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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莫西·威廉姆森 | 证成、辩解与怀疑论场景

蒂莫西·威廉姆森 湖北大学学报 2023-08-28

证成、辩解与怀疑论场景

[英]蒂莫西·威廉姆森
(牛津大学 哲学系)
摘 要: 当代认识论中有两条关于证成的假设非常流行,它们常常被用来解释什么是证成。首先,一种信念是被证成的当且仅当它符合对信念进行认知评估的关键规范标准。其次,一个主体在日常场景和怀疑论场景下的信念是同样有证成的。然而,传统的证成与否的区别不足以解释这两种情景下的信念在认知规范上的差异。从认识论的问题退回到一般的规范性考虑,可以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在基本的规范之外,还有衍生的二级规范和三级规范。这三种规范之间互不等价。只有遵守基本规范才可以说成是有证成。在违反基本规范的情况下,即使遵守了二级和三级规范,最多只能说成是有良好的辩解或无可指责的。这个新的分析框架不仅可以解释日常场景和怀疑论场景中主体信念的规范差异,而且也能够解释为什么认识论学者普遍倾向于为怀疑论场景中的信念赋予证成,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在简单的有证成和没有证成之外,还存在“无可指责但无证成的”的信念类型。
关键词: 证成;辩解;怀疑论场景;认知规范

有两条关于被证成的信念的假设在当代认识论中流传甚广,而且经常用来解释什么是证成。第一,一种信念是被证成的当且仅当它符合对信念进行认知评估的关键规范标准。第二,一个主体在好的情况下的信念和相应的坏的情况下的信念是同样被证成的。例如,在好的情况下,我能看到我的手,我知道我有手,我有证成地相信我有手。在坏的情况下,我是一个缸中之脑但我收到与好的情况下相同的局部输入:因为我没有手,所以我不知道我有手,但我仍然相信我有手,而根据第二条假设我的信念是同样被证成的。因此,在坏的情况下,我拥有被证成的假信念。人们可以在不使用“证成”这个词的情况下陈述这一系列观点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假信念符合对信念进行认知评估的关键规范标准。不管这个结果是真的还是假的,它都太重要了,不能被偷偷地用在“被证成的信念”这个短语的解释中。
关于“被证成的信念”这一短语的意义问题,最近也出现在认识论中针对盖梯尔案例之使用的方法论挑战中。这些挑战主要集中在 [所讨论的真信念不是知识]这一判断的地位。较少讨论的是 [该信念是被证成的]这一判断的地位。不管怎样,“她有一个被证成的信念”,听起来比“她知道”更理论化,更不普通。我并不是唯一拥有这种经历的认识论学者:在向非哲学家解释传统的盖梯尔案例时,我们发现,尽管他们高兴地接受某信念不是知识,但他们否认它是被证成的。有时他们抗议说,主体依靠错误的假设是没有证成的。虽然可以让他们只从主体的视角看问题,从而迫使他们接受信念是有证成的,但显而易见的危险是,他们可能会注意到,信念从主体的视角看似乎是被证成的并不是说它真的是被证成的。我们不应该不加论证地假设关于证成的表象和现实之间没有区别。毕竟,科学社会学家也许可以通过让人们只从哥白尼之前的视角来看问题,从而迫使他们接受 [哥白尼之前的人知道地球是宇宙的中心]。
我并不认为大多数外行都会在盖梯尔案例中否认证成。在一项实验调查中,詹妮弗·内格尔(Jennifer Nagel)、瓦莱丽·圣胡安(Valerie San Juan)和雷蒙德·马尔(Raymond Mar)发现,被试倾向于对盖梯尔案例中的关键信念给予相当高的证成评估,而且这种倾向与移情程度呈正相关(1)Jennifer Nagel,Valerie San Juan,Raymond Mar,“Lay denial of knowledge for justified true beliefs”,Cognition,Vol.129,No.3,2013.内格尔、圣胡安和马尔发现一种信念的简单真值和其被感知到的证成度之间存在正相关,他们推测这是一种自我中心偏见。顺便说一句,在他们的研究中,无论种族和性别如何,绝大多数的研究对象都否认该信念构成知识;这与乔纳森·温伯格、肖恩·尼科尔斯、斯蒂芬·斯蒂奇(Jonathan Weinberg,Shaun Nichols,Stephen Stich,“Normativity and Epistemic Intuitions”,Philosophical Topics,Vol.29,No.1-2,2001)之类的早期研究结果不同。。如果对证成的评估取决于一个人是以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的方式看待案例,我们需要理解是哪种差异在起作用。当非哲学家将盖梯尔信念归类为被证成的时候,他们认为那意味着什么?这是否取决于所提供的其他分类?
