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聚”变!民办国际学校必经的变身之路

梅森 新学说 2019-11-24

点击"新学说"!关注我们!

文|马征

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辽宁,吉林,湖南等省份后,又一地方政府发布民办教育区域性指导意见。同其他几个省份一样,安徽省的《意见》,也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份《意见》中,讲到的重点是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及民办教育的支持,但《意见》中值得我们关注的,肯定是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的相关描述。下为《意见》内容主体架构。



01想要营利,得先做到


众所周知,在新《民促法》落地实施后,民办学校在申请设立学校时,可以选择学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这样新规的出台,无疑为民办学校资本证券化,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办国际学校清除了不少障碍。但也在一时间激起了一波不小的投资办学浪潮,跨界办学,资本办学,很多不了解教育的集团、企业和个人,纷至沓来,期待能从民办国际学校中寻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在这些投资商眼里,“营利”二字是无法忽视的焦点,但在他们亲手摸到“营利”之前,还有很多要调整和适应的。


随着新《民促法》实施和相关地方辅助法律条文的出台,民办国际学校在未来一段时间,将迎来不小的调整,来适应国家政策的规定。而这些调整中,有两点是值得重视的,他们分别是:营利性学校将迎来一波登记潮;学校分段注册将增多。



02想要挣钱,先登记


在新《民促法》出台前,所有民办国际学校登记的都是非营利性,所以面对新的法律法规,现有民办国际学校必然面对的一个选择是:是否要转变办学机制?

如果不转变办学机制,这些国际学校依旧可以和新《民促法》出台前一样,继续自己的办学模式。虽吸收不到更多的资本帮助办学,实现市场化运作,但可以享受到新《民促法》所带来的更为优越的政策支持(新《民促法》第七章,从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分别在土地政策,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国际学校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


于土地: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民促法》第五十一条

于税收: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促法》第四十七条

此次安徽省发布的《意见》,也指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给予多方面支持。


但面对现今资本强势涌入,加之不少民办国际学校的运营状况并不理想,所以很多民办国际学校想要寻找合作伙伴,共同试水营利性民办国际学校。而此时,这些国际学校面临的问题,就是要重新登记,也就是我们开头所说的“营利性学校将迎来一波登记潮”。


首先,新《民促法》出台前,我国所有民办学校隶属于民办教育,而民办教育则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未准许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时,所有民办国际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而这也意味着,所有的民办国际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办理法人登记时,面对的机关是相关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性质也是非企业单位、非公司法人。


2017年1月份出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但有一定的组织架构,以营利为目的,且是独立的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主体并无区别。所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登记为公司法人。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这表明,营利性民办国际学校作为公司法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如果现有民办国际学校想要转变办学机制,除去要在内部做好公司组织架构的建设,还要完成登记变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常办学,继续运营。所以,想要实现营利,实现学校市场化运营,这一变更是很多民办国际学校不得不面对的。



03营利和非营利,要剥离开


一旦民办国际学校决定要转向营利性办学,首先要应对的是登记变更问题,转变公司法人性质。其次就是要面对新《民促法》中的另外一条规定,不得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表明,想办营利性民办国际学校,只有民办国际幼儿园和民办高中能够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难以实现营利目的,其办学主体性质也不能从事业单位转变为市场主体——公司。

现有民办国际学校,很多从幼儿园一直办到高中,所有学段的学生汇集在一个校园里,共用部分教学设施,集体办学。如果这些学校想实现营利目的,必然重新登记,但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不能进行变更登记,分段注册和登记的情况就会出现。也许未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所学校:同名,同一个品牌,在同一个校园里,但其实是两所学校。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对新《民促法》进行解读时,提出过“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剥离”的观点。他表示,对于各个学段已经连接在一起的民办学校,如若决定转变,将两种类型学段剥离开来分别进行注册登记,是解决新法出台带来困难的方法之一。剥离式办学,营利性学段与非营利义务教育学段分开注册,办学主体分别设置两类性质法人代表及运营团体,将共用办学设施以租用等形式划分清楚,民办国际学校可以完成学校营利分段的转变,同时保证学校能够合法运营。所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很多民办国际学校要完成这一“剥离”工作,进行学校分段注册。


对于正在筹办中,还未建成投入运营的民办国际学校来说,想清办学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为了做教育,做好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对于已建成民办国际学校,是否要试水营利性学校,是首先要思考的问题,而如果大家都决定尝试营利性学校,那么我们所说的登记潮和分段注册增多,必将是民办国际学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得不面临的变更之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