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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共同居住的非家庭成员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你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当然啦!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那你知道嘛,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

依法享有房产份额,想要进入居住却受到前夫的威胁恐吓,有房难住?昔日的婚姻和睦、感情和美染上“家暴”的阴影梦魇,离婚后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该如何保障?非家庭成员是否还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近日,上虞法院就收到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案情简介

两名当事人曾是一对再婚夫妻,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双方长达20余年的婚姻关系中,李某某(申请人,女)、陈某某(被申请人)与陈某某之女共同审批,并由李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处房屋。离婚后,两人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份额,经法院确认,李某某和陈某某分别享有35%和40%的份额(剩余25%份额归陈某某之女享有)。结束婚姻关系后,两人已不再是家庭成员,却仍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根据法院判决,李某某依法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但陈某某却通过侮辱、恐吓等方式妨碍李某某正常居住生活。

面对前夫的暴力威胁,李某某有家不能回,遂向原承办法官咨询求助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既已离婚,李某某作为非家庭成员,是否还能得到法院支持,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要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而除了保护家庭成员外,《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参照执行。


裁判结果

上虞法院接到李某某的申请后,先后到当地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系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唯一住房,且双方户口均在该住房内;李某某的多次报警记录显示陈某某曾实施暴力行为,结合村委会、妇联、调解委员会的相关记录,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故裁定禁止陈某某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某辱骂、殴打李某某或有其他过激行为。


从家庭成员到共同居住的非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对象进一步扩大延伸,让“家暴”的定义不再局限于狭隘的“家庭”范围。上虞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并作出裁定,旗帜鲜明为离婚后因共同居住而遭受“家暴”威胁的非家庭成员“撑腰”,既契合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也切实为共同居住的弱势当事人构筑起一道安全稳固的“法治屏障”。

来源  | 上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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