有些认识论学者可能会反对如下的观点:“证成”在认识论中被用于特殊的含义,而且外行人必须接受关于这种特殊含义的教育(也许是通过举例的方式),才能够解决盖梯尔问题。事实上,认识论学者通常解释说,他们说的是认知证成,而不是实用证成:如果相信你会赢得一场比赛,将你获胜的机会从10%提高到30%,那么你这么相信可能因此在实用上被证成,但你并没有在认知上被证成。“认知证成”显然是一种技术术语:相应地,我们应该对声称要对其应用做前理论判断的主张持怀疑态度。此外,我们可能会质疑盖梯尔问题的价值,如果它仅仅表明一种编造的“证成”含义并不符合编造它的目的。尽管仅为实用的证成似乎不是标准盖梯尔案例中的问题,但“认知证成”本身可以以多种方式理解(2)参见William Alston,Epistemic Justification,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
当用来表述的“证成”一词被理解为接近于通常的规范意义时,盖梯尔问题才是最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认识论俱乐部以外的人对证成的否认即便是错误的,也至少是相关的。为了澄清问题,我们必须识别相关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问题的设置,是认识论规范。为了识别这些规范,我们必须对标准的规范性区别保持敏感,例如正当和无可指责之间的区别。在杀死一个突然跑到马路上的孩子时,司机可能是无可指责的,而不是正当的。因此,我们可能会问,一个缸中之脑(错误地)相信它有手,是正当的,还是仅仅无可指责?(3)这个大脑在前一天晚上才被放入缸中,所以语义外在论允许它拥有关于手的信念,而不只是关于神经激活模式的信念。同样地,一个依靠停掉的时钟而相信(确实但不知道)现在是下午3点的人是正当的,还是仅仅无可指责?他们是有证成还是只有辩解?他们是遵守了相关的规范,还是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违反了规范?当然,这取决于标准是什么。认识论学者经常使用诸如“正当的”、“理性的”和“合理的”之类的规范性术语,但往往忽视了尽管微妙却至关重要的规范性区别。
本文从认识论的问题后退一步,做一些一般的规范性区分,然后再回到认识论。

就像在认识论和语言哲学中的通常做法那样,我将自由地使用“规范”这个词,用以描述任何产生某种“应当”或“应该”的东西。特别是,我不会把它限制在道德规范上。假设有证成和无证成信念之间的区别是道德上的区别是不恰当的。一个人在认识论上不应该拥有无证成的信念,即使在道德上应该拥有这种信念,例如在某种情况下,只有拥有这种信念才能让秘密警察相信自己拥有这种信念,而那也是拯救家人的唯一办法。同样,在一场比赛中,合法和非法动作之间的区别也是一种规范性区别。按照游戏的规则,人们不应该做出非法动作,即使在道德上应该做那些动作,例如一个人是跟集中营的指挥官打牌,赌注是狱友的生命,而欺骗是拯救她的唯一方式(4)断言的知识规范也可能被更有分量的道德或审慎考虑所压倒(Timothy Williamson,Knowledge and Its Limi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256),尽管规范本身的内容中没有这种例外。。
在不会产生混淆的时候,我有时会遵循通常的做法,用“规范”这个词来指代候选的规范,也就是假定的规范,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真正的规范(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某种真正的“应当”或“应该”)。
一条规范将情况分为它被遵守和不被遵守(即被违反)的两种。因此,一条规范有一个合规条件。为了便于说明,从一些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合规条件的规范开始将会更加清楚。遵守承诺的规范就是一个例子。在这里,“遵守一条承诺”不被解读为衍推“有意遵守那条承诺”,正如在相关的解读下,“遵守一条规范”并不衍推“有意遵守那条规范”,而“遵守一条法律”也不衍推“有意遵守那条法律”。在这样的解读中,经常会有一种会话隐含,也就是即使没有达到效果,那些“做法”也是有意的。为清楚起见,我在本文中取消任何此类隐含。
