致。
4、(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56-160号判决书,证明类似于被告的移动转码服务不构成侵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提出以下意见:证据1、2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3、证据5的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了《公证法》规定的15个工作日,证据3-5在操作前均未对取证设备进行清理缓存等清洁性操作,无法证明相关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同时均未以录像方式记录全过程,而部分公证步骤
记录的操作过程与实际操作不符,部分公证步骤记录中显示,已保存的页面并未出现在截图中,部分截图无相应步骤记录与之对应,故上述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侵权的证据;证据6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8开票时间与支付凭据时间相差过久,两张发票形成时间信息矛盾,也不能证明是为本案发生的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4与本案无关;证据2、3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1、2、7、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确认,本院予以釆纳,是否可达到证明目的属于证明力判断的范畴,虽律师费发票开具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相隔较久,但不影响其证据资格。证据3、证据5的公证书确实超出了《公证法》规定的出具时间,但并不因此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3-5均系采用公证处的电子设备及网络实施操作,且第765号、834号和2108号公证在操作前分别进行了删除Cookie等操作或格式化操作,被告称无法证明相关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缺乏依据;证据3、4中,确实存在部分公证步骤记录的操作过程与所附截图顺序不符、部分操作步骤显示已保存的页面并未出现在截图中或部分截图无相应操作步骤记录的瑕瘅,但操作步骤与截图能基本对应,可客观反映当时的操作过程。因此,上述公证书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其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证据6 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就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证据2、3予以采纳;证据1虽系被告神马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但程序合法,内容与本案有关,故本院亦予以采纳;证据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及被告网站的经营情况。
原告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域名为qidian. com)的运营商。原告取得涉案13部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在“起点中文网”上登载,分别如下:
1.《完美世界》。原告与杨振东(笔名“辰东”)于2013年4 月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约定杨振东将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创作的总字数为1000万字的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转让给原告,第一部协议作品暂未定名。同年8月,杨振东出具声明书称,上述暂未定名的书名现确认为《完美世界》。《完美世界》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辰东”,至2015年4 月15日仍在连载中,更新至第1224章,总点击数25124387,总推荐3391067,总字数4159715,第93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6点,当日排全国作品榜第五位。
2.《莽荒纪》。原告与朱洪志(笔名“我吃西红柿”)于2012 年5月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约定朱洪志将其2013年4月 26日至2016年4月26日内创作的所有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转让于原告,该协议签署时正在创作的作品《剑仙》(暂定名)属于协议作品范畴。同年12月1日,朱洪志出具声明书称,经双方友好协商,将原书名《剑仙》变更为《莽荒纪》。《莽荒纪》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我吃西红柿”,至2015年4月10日仍在连载中,更新至第45卷第17章,总点击数60551484,总推荐5212726,总字数4229611,第六卷第一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5点。
3.《大主宰》。原告与李虎(笔名“天蚕土豆”)于2013年1 月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李虎接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暂未定名)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同年8月,双方就上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在原告网站上使用的书名为《大主宰》,李虎还于同年6月出具了内容大致相同的声明。书籍《斗破苍穹之大主宰》的第1册于2013年9月出版,署名为“天蚕土豆”,作者简介中介绍其为起点白金作家,该册字数为310千字,定价26. 80元。《大主宰》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天蚕土豆,仍在连载中;至2015年4月14日更新至第943章,总点击数26141247,总推荐3048702,总字数2997087;第67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5点。
