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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造假骗取高企补贴110万,又被告拖欠中介公司37.2万!这家公司负责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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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周某超通过其经营公司与另一中介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并约定申报成功后支付政府奖励额度的60%作为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后通过伪造近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研究费用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等数据及审计报告、科技人员名单等材料收到110万高企补贴。周某超所在公司收款后仅转款28.8万的服务费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催款不成后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8月20日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周某超所在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


2016年初,周某超通过其经营的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得知政府科技补助项目,后周某超在与**公司股东高某某商量此事的过程中得知梁某某可以介绍中介公司办理申报事宜。经梁某某介绍,周某超认识了广州**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2016年3月2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就**公司于2016内申报“广州市小巨人认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项目)制作申报材料并办理申报手续,**公司须向**公司提供申报所须的企业基础材料、财务材料、产品材料、其他材料,**公司出资协助**公司准备申报项目所须的近三年审计报告包括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申报成功后**公司支付收到每个项目对应的政府奖励额度的60%给**公司作为技术咨询服务费用。


周某超按照上述协议提供了公司从业人员资料、财务资料、技术人员学历证书等资料给**公司,其中,周某超按**公司要求提供了非公司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材料。**公司将制作完成的申报项目材料交由周某超盖章签名确认,周某超明知申报材料中近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研究费用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等数据及审计报告、科技人员名单等资料系**公司伪造,仍将申报项目材料拿给宋某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签名确认,并在资料上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申报成功后,**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收到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广州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的转款共计110万元。**公司收款后仅转款28.8万的服务费给**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催款不成后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8月20日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


2018年10月,广东省审计厅在开展广东省创新性企业培育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公司高新企业和入库企业申报书填报的近三年企业收入情况与税务部门数据差异较大,企业申报书所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嫌造假。且**公司在帮助**公司申报项目时,为迎合评分标准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编造申报所需的数据和材料等,具体包括:伪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制造收入数据与审计报告一致的假象;**公司串通广东创信会计师事务所(另案处理)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将企业近三年财务指标修改调整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而获得较高的财务评分;**公司代买无关的发明专利后的科研立项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等均系造假。


案发后,周某超家属于2019年12月27日将43.5万元奖补资金退还到佛山市公安局对公账户;其余涉案款项377000元现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冻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超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78号


被告人周某超,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乡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6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周某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周某超通过其经营的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得知政府科技补助项目,后周某超在与**公司股东高某某商量此事的过程中得知梁某某可以介绍中介公司办理申报事宜。经梁某某介绍,周某超认识了广州**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2016年3月2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就**公司于2016内申报“广州市小巨人认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项目)制作申报材料并办理申报手续,**公司须向**公司提供申报所须的企业基础材料、财务材料、产品材料、其他材料,**公司出资协助**公司准备申报项目所须的近三年审计报告包括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申报成功后**公司支付收到每个项目对应的政府奖励额度的60%给**公司作为技术咨询服务费用。

 

被告人周某超按照上述协议提供了公司从业人员资料、财务资料、技术人员学历证书等资料给**公司,其中,周某超按**公司要求提供了非公司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材料。**公司将制作完成的申报项目材料交由周某超盖章签名确认,周某超明知申报材料中近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研究费用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等数据及审计报告、科技人员名单等资料系**公司伪造,仍将申报项目材料拿给宋某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签名确认,并在资料上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申报成功后,**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账户代号394880100**********)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收到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广州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的转款共计110万元。**公司收款后仅转款28.8万的服务费给**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催款不成后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8月20日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

 

2018年10月,广东省审计厅在开展广东省创新性企业培育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公司高新企业和入库企业申报书填报的近三年企业收入情况与税务部门数据差异较大,企业申报书所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嫌造假。且**公司在帮助**公司申报项目时,为迎合评分标准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编造申报所需的数据和材料等,具体包括:伪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制造收入数据与审计报告一致的假象;**公司串通广东创信会计师事务所(另案处理)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将企业近三年财务指标修改调整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而获得较高的财务评分;**公司代买无关的发明专利后的科研立项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等均系造假。

 

2019年11月21日,民警电话通知周某超回**公司接受调查,周某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周某超家属于2019年12月27日将43.5万元奖补资金退还到佛山市公安局对公账户;其余涉案款项377000元现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超的供述;5.辨认、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超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殷黄娟

 检察官助理:张  琼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超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街**社**路**号**房,联系电话137*******;

2.卷宗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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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知识产权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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