承诺明确了它的具体合规条件。当然,遵守承诺的规范的一般合规条件就是遵守自己的承诺。但是当一个人做出承诺时,他所承诺的东西正是该承诺特有的合规条件。例如,如果我承诺周一在伦敦,那么我遵守关于那条承诺的守诺规范当且仅当我周一在伦敦,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如果我周一没在伦敦,那么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我都违反了遵守承诺的规范,我没有遵守承诺。即使我打算遵守我的承诺,并且尽了我最大的努力去遵守它,也许还在强有力的证据基础上相信我在遵守它,但是周一我却不在伦敦,那么我没有遵守我的承诺,我已经违背了它。因为我没有做我所承诺的事情。我所承诺的,不是尽量周一在伦敦,而只是周一在伦敦。我本可以承诺尽量周一在伦敦,但那将是另一个不同的承诺,有不同的合规条件。再说一遍,如果我在周一因为明显比我的承诺重要得多的压倒性道德原因而不在伦敦,那么我仍然违背了我的承诺,因此违反了遵守承诺的规范(除非我对其许下承诺的那个人把我从承诺中解放出来)。相反,如果我忘记了我的承诺或打算违背它,但我出于其他原因周一出现在伦敦,那么我已经遵守了我的承诺,并且也遵守了守诺的规范,尽管是无意的。“承诺去伦敦”和“承诺尽我所能去伦敦”,以及“承诺除非有更重要的事情出现,否则就去伦敦”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来说,如果我承诺做φ,那么我遵守了承诺当且仅当我做φ,而我遵守了关于那条承诺的守诺规范当且仅当我确实遵守了承诺。
当然,如果我向你承诺我周一去伦敦,而没有做出周一去伦敦的任何努力,最终只是因为纯粹的意外到了那里,你可能仍然会抱怨我没有努力遵守我的承诺。可是我承诺你的基本义务,只是周一去伦敦。你在抱怨我没有尽力履行我的基本义务。任何努力履行基本义务的义务都是由基本义务衍生而来的二级义务。毕竟,我答应过周一去伦敦。我没有答应过争取周一去伦敦。把这两种义务放在某种夸大的“信守承诺”的概念下,只会模糊了其中一种对另一种的结构性依赖。
另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明确遵守条件的规范是遵守法律规范。在某一特定法条所管辖的环境中,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该规范的具体遵守条件。“守法”和“竭尽全力守法”、“没有更重要的事情就守法”完全是两码事。只有当法律的具体内容与我的意图相关时,我的意图才与我是否遵守法律有关。它们与我是否遵守不要有意进入至圣所的法律有关,但与我是否遵守不要进入至圣所的法律无关。一般来说,如果法条是必须做φ,那么我遵守该法条当且仅当我做φ,我遵守关于该法条的守法规范当且仅当我确实遵守该法条。
设N为适合于若干情形的主体规范。在给定的情形下,主体可以遵守N,也可以不遵守。一条给定的规范通常会产生各种衍生的规范。特别是,存在这样的二级规范DN,即具有遵守N的一般倾向,做一种遵守N的人。主体A在情形S是否遵守DN,不仅取决于A在情形S是否遵守N,也取决于A在S之外的可能情形下是否遵守N。例如,如果L是遵守法律的规范,那么DL是遵守守法的规范,做一种守法的人。如果说P是遵守承诺的规范,那么DP就是做信守承诺的人(简称为“守诺者”)的规范。DN是从N衍生的关于主体倾向的自然规范。
如这些例子所示,DN不需要继承N的完全规范地位。如果一个人违反了L,那么他当然就违法了。如果一个人违反了DL,出于偶然的原因,他可能仍然不会违反法律,至少在一个非极权主义国家,缺乏守法的倾向本身并不违法。因此L实际上具有法律效力,而DL则没有。同样地,如果有人违反了P,他当然就违背了承诺。如果一个人违反了DP,出于偶然的原因,他可能仍然不会违背承诺,除非出于某种原因,他承诺自己有一种信守承诺的倾向。因此,P实际上具有承诺的准契约地位,而DP则没有。然而,N的一些规范性状态通常会影响DN。通常,如果你应该遵守N,那么你也应该遵守DN,尽管后一种“应该”的基础是从前一种“应该”的基础衍生出来的,而且也更复杂。因此,我们也可以把DN称为一种规范。
