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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来袭】法律人的严谨与幽默,从这五个原则说起

2018-01-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律人常常会有些不同于常人的幽默

因为案例经常是离奇古怪

而这些案例的背后的相关规则

又让我们不禁感叹

“好像没什么不对”

那么今天小编就带你看看

法律人的幽默到底是怎样的吧——



蛋壳脑袋规则


如果你轻轻地刮了一个人一巴掌,而碰巧他的脑袋软如蛋壳,结果他头破血流,最终毙命,那么你就必须对他的死负责。法律要求我们必须接受每个个体的特征,即使受害人的体质不正常或过于脆弱,如头盖骨薄如蛋壳,嫌犯还是要对他的行为负责。


这就要说到法律法律中的一个原则——蛋壳脑袋规则。是指某人有一个像"鸡蛋壳那样薄的脑袋",通常不会对正常人造成伤害的打击却会造成对该人的致命损害。为确定责任,保护受害人,在判断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加害人有"过失"。作出这一判断的最重要原因是,存在损害事实且加害人没有抗辩事由。在"蛋壳脑袋"规则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不是公平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无罪判决。”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对此如果沿用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受害者显失公平。但又缺乏新的原则,因此,法官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借助法律赋予自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承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就列了8条侵权诉讼,需要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简单罗列4条: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规则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与合理原则共同组成了反垄 断诉讼中认定是否具有垄断行为的两大标准。 本身违法规则是指, 某些市场行为, 其本身具有很明显的垄断性质, 法律对此也有明文禁止规定,则该种行为一经被指控,即可判定为非法,无需再举证说明此种行为的合理与否以及对竞争不良影响的大小。


就像人类的各种行为,一开始并无合法、违法可言,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允许、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最初均须经过合理分析以确定行为的社会价值,从而决定法律的态度。后来经过漫长的社会实践,一些行为如抢劫、盗窃,由于经常性地受到法律的否定,人们往往凭直觉就能判断其行为的价值,所以不需要进行合理的分析,思维惯性发生作用,这时就可能产生所谓的本身违法。



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有的译为《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即DMCA法案)。美国当时规定避风港原则主要是为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考虑到有些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事先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而且事前也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在著作权人通知的情况下,对侵权内容进行移除的规则,即“通知+移除”。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减少了网络空间提供型、搜索链接型等类型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刺激了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壮大。


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在上个世纪末同样处于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新浪、百度、搜狐等网站均创建、成长于这个时期。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也面临着大修,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在这个修订过程中,网络著作权以及网络侵权的问题已经开始大量出现。如何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成为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我国也是在这个时候引入了避风港原则。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网络“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其中《条例》第14条/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就要做到既能谈吐严谨

同时又不失幽默

在枯燥的法条中

我们也能发现快乐!


来源 | MBA智库百科

排版 | 陈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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