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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特征、问题与政策建议

金佩华等 农地和乡村 2022-12-31


摘 要: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引导浙商回归乡村创业是弥补乡村资本不足的现实选择。基于对浙商回归乡村创业实践的调查研究,在分析总结了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主要特征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发现浙商回归乡村创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从引导回归、规范扎根和支持深耕等方面为浙商回归乡村创业提供相应政策建议。

自2012年我省启动“浙商回归”工程以来,浙商已形成了多领域、多元化回归的新格局,为浙江经济发展注入磅礴新动能;同时,随着“三农”政策利好的逐步释放,也不乏浙商回归乡村投资创业,为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近年来,虽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美丽乡村打造、特色小镇建设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也面临农业发展质量提升和效率增加、发展方式与结构转变等严峻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浙江乡村发展像城市一样离不开资本的注入。资本来自何处?靠农民自身的资本积累,难以满足乡村发展的需要;同时,政府投入固然重要,但是政府也仅限于乡村“公共品、准公共品”的投入;因此,继续弘扬新时代浙商精神,引导浙商资本回归乡村创业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一、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主要特征

浙商回归乡村创业,泛指二、三产业范畴内的生产经营主体回归乡村投资创业。近年来,浙商乡村创业在产业转型、乡村改造、设施配套、生态治理、文化复兴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为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并形成了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鲜明特征。

1.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主体特征。

调研发现,回归乡村创业成功的浙商主体中,基本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系农情结,了解农业特点、农村情况和农民特征,对乡村有着特殊的情结;二是扎农情怀,不太注重当下的利益,有长期扎根农村的情怀;三是惠农情义,同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有与农民共享发展的情义。

2.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路径特征。

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路径主要有三种:第一,以土地经营者的角色直接从农民那里租用土地,或采取土地反向租赁和拆包的形式,从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然后安排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开展大规模的养殖活动;第二,采用“公司+农户”“中介组织+农户”“农产品交易所+农户”等形式间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第三,通过走产村融合发展模式,在乡村进行一二三产业或新兴产业与业态等形式进行创业。通过以上路径,重新整合农村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并不断引入现代化生产和管理方式,实现了传统农业转型和现代农业的发展[1]。

3.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经营特征。

浙商回归乡村创业在经营特征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经营品牌化,注册自己的产品商标,并形成区域品牌;二是产业特色化,专注于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绿特产业,区别于普通农户的传统作物种植;三是定位差异化,根据不同消费群体进行差异化定位,如湖州的农家乐洋家乐、民宿等产业;四是营销电商化,利用电子商务,打破农产品“出不去”“走不远”的局面。

4.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类型特征。

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类型特征主要呈现出以下六种:一是种养植生产型,如衢州江山水稻亩产1024.13公斤,创造了新的浙江纪录;二是设施农业经营型,如龙泉市双益公司利用现代化先进设施,年产千吨新鲜食用菌,每亩产值达到100多万元,是传统农业的20-30倍;三是全产业链发展型,如江山蜜蜂全产业链等省农业示范性全产业链;四是平台服务型,衢州市三易公司的“两园一中心”布局:即科技创新创业园、产业示范园、种子种苗中心,2016年实现年产值800多万元;五是田园综合体型,如仙居梦幻田园综合体;六是跨界融合型,如浙江青莲从养猪卖猪肉,到生产猪肉精深加工产品,再到建设猪主题的亲子乐园,实现跨界发展。

二、浙商回归乡村创业存在问题

近年来,浙商回归乡村创业虽然为浙江“三农”发展输入了源源不绝的动能,为浙江乡村带来了诸多利好;但在乡村创业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

(一)回乡浙商存在的问题

虽然回乡浙商记住了“乡愁”,但也存在诸多“警惕工商资本下乡”的倾向性问题:一是回乡浙商的盲目性。目前乡村创业欣欣向荣,但有些项目相对盲目随意,缺少规划和引导;有些项目盲目跟风,缺乏对乡村基本属性、农业创业的长期性和乡村创业的复杂性等问题的深刻认知,导致创业中面临诸多瓶颈与困境。二是回乡浙商的逐利性。有些归乡浙商放弃了收益相对较低的纯农业项目,而去追逐那些见效快,利润高的非粮或非农项目[2];有些甚至利用政府对农业项目的支持,着眼于长期的战略投资,存在“跑马圈地”现象。三是回乡浙商的扭曲性。有些回乡浙商出现了“压价”“违约”“毁约”,甚至是“跑路”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些回乡浙商和政府急功近利,过度追求高大上的景观再造和短平快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原生态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的全面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乡村振兴的方向、抹杀乡土气息。