在对短语“遵守N的人”的预期解读中,“遵守N”被理解为概称的(generic)。遵守N的人不一定是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遵守N的人;甚至不一定是在所有实际的情况下都遵守N的人。环境干扰有时会阻止一种倾向的显现。遵守N的人是那种通常遵守N的人,但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可能不会遵守,也许偶尔在正常情况下也会不遵守,因为即使是我们中最优秀的人也会有偶尔的闪失。
更正式地说,在情形S中遵守N对在S中遵守DN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例如,我承诺过给你钱,但现在我想把钱给玛丽。出于某种原因,你完美地伪装成了玛丽而玛丽又完美地伪装成了你。如果我是个守诺者,我就会把钱给玛丽,因为我相信她就是你;因此,我在遵守DP的同时违反了P。相反地,如果我是那种随时违背承诺的人(简称为“背信者”),那么我就会把钱给你,因为我相信你是玛丽;因此我在违反DP的同时遵守了P。
还有三级规范ODN,即做那些遵守DN的人处于当前情形下会做的事情(“O”表示“当前”)。例如,我在一种情形S中遵守ODP,当且仅当我在S中做了一个守诺者在S中会做的事情。ODN的状态衍生于DN的状态,因此是N的状态的二阶衍生物。
至少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假设,遵守DN就必须遵守ODN。因为如果你遵守DN,那么你在情形S中会做的事情就是遵守DN的某个人在S中会做的事情,即使那不是遵守DN的每个人在S中会做的事情(5)将这里的“有人”解读为辖域比“在S中”更广。其中有许多潜在的复杂性。第一,在不同的情况下,人的类是不同的。第二,在非决定论下,一个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不会做同一件事。第三,做那些遵守N的人会做的事情可能是一种无益的弱条件,因为那些在足够多的可能情况下遵守N从而可以算作遵守N的人,可能会在当前的情况下有一点小波动,从而做出几乎任何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大多数遵守DN的人都会遵守N,但也有少数不会。加强ODN以排除此类情况可能会危及从DN到ODN的衍推。然而,为了当前的主要目的,我们可以忽略这些复杂的情形。。还剩下遵守和违反N、DN和ODN的6种组合,它们在原则上都是可能的。为了强化它们之间的区别,这里都用信守承诺来加以说明。
(i)遵守P、DP、ODP:我是守诺者;在一种非常普通的情形下,我做出了承诺,也遵守了承诺。
(ii)遵守P和ODP而违反DP:我是一个背信者,但在一种非常普通的情形下,我做出了承诺,也遵守了承诺,因为这样做碰巧对我有利。
(iii)在遵守P的同时违反DP和ODP:这就是上面的情况,其中我是一个背信者,但你和玛丽伪装成了彼此。
(iv)在违反P的同时遵守DP和ODP:这就是上面的情况,其中我是一个守诺者,但你和玛丽伪装成了彼此。
(v)在遵守ODP的同时违反P和DP:在上述情况的变体中,我是一个背信者,但仍然决定给你钱,因为这样做对我有利,但结果却把钱给了玛丽。
(vi)违反P、DP、ODP:我是背信者;在一种非常普通的情况下,我许下了承诺,却食言了。
情况(ii)、(iii)和(iv)表明P不等于DP;P对于DP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情况(iii)、(iv)和(v)表明P不等于ODP;P对于ODP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情况(ii)和(v)表明DP不等于ODP;DP对于ODP不是必要的。
尽管这三种规范之间有这样的差异,如果我们赞同一条基本规范N,我们很可能也会同情相应的二级规范DN和三级规范ODN。如果不遵守承诺是不好的,那么通常不愿意遵守承诺也是不好的,而不去做守诺者愿做的事情也是不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三种规范具有同等的地位。通常情况下,DN所具有的任何规范意义仅仅是N的衍生物,而ODN所具有的任何规范意义仅仅是DN的衍生物,从而也是N的衍生物,正如守诺的案例所示。