4.《异世邪君》。原告与张荣会(笔名“风凌天下”)于2010 年3月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张荣会将协议作品《异世邪君》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但张荣会保留协议作品本身在中囯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出版发行纸质图书的权利。张荣会于同年3月23日向原告提交了该作品的大纲,并出具声明称,其系《异世邪君》的作者,除将该作品在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出版发行纸质图书的权利予以保留外,其佘著作财产权均转让给原告。《异世邪君》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风凌天下”,已完结,至 2015年1月20日总点击数30697698,总推荐1464308,总字数 4277072,第1部第94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21点。
5.《夜天子》。原告与魏立军(笔名“月关”)于2013年4月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魏立军创作的协议作品《夜天子》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书籍《夜天子》的第1册于2015年8月出版,作者为“月关”,作者简介中介绍其为起点中文网白金作家,该册书字数360千字,定价28元。《夜天子》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月关”,至2015年6月24日仍在连载中,更新至第12卷第26章,总点击数2696799,总推荐 1305494,总字数2097033,第39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6点。
6.《剑神重生》。原告与孙巍(笔名“天雷猪”)于2011年3 月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孙巍将《剑神重生》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但保留协议作品本身在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出版发行纸质图书的权利。孙巍向原告提交了该作品的大纲。《剑神重生》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天雷猪”,已完结,至2014年9 月14日总点击数4673239,总推荐81890,总字数10150972,第 127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6点。
7.《九星天辰诀》。原告与王泰(笔名“发飙的蜗牛”)于2010年4月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王泰将其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但保留协议作品本身在中国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出版发行纸质图书的权利。2013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签约作品《九星天辰诀》属于上述协议约定的作品范畴。《九星天辰诀》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发飙的蜗牛”,共1012章,已完结,至2015年6月10日的总点击数14563703,总推荐1100633,总字数3062945,第153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5点。
8.《星辰变》。原告与朱洪志(笔名“我吃西红柿”)于2008 年8月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朱洪志作为专属作者,其受原告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星辰变》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书籍《星辰变》的第4册于2008年9月出版,作者为“我吃西红柿”,封面介绍“二〇〇八年起点中文网推荐榜、总收藏榜排名第一!全球中文小说搜索榜连续三十六周排名第一!”,该册书的字数为290 千,定价23. 80元。《星辰变》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我吃西红柿,已完结,总字数2852470;至2014年10月9 日总点击数49704134,总推荐6704403;第4集第22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21点。
9.《武极天下》。原告与石夜明(笔名“蚕茧里的牛”)于2014 年1月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石夜明将协议作品《武极天下》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但保留繁体字出版发行纸质图书的权利。石夜明向原告提交了该作品的大纲。书籍《武极天下》的第2册于2014年11月出版,作者为“蚕茧里的牛”,作者简介中介绍其为起点中文网著名作者,该册书字数为240千字,定价25元。《武极天下》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蚕茧里的牛”,至2015年6月14 日仍在连载中,更新至第2122章,总点击数12522517,总推荐984046,总字数6372429,第99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5点。