(二)乡村创业要素存在的问题

1.土地要素制约。

首先,各地乡村创业用地指标受限;其次,各地用地价格偏高;再次,缺乏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远期保障,部分农民对土地的固有情节,对企业的进入存在排斥心理,存在不流转、不配合、反复等现象。

2.金融服务滞后。

由于缺少抵押物、涉农项目投资长、见效慢、风险大,金融机构对乡村创业的信贷支持顾虑较多,金融服务产品偏少,导致融资难、融资贵,后续投资乏力。农业保险品种少、覆盖面窄等。

3.政策支持缺乏。

在招商引资、银行贷款、保险、税费、财政扶持、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经营用水用电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系统、可操作的扶持政策。如在招商引资方面,缺乏农业招商的专门政策;用地方面,尽管国家明确规定,一些领域的农企用地可以视为农业用地,但在具体执行中,用地审批往往存在一定障碍。

4.基础设施配套不足。

很多乡村创业项目位于远离村镇的荒山、荒地,交通、电力、生活配套等设施不够完善,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保护普遍乏力,使得使企业起步期面临诸多困难。

5.人力资源匮乏。

在劳动用工方面,大部分企业都是使用附近村民,这些村民普遍年龄偏大,劳动技能不高,甚至在用工忙的时候,高价都请不到工人;在人才方面,由于远离城市,专业人才少、技术工人少,很难留住人才。

(三)乡村创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乡村创业管理部门有待整合。

各地对回归乡村的创业项目资料零洒在招商局、农业局、农办等职能部门,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很难找出完整的项目材料。可见,对乡村创业管理的体制上尚不完善、工作合力尚未形成,主要体现在:职能分散交叉与职能缺位的现象依然存在,乡村创业统筹协调、统一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乡村创业项目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对乡村创业项目的招商路径与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2.乡村创业的数据和信息碎片化现象严重。

对浙商回归乡村创业项目缺乏归口管理,所生产、创造、收集、处理和存储的大量数据分属不同部门,难以真正成为可开发利用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主要表现为:各地招商引资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作出区分,如公司的所有制、技术资金实力、规模与组织化程度等[3],这就造成很难对回乡创业企业的速度、规模、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从而较难形成考量标准及参照体系。

三、浙商回归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对策建议

浙商回归乡村创业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的现实选择,但作为一把“双刃剑”,要真正发挥其“引领”作用,必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既要引导浙商回归乡村,为乡村注入活动;又要规范浙商扎根乡村,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范围;还要支持浙商深耕乡村,让其“引领”乡村振兴。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明晰多元经营主体的行为边界

1.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首先,科学规划是前提。各级各地政府应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规划与布局,同时,应强化政府部门对规划、政策制定和施行能力。其次,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主要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回乡浙商经营主体、政府推动与尊重农民意愿之间的关系,注重提高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最后,强化政府领导。为强化各级各地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应成立浙商回归农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逐项细化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责任体系,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多元主体联动攻坚,自觉融合到“浙商回归乡村创业”工作格局之中。

2.引导多元经营主体参与。

第一,浙商为引领。以出台浙商回归乡村创业指导意见为抓手,明确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政策方向,切实加强规范与指导;要明确允许和鼓励浙商回归乡村进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业领域、乡村新业态。第二,农民为主体。以农民福祉为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意愿和自主权;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要积极介入农民主体作用受限的地方,而少介入或不介入农民主体能发挥作用的地方[4]。第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纽带。切实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突出乡村基层组织功能,重构及优化乡村治理体系,加快构建基层治理风险的短期预警机制和长效防范机制。第四,社会力量参与。以合作共赢为导向,加强资源整合,携手企业、农民、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地方平台、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各方广泛参与。

(二)突出浙商的引领作用,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1.规范浙商的引领作用。

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浙商回归乡村创业资金从事农民干不了、干不好的基础建设、设施农业、装备服务等产业,以规避“与民争利”现象;其次,要以土地作为合作的“桥梁”和“资本”,促进回归浙商资本和农民有效对接,引导和鼓励企业尽可能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农民就近就业,并采用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增加收入、共享成果[5];最后,要在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相关者之间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共建共享、高效链接的战略性伙伴关系[6]。

2.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乡村振兴必须由浙商引领的外生型走向农民自主的内生型。首先,要赋农民之权。政府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乡村自治,通过农会和其他农民自治组织赋予农民更多权力,让农民获得真正的自治权力,让农民成为乡村的真正主人,激发他们的热情。其次,要育农民之能。要大力强化对农民的教育与培训,不断提升农民综合素质,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及服务水平。再次,要护农民之利。政府还应该规范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剔除大量的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解决合作社的精英俘获与大农吃小农问题,提高农民合作组织质量,并鼓励农民合作组织跨地区、跨省域范围的联合,实现合作的规模经济。最后,要造农民之势。全社会要加大对农民职教的普及和宣传,保障农民的合理收入、提升职业农民地位、激发职业农民的荣誉感、鼓励职业农民发扬工匠精神,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重视农民的社会氛围。

