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市金融办联合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金融办
2018年10月26日
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金融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金融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其他有关部门依职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和申报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预算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按规定办理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划转。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职责: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市政府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对象。
(二)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受资助项目应符合本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
(四)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界定、资助条件及标准,依据《若干措施》确定。
第十条 市金融办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和《深圳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实施方案》(深府办〔2016〕50号)的规定,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根据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预算。未列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开展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一)市金融办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一上”)。
(二)市财政部门对“一上”数据进行审核,并下达预算编报控制数(以下简称“一下”)。
(三)市金融办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二上”)。在“二上”前,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金融办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市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金融办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以下情况,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当年落实的重大项目,由市金融办按预算管理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和申报指南,操作指引应当规定专项资金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审核流程及时限等,申报指南应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等内容。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应当按市政府政策导向进行项目储备和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审核完成后,市金融办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并向相关机构作出解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文件,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市金融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对属于《若干措施》及本办法资助范围但未明确资助标准的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
(一)属于市政府独立主办的项目,按照审核结果的100%给予补助。
(二)属于市政府合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50%给予补助。
(三)属于市政府协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3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与再评价、重点评价或监督抽查。绩效评价(含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和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资金的,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发现违规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由市金融办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发现违规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金融办追回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并自发现违规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并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