10.《星战风暴》。原告与王小磊(笔名“骷髅精灵”)于2010 年9月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约定王小磊将其于2010年8 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间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2013年4月,双方就上述协议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次新签约作品(暂未定名)属于前述协议约定的协议作品范畴。同年11月,王小磊出具声明书,确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暂未定名的新书书名为《星战风暴》。《星战风暴》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骷髅精灵”,至2015年6月14日仍在连载中,更新至第21卷第88章,总点击数23739656,总推荐2731722,总字数2809325,第4卷第9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5点。
11.《武炼巅峰》。原告与熊远涛(笔名“莫默”)于2010年 4月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熊远涛将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永久转让给原告,但保留协议作品本身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的纸质图书的权利。2012年9月,双方又就上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签约作品《武炼巅峰》属于上述《作者作品协议》约定的协议作品。熊远涛向原告交付了《武炼巅峰》的作品大纲。同年11月15日,熊远涛出具声明称,经其与原告协商一致确定,《武炼巅峰》在纸质书上市时冠以新笔名“风飘絮”,但在起点中文网上仍使用原笔名。书籍《武炼巅峰》的第9册于 2013年4月在台湾出版,作者署名为“风飘絮”,作者简介中介绍其为起点专栏作家,定价新台币170元。《武炼巅峰》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莫默”,至2015年6月24日仍在连载中,更新至第2317章,总点击数5291104,总推荐342767,总字数7075981,第117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5 点。
12.《宝鉴》。原告与汤勇(笔名“打眼”)于2011年10月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汤勇将该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但保留协议作品本身在中囯境内以汉语简体字和繁体字出版发行纸质图书的权利。双方于2013年4月签订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汤勇接受原告委托创作作品(暂未定名)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同年6月6日,汤勇出具声明书,确认上述补充协议中未定名的协议作品书名为《宝鉴》。书籍《宝鉴》的第4册于2014 年5月出版,作者署名为“打眼”,作者简介中介绍其为起点中文网白金作家,该册的字数为426千字,定价38元。《宝鉴》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打眼”,至2015年6月24 日仍在连载中,更新至第1187章,总点击数7805195,总推荐1175847,总字数3980725,第86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5点。
13.《武神空间》。原告与汪义敏(笔名“傅啸尘”)于2〇14 年8月签订《作者作品协议》,约定除保留协议作品出版发行繁体字纸质图书的权利外,汪义敏同意并确认将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永久转让给原告,并约定汪义敏创作的第一部协议作品为《武神空间》。同年7月,汪义敏出具声明称,其系《武神空间》的作者,除将该作品全球范围内繁体字版本出版发行纸质图书的权利予以保留外,其佘著作财产权均转让给原告。汪义敏向原告交付了该小说的大纲。《武神空间》在“起点中文网”的登载页面显示,作者为“傅啸尘”,至2015年6月24日仍在连载中,更新至第 3030章,总点击数5712669,总推荐268394,总字数9111363,第125章开始为vip章节,该章消费起点币16点。
二、原告指控被告侵权情况
(一)《完美世界》、《莽荒纪》和《大主宰》在“神马搜索”中的在线阅读及预读情况
原告提供的第766号公证书载明:操作戴尔平板电脑在网站“wap. uc. cn”下载并安装UC浏览器客户端,进入该浏览器后点击主页图标,显示网址导航、装机必备、天猶、神马搜索等一系列图标,点击进入“神马搜索”页面,显示有搜索框,频道导航中有小说、视频、新闻、美图等频遒;进入“小说”频道后,有热搜、排行、书单三个分类,底部显示“Copyright?2015神马www.sm.cn”;在热搜页面中点击“男生爱搜”一栏的“更多男生小说”后,页面显示有“本周”、“本月”、“连载”、“完结…的排行榜,其中“本周”排行榜中,前三位分别是《完美世界》、《莽荒纪》和《大主宰》。
根据《完美世界》一文的搜索结果信息及详情页,其作者为辰东,有2612万人在搜,小说简介还显示“连载中,345万字,来自qidian. com等来源”,最新一章第1189章更新于13小时前 (即2015年3月17日00: 57 ),并有“开始阅读”和“加入书架”按钮。点击“开始阅读”则进入阅读界面,依次点击阅读序章、第1、93、200、31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189章的内容。阅读时点击屏幕中央,则在屏幕上方出现一行网址及“转码声明”四字;屏幕右上方出现分享、书架等按钮,点击分享按钮可分享到QQ空间、微信好友及朋友圈、新浪微博等;屏幕下方出现目录、换源、设置等按钮,点击目录后可看出全部章节的标题,目录最后一章标题下方显示“更新时间:2015-03-17-00: 48”。点击第1章阅读界面时出现的网址为“ http; //read, qidian. com/BookReader/2952453 ,47370768. aspx#_m—142580. ”,第1189 章出现的网址为“http://www. bxwx. cc/65/65251/17062867. html#_m_1426527290”。