这一点可以用证成和辩解的区别来表述。奥斯汀令人难忘地强调了这种区别在哲学上卓有成效,但其在法理学中一直备受争议。就本文的目的而言,可以给出一种相当简单的形式(6)在可以追溯到奥斯汀(J.L. Austin,“A Plea for Excuses”,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57,No.1,1957)的关于证成和辩解的法理学辩论中,责任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对信念而言,这就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信念是否在某种意义上是自愿的。就当前的目的而言,我们可以避免讨论这个问题。有关此法理学辩论的一些贡献,参见Marcia Baron,“Justifications and Excuses”,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Vol.2,No.2,2005;Marcia Baron,“Excuses,Excuses”,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Vol.1,No.1,2007;Antony Duff,“Excuses,Moral and Legal:A Commentary on Marcia Baron’s ‘Excuses,Excuses’”,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Vol.1,No.1,2007;John Gardner,“The Gist of Excuses”,Offences and Defences:Selected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21-139。。我们根据给定的规范来考虑证成;尽管道德证成可能是一种涉及所有事物的问题,但认知证成的情况使得不适合将一般的证成视为涉及所有事物的。那么,就给定的规范而言,一个人是有证成的,当且仅当他遵守该规范。只有当一个人违反规范时,辩解才会出现。他们请求减轻罪行。有了足够好的辩解,一个人就是无可指责的,却不是有证成的。在上述(i)、(ii)和(iii)的情况下,一个人遵守了N,因此就N而言是有证成的。在上述(iv)、(v)和(vi)的情况下,一个人违反了N,因此就N而言是没有证成的。当一个人违反N却遵守了ODN [(iv)和(v)的情况],他对ODN的遵守是一种辩解,而不是就N而言的证成。就N而言,违反N从来就不是有证成的,尽管它可能就其他某些规范而言是有证成的。
在这个框架下,证成既不是无可指责的必要条件,也不是无可指责的充分条件。证成不是无可指责的必要条件,因为在(iv)的情况下,守诺者无可指责地违背了承诺,因此没有证成。证成不是无可指责的充分条件,因为在(ii)和(iii)的情况下,我对P而言是有证成的;因为我遵守了我的承诺,哪怕我因为违反了DP而应该受到责备;在(iii)的情况下,我也违反了ODP。为了清晰起见,我将把“证成”这个术语限制为遵守相关的基本规范(认识论学者是否如此严格地使用这个术语是另一回事)。因此,就目前而言,鉴于DN和ODN的规范状态仅仅是由N的规范状态衍生而来,对于DN或ODN不存在所谓的证成。如果我答应过给你钱,却给了玛丽,“我是一个守诺者却把玛丽当成了你,因此我做了一个守诺者在那种情况下会做的事情”,这是对我不遵守承诺不给你钱的一种辩解,而不是一种证成。做一个守诺者,以及做一个守诺者在特定情况下会做的事,仅仅具有一种衍生的规范状态(7)我并不是说所有的辩解都是上面描述的那种。某人当时正悲痛欲绝是完全不同的辩解。辩解总是千差万别,人们不应该期望有一种整齐的分类。。
如果遵守了DN,那么遵守ODN通常是违反N的更好的辩解。如果一个人确实品行良好,那么他所做的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在实际情况下会做的事,就是一个比他并非品行良好时更感人的辩解。一个人在做守诺者会做的事情的辩解,在守诺者口中[情形(iv)]听起来比在背信者口中[情形(v)]听起来更好。

