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买房观望族,三水过去五年房价走势如何?
三水发布便民后台第55期来啦,周一约定你!由于微信后台的回复限制,超过48小时,发布君就不能主动回复各位粉丝了,三水发布#便民后台#将及时把大家提出的疑问转给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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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2013-2017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佛山市五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各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测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的上、下半年度的期末发布本报告期平均交易价,作为下一半年度的计算依据。
我想了解三水区2013-2017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公告文件资料,2013-2017年三水区平均交易价。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回应:
关于你咨询房屋交易均价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市民想了解2013-2017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具体数据回复如下:
2013年上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6127.38元/平方米;
2013年下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6251.42元/平方米。
2014年上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6332.09元/平方米;
2014年下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5919.01元/平方米。
2015年上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5793.83元/平方米;
2015年下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5801.95元/平方米。
2016年上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6098.76元/平方米;
2016年下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6929.11元/平方米。
2017年上半年三水区住宅平均交易价为:7980.82元/平方米。
注: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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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员工购买社保
现在员工在旧单位购买了社保,转过来新公司购买社保,需要什么资料?去哪个地方办理?办理过程中需要带什么资料过去?
区地方税务局回应:
您好!首先要确认贵公司的员工已在原来的就职单位减员。然后,若贵公司为网报企业,可自行通过网上5s厅办理增员手续;若贵公司为定期定额户,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贵单位辖区所在地地税办税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1.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一式二份及制作磁盘申报文件(5人以上)
2.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或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应由负责人签名确认。
相关表格下载:登录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缴费服务——办理表格。
由于现已实行办税全预约,请提前通过微信公众号“佛山税务”进行办税预约。
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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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本人怀孕期间社保购买未满1年,无法办理生育津贴,怀孕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我想请问一下,我生完宝宝后社保购买满一年了,那我可以去社保局报销怀孕期间的医疗费用吗?如果可以的话要什么证件?有什么流程?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应:
您好,您的来贴我们已收到。关于你提及的问题归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具体可致电该局医疗股电话87758736,或办理生育津贴电话877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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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什么时候可以参评高层次人才评选
三府办〔2017〕14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可以参照认定,但具体激励办法按《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激励和管理办法(试行)》(三人社发〔2015〕11号)执行。”
对照认定条件,请问本人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已经等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评选文件等了2年了,谢谢,本人也想借这个机会去参评高层次人员,争取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室,用自己的学术水平为我区相关行业创新更多的工作业绩。多谢,多有打扰。仅业务咨询,谢谢各位领导。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
你好,《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于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对象主要是非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至于文件中提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可以参照认定,但具体激励办法按《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激励和管理办法(试行)》(三人社发〔2015〕11号)执行。”
但由于各种原因,2015年开展的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搁置下来。为继续强化我区“人才强区”战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我局与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在沟通商讨此项工作的落实问题。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后,我们会按照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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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
我的情况如下:夫妻双方户籍属于省内市外,我在佛山有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有办理佛山居住证;我老婆未缴就业及缴纳城乡医保,怀孕期间未办理佛山居住证。小孩2016年11月出生,2017年9月我在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了《计划生育服务证》,在补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时被告知超过期限无法办理。2017年10月去三水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类)业务时被告知:户籍所在的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需要佛山市内计生部门进行确认,并指引去三水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在三水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时,被告知:因缺少《准生证》或《生育登记证明》无法进行计生情况确认。
那么,我想问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办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业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不是需要具备《准生证》或《生育登记证明》?
第二、办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业务的目的是不是为了确认是否符合计生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服务证》内有载明符合政策是不是都没有相应的证明效力?而且相关的计生信息已经可以在计生系统网络核查的一清二楚。
第三、如我上述现状,缺少了《准生证》或《生育登记证明》,是否有其他途径或者补充证明文书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业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应:
您的问题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配合做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工作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13〕2)号的相关规定,省内市外户籍的参保女职工,或者参保男职工的省内市外户籍未就业配偶,持有户籍地已作生育登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卫计局核实后在“特殊情况记录”栏加具“经核实,符合生育政策,予以确认”的意见。
另,根据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粤卫〔2016〕104 号文件印发)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享受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生育保险政策。
因此,在我区办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业务时需备户籍地已作生育登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
2、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明晰您提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内有载明符合政策”是否就是生育登记,因此,请您就此问题和该事项的后续处理方式联系我局以便进一步解答(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8776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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