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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吓”死别人家1100只鸡,法院判了!

砍树不成攒怨恨

鸡舍惨案终酿成

泄愤一时爽

获刑透心凉

打击报复害人害己


蓄意报复致他人1100只鸡死亡

2022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砍伐钟某某家的树,钟某某的妻子发现此事后将树拖走,谷某某便心生怨恨。


为了打击报复,谷某某趁夜色偷摸至钟某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在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


被钟某某发现后,谷某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其心里对钟某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于是,又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640只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法院: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上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有生命的动物也属于个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不仅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如烧毁他人所有的汽车,摔烂他人的手机等;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如放飞笼中的小鸟,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等。


此外,我们通常认为“财物”就是指无生命的物品,但是财产犯罪中的“财物”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本案中,钟某某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的财物,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客体要件的要求。


法官提醒,对于日常生活中毁坏财物的行为要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以免因“小恶”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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