我们可以把刚刚发展起来的工具应用到认识论中。我们可以从一类广泛的(假定的)信念规范开始。我将称之为“与真理相关的”(truth-related),因为没有更好的术语。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约束了一个人当前的信念,而不是一个人形成或维持信念的倾向(它们不是DN的形式)。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包括:一个人的信念应该是真的;一个人的信念应该构成知识;一个人的信念应该在他的证据上是有很大可能的;一个人的信念应该是一致的(8)这里的“信念”指完全地相信,而不仅仅是高度地信任。一个人可能非常高度地信任他的彩票不会中奖(例如,根据他的投注行为来衡量),但不是完全地相信它不会中奖;他不会把彩票扔掉。如果不是完全相信一组不一致的命题中的每一个成员,就没有好的规范会禁止人们对它的高度信任。。这些规范之间明显存在差异。例如,通常设想的缸中之脑违反了真理和知识规范,但遵守了概率和一致性规范。然而,尽管它们存在差异,每一种规范都在信念的内容上强加了一个与真相相关的标准,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是客观的标准。为了遵守这一标准,竭尽全力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作为最低限度的要求,我们可以规定,一种信念规范只有将明确的矛盾排除在信念之外时,才算作与真理相关的规范。刚才提到的四个规范都符合这个要求:矛盾不可能是真的,因此不可能被知道,它的概率为零,而且它是不一致的(9)直接指称论认为 [长庚星是明亮的而启明星不明亮]的信念是矛盾的信念(命题与其否定的合取);人们可能倾向于把一致性要求限制为以“A&∽A”这种形式相信矛盾。认为存在真矛盾的双面真理论者应该相应地调整这个要求,用他们认为的衍推一切来取代矛盾的形式。问题的关键不是明确的矛盾具有独特的病理状态,而是它们在一个合适的地方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
设J是一种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那么DJ是做一种遵守J的人的规范,ODJ是在给定情况下做遵守J的人会做的事情的规范。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初级规范J、次级规范DJ和三级规范ODJ与往常一样是三条互不等价的规范。尽管如此,那些赞同J作为信念规范的人可能也会对DJ和ODJ抱有一些同情,即使他们最终会把J作为信念规范。他们可能会忍不住称信念是“有证成的”,因为它们遵守了DJ和ODJ,尽管只有遵守基本规范才能在这里使用的意义上提供证成。
一个皮浪主义的怀疑论者可能希望通过一种从不相信任何事情的总体倾向来空洞地遵守这三种规范。如果一个人没有信念,那么当然,他没有不为真的信念,没有不能构成知识的信念,没有在证据上不太可能的信念,没有不一致的信念,等等。如果皮浪主义者这样的人可能存在的话,那么即使在怀疑论场景中,他也会遵守所有这三条规范。因为遵守ODJ就是做遵守J的人会做的事情,所以遵守ODJ取决于这类人是否是皮浪主义者。接下来,这类人将被假定不是皮浪主义者,而是一些更正常的人,像我们其他人一样,在怀疑论场景中会有假信念。非怀疑论者可能不会对皮浪主义者的自我强加的无知感到钦佩,尤其是当这种无知涉及到他人的需要时。可能存在积极的知识规范,例如要求在各种情况下收集知识的规范,也可能存在积极和消极的信念规范(10)这里假定知识衍推信念。。
即使怀疑论场景的受害者违反了J,我们仍然可以期望他们遵守DJ和ODJ。例如,尽管他们的大多数信念是假的所以不是知识,我们可能认为他们仍然是那一类人,其信念通常是知识,因此也通常为真,至少当他们关注局部环境的直接特征是如此,因此在怀疑论场景中他们所做的是这类人会做的事情。我们可以假设,即使是缸中之脑,其总体倾向仍然是追踪真理和创造知识的,尽管不利的环境阻碍了这些倾向表现出来。从“正常的”相关意义上说(这并非纯粹的统计意义),怀疑论场景是不正常的情况。因此,即使怀疑论场景的受害者违反了与真理相关的基本证成规范,我们仍然可能对他们的信念有证成的主张感到一些稍许的同情,因为他们遵守了与之相联系的二级和三级证成规范;尽管严格地说,遵守衍生规范只能提供一种辩解,而不是一种证成(11)目前关心的是信念的证成而不是命题的证成。。
