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审查员可根据现有信息在初审中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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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10号(科学技术类160号)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提到,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为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并配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审查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10号(科学技术类1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玉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锂电池行业市场秩序,避免滥用“问题专利”恶意竞争行为的提案》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锂电池等新能源产业是典型的专利密集型产业,高质量专利布局是锂电池企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您提出的严格专利审查、完善确权标准、加强行政司法协同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意义,我局深表认同,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审查标准,提升授权质量,促进行政审查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一、关于“完善科学规范的确权审查标准”
对于以公式参数及相关特征限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其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应该包含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使其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两者存在不同,该专利申请才可能具备新颖性。我局严格依法审查公式参数类特征限定的专利申请,把好授权关口,发挥好高质量审查促进高质量创造的传导作用。同时,从申请事实认定、发明构思把握、法条适用等方面加大审查业务指导力度,通过调研走访、实践培训、举办技术更新讲座等多种方式,深化审查员与锂电池领域创新主体的沟通交流,多措并举促进提升技术理解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确保对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更加客观、准确的评价。
同时,持续加大专利申请行为规制力度。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21年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将“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列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并对杜撰编造专利申请行为开展专项排查处理。2021年,共向地方通报4批次81.5万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率超过九成,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明显提升。
二、关于“行政司法机关协同发力”
(一)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为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我局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并配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审查标准。
(二)促进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审查标准统一。在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从甄别统筹、程序衔接、审理机制、裁判标准等方面建立了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协同推进机制,实现权利效力判断与侵权两种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持续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制度,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对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局依据客观事实证据,从技术、法律等多角度对无效案件所涉及专利作出准确评价,促进行政确权决定结果与后续审判结果保持较高一致性。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专利审查理念更新、技术革新、工作创新,以国家需求和用户满意为导向,不断完善审查标准,创新审查模式,提升审查能力,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行政司法有效衔接,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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