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微信业务群,通过中间人购买了由某(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份,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等官方网站查询,均未发现有某(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某(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应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3〕14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XXXX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C83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5月,广东省XXX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当事人,委托办理不用审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XXX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中国企业认证证书申请协议书》,委托当事人帮其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事宜。当事人因未办理过不用审厂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就在微信业务群找到了中间人,通过该中间人购买了由XX(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份,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Z862522191456Q)。办理该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具体负责人当事人业务员王XX已离职。当事人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款人名称:北京XXXX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账号:11094295701020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广东省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费用2600元,未向其开具发票。当事人通过微信向中间人转账850元,中间人没有给当事人开具发票。证书办理下来后,中间人直接把上述认证证书邮寄给广东省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间人、XX(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均没有安排人员到现场对购买认证证书单位开展认证审核活动。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等官方网站查询,均未发现有XX(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XX(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应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