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实施义务教育
编辑丨Blair
来源丨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于2018年10月16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要点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超过3年,这期间不得招生。聘任的教师也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教育教学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财务资产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变更与终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监督与处罚
《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等七种行为者,将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是广西出台的又一《民促法》配套政策,配合《民促法》的实施。广西将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方面内容,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源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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