(三)利用大数据的共享功能,妥善处理好“放”与“管”关系

1.着力打造一个大数据中心。

在加强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项目库、信息库、客商库、人才库等数据库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浙商回归乡村创业重大项目的“准入—过程—结果”全程跟踪数据库;打破原本分属不同政府组织、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架构壁垒,打造一个大数据中心,统筹各类数据,协助政府实现数据互通互联、信息资源共享、数据统一管理,并进行合理的产业布局,以提高政府工作中处理信息、分析信息、制定决策的效率,真正实现智能管理、精准管理。

2.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首先,以“放”是前提,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四减少、四放权”为核心,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理念,全面梳理业务,优化流程,创新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浙商回归乡村创业中的干预,清理减少浙商回归乡村创业过程中的一些审批事项,放权给市场、放权给社会、放权给其他主体,真正落实简政放权的各项部署;充分发挥大数据中心实现数据共享与数据管理,全链条疏通审批“经脉”,消除“中梗阻”,建立联动服务机制,打造高效政府。其次,以“管”是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放的同时,应做好“管”字文章,把该管的工作管好、管到位。通过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准入—过程—结果”全程数据库,构建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准入标准、规范过程和结果监管的全程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过程监管为导向,全面推行标准化监管,让市场主体一目了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在“管”上提高质量与增进效率,让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更舒心、省心和放心。

(四)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型转变,扎实做好“招”与“服”工作

1.构建大数据招商系统。

各地应以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为导向,确定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集镇,按照“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需求,科学规划与编制好产业招商地图。依托大数据中心的海量数据,以及行业商务平台与互联网上收集的数据信息,形成一系列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的招商系统,在产业、企业、浙商三个层面进行挖掘和联系,找准企业目标投资战略与地方政府产业链招商的结合点,对招商项目与目标主体进行信息匹配,提供洞察产业、园区、企业画像及关联关系的可视化查询工具,全面实现数据寻商、引商和助商,畅通招商引资渠道,真正做到精准招商和智能招商。

2.强化政府的服务型转变。

改变“重招商、轻服务”的招商理念,对回归浙商项目的服务应由面向特定环节提供“碎片化”服务向提供覆盖全程的“综合集成”服务转变。对浙商回归乡村创业的项目,要落实领导和部门联系项目制度,成立项目指导服务小组,充分利用大数据中心的动态跟踪数据的反馈,对回乡浙商创业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积极对接,即时服务;同时,利用大数据做好形势监测、研判与统计分析,定期发布行业资讯,引导浙商理性投资,依托综合性和行业性展会等商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收集、品牌展示、形象提升、推介洽谈、开展合作的渠道与机会,真正想浙商所想、急浙商所急,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创业中遇到的困境与难题。

(五)完善政策的激励作用,支持浙商深耕乡村创业创新

1.完善乡村创业政策。

首先,要完善指导性政策。紧扣“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制订浙商乡村创业项目引进的产业性指导目录,设定符合产业准入门槛和发展要求,明确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地发展导向和鼓励、支持农业新产业和业态发展[7]。其次,完善激励性政策。继续落实和完善《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支持政策,如总部经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引进、财政引导、税收优惠、生态环保等,同时,根据乡村创业需要创新地提出相关激励举措。最后,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教育、医疗、交通、通讯、文化设施建设方面向乡村倾斜,以尽快实现城乡资源配置均等化,留住中坚农民,吸引大学生、科技人员、农民工等积极投身乡村建设,缓解乡村人力资源缺乏危机。

2.深化乡村市场化改革。

坚持资源配置中的市场主导地位,深化城乡综合治理的配套改革,消除城市与乡村间的壁垒。进一步深化城乡土地、户籍、公共服务和政府管理制度改革,务求在全面构建城乡一体化机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推动城市充裕的资本、资金、技术、人才等与农村丰富的资源、劳动力等要素的优化与结合,激活城乡各类要素间的自由流动与竞争,努力推进绿色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协调发展[8],最终形成城乡各类要素与产业协同、自由流动,生态文明与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参考文献:略

基金:浙江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2017年度调查项目(W20170096);浙江省软科学研究项目(2018C35055)的资助;

作者:金佩华 何红光 赵兴泉 浙江农林大学

来源:农业经济.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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