点击第1189章中出现的网址后,弹出一个对话框,内容为“退出转码阅读模式,确认去往本章来源:/ http: //www. bxwx. cc/65/65251/17062867. html#_m-1426527290 ),点击“确认”则跳转到《完美世界》第1189章在名为“新笔下文学”的网页的阅读界面,该网页顶部有用户注册及登陆的入口,栏目设置与“神马搜索”页面不同,小说内容的排版亦与“神马搜索”中不同。返回“神马搜索”的阅读界面,点击“设置”中的“预读”选项,显示有“不预读”、“5章”、“20章”、“50章”的预读设置,选择其中“50章”的设置。《莽荒纪》和《大主宰》的阅读过程与《完美世界》相同。其中,《莽荒纪》一文的搜索结果及详情页显示其作者为“我吃西红柿”,有1467万人在搜,连载中,354万字,来自qidian_com等来源,最新章第44卷第21章更新于1小时前(即2015年3月17日13: 45);在目录中,最后一章标题下方显示“更新时间:2015-03-17-13: 24”;依次点击阅读了第1、2、25章、第6卷第38章、第10卷第29章、第14卷第30章、第20卷第37章、第30卷第36章、第40卷第20章、第44卷第21章(点击阅读界面的屏幕中央后出现的网址为“http: //OOxs. com/html/16/16888/8121089. html”);在预读设置中选择了“50章”。《大主宰》一文的的搜索结果及详情页显示其作者为“天蚕土豆”,有1490万人在搜,连载中,257万字,来自qidian. com 等来源,最新章第919章更新于1天前(即2015年3月16日);在目录中,最后一章标题下方显示“更新时间:2015-03-16 〇4: 21”;依次点击阅读了第1、2 (点击阅读界面屏幕中央后出现的网址为http: //www. shukeju. com/a/82/82687/2860094. html#_m-142572 1160,)、67、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 919章(点击阅读界面屏幕中央后出现的网址为£Chttp: //www. bxwx. cc/60/60915/17060461. html#_m_1426469679”);在预读设置中选择了“50章”。
重启平板电脑,切换至飞行模式后打开UC浏览器,点击“设置”图标后出现“收藏网址”、“小说书架”、“下载/文件”等功能键,点击“小说书架”后出氣有“神马小说都能搜”的搜索框,并在下方有上述3本书的图标,点击可阅读。点击《完美世界》后出现第1189章的阅读界面,点击屏幕中央后在屏幕上方出现与前述第1189章阅读界面上相同的网址,目录中的章节名称及更新时间与前述操作过程中相同。再依次点击阅读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 章。《莽荒纪》和《大主宰》的阅读情况与此相同,分别点击阅读了《莽荒纪》的第44卷第21章、第8卷第34章、第12卷第40章、第16卷第25章、第25卷第40章、第35卷第20章、第42卷第21章,《大主宰》的第919 章、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章。点击阅读界面的屏幕中央也会出现网址,其中《完美世界》第1189章为“bxwx.cc”、《大主宰》第919章为“bxwx. cc”、《莽荒纪》第44卷第21章为“OOxs. com”。
(二)《完美世界》、《莽荒纪》和《大主宰》在“神马搜索” 中的在线阅读及缓存阅读情况
原告提供的第788号公证书载明,操作苹果ipad mini平板电脑在AppStore里下载安装了“仅iPhone”的UC浏览器,通过该浏览器进入“神马搜索”的路径与第766号公证书中相同,进入“神马搜索”的“小说”频道后,界面亦与第766号公证书中相同。在“男生爱搜”栏目的“本月”排行榜中,前两位为《完美世界》和《莽荒纪》,“本周”排行榜的第一位为《完美世界》,第二位为《大主宰》。
分别点击阅读《完美世界》、《莽荒纪》和《大主宰》。其中《完美世界》的搜索结果及详情页显示其作者为“辰东”,2620万人在搜,连载中,346万字,来自qidian. com等来源,最新章第1191 章更新于9小时前(即2015年3月17日04: 19 )。依次点击阅读了序章、第1、120、364、543、772、1053章。点击阅读界面的屏幕中央后,与第766号公证书中一样会在屏幕上、下方出现网址、分享按钮、目录等功能按钮,进入目录后在屏幕下方还出现“缓存整本”按钮并标明文件大小。其中,点击第1章阅读界面的屏幕中央时出现的网址为“www.readnovel.com”,第1053章出现的网址为“www. dajiadu.net。点击第1053章的网址则弹出一个对话框,内容为“访问来源网站:www.dajia(iu.net/files/article/htInl/16/16702/5982407…,离开智能小说模式”),点击“离开智能小说模式”则跳转到与“神马搜索”网站页面不同的网页,网页内容为《完美世界》第1053 章的内容,但与“神马搜索”中的排版不同。点击目录下的“缓存整本”按钮,则出现缓存的进度条,缓存完毕后显示“本书已缓存”。
《大主宰》的搜索结果及详情页显示其作者为“天蚕土豆”, 1496万人在搜,连载中,257万字,来自qidian.com等来源,最新章第920章更新至19小时前(即2015年3月16日18; 49 )。点击进入后的相关界面与前述《完美世界》中相同,依次点击阅读第1、2 (点击屏幕中央后出现的网址为www_ biquge.com)、77、234、426、637、851(点击屏幕中央后出现的网址为“paitxt. com”)章,并点击缓存整本。《莽荒纪》的搜索结果及详情页显示其作者为“我吃西红柿”,1462万人在搜,连载中,355万字,来自qidian. com等来源,最新第44卷第22章更新于1小时前(即2015 年3月17日12: 56)。点击进入后的相关界面与前述《完美世界》中相同,依次点击阅读第1、2章(点击屏幕中央后出现的网址为“read, qidian. com”)、第6卷第2章、第8卷第1章、第15卷第21章、第22卷第23章、第31卷第22章、第37卷第12章(点击屏幕中央后出现的网址为“paitxt.com”),并点击缓存整本。
本判决剩余部分将在下篇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