将知识分析为被证成的真信念会允许被证成的假信念,否则“真”将是多余的。从盖梯尔开始,大多数批评人士都允许有被证成的假信念(12)“在‘证成’的这种意义上,即‘S在相信P时是得到证成的’是‘S知道P’的必要条件,一个人有可能在相信一个实际上为假的命题时是得到证成的”(Edmund L. Gettier,“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Analysis,Vol.23,No.6,1963)。。事实上,许多分析的认识论学者说,怀疑论场景的受害者们的信念是完全有证成的,就像他们在相应的好的情况中是有证成的一样,而在这些好的情况中的信念就是知识(13)例如,科恩就论证说,为某经验命题为真的信念提供证成的条件并不衍推该信念为真,因为恶魔可以使证成条件在信念为假时成立(Stewart Cohen,“Justification and Truth”,Philosophical Studies,Vol.46,No.3,1984)。。在好与坏的情况下,这种假定的证成平等有时被用来解释什么是证成,尽管我们目前的兴趣是关注由某种适当的信念规范引入的独立证成,而不是按定义规定就在这些情况下是平等的。但其理念似乎是,让我们寻找好的和坏的情况的共同特征,将我们的注意力放到对差异不敏感的核心信念规范上。按本文的术语,它被视为基本的规范,因为那些仅仅把它视为二级或三级规范的人将很难像许多认识论学者那样,拒绝将遵守它描述为仅仅提供了一种辩解,而不是一种证成。
正统观点认为,经典怀疑论场景的受害者即使在那些场景中也以非皮浪主义的方式遵守了J、DJ和ODJ,其中J是在预期的规范意义上的证成。人们可能会想,J和ODJ是否最终是相符的,以至于一个人的信念有证成,当且仅当他相信那种其信念通常有证成的人会相信的东西?(14)J和ODJ仍然不会与DJ相符。原因很简单,一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在遵守J和ODJ,但没有决定他是否在遵守DJ。DJ是一种过于全局性的规范,不能为被证成的信念提供站得住脚的标准。在第二节,我们看到,对某些(甚或是大多数)规范N来说,N和ODN的合规条件不同,但那里的证据并没有确立这样的结论:对所有规范N来说,N和ODN的合规条件都不同。一个平凡的反例是,如果N是一个不可能被遵守的规范,那么ODN也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N和ODN相符。不那么平凡的反例是,可以认为对于许多规范N,ODN本身就是OD的一个固定点:换句话说,ODODN=ODN(15)因为函数DOD似乎与D是等价的,至少在简化的假设下是如此。换言之,一个人倾向于做遵守一个规范的其他人倾向于做的事情,当且仅当她倾向于遵守那种规范。那么对于这样一种规范N,OD(ODN)=O(DOD)N=ODN。这是一个示例模型,其中DOD和D等价。有一组固定的主体和一组固定的情形。对于任何主体A和情形S,“A在S中所做的事情”都是良定义的。情形被一劳永逸地分为两类,正常的和异常的。对于任何规范N,如果一个主体在每一种正常情形下都遵守N,则其在每一种情形下都被视为遵守DN;否则她在任何情形下都不算遵守DN。一个主体在某个情形下算作遵守ODN当且仅当她在该情形下所做的事情与其他遵守DN的主体在该情形下所做的相同。现在考虑一个规范N,它是即时性的(occurrent),也就是说,主体在某情形下是否遵守N由主体在该情形下所做的事情决定(当我们感兴趣的一个倾向性的规范DN时,假设N的即时性是很自然的,尽管不是非得如此)。假设A遵守DN,那么在任何情形下,A所做的就是某些遵守DN的主体所做的,所以A遵守ODN。此外,A在任何正常情形下都遵循ODN,所以A遵循DODN。反过来,假设A遵守DODN,令S是一种正常的情形,那么主体在S中所做的就是某个遵守DN的主体A*在S中所做的。因为N是一个即时性的规范,A在S中遵守N当且仅当在A*在S中遵守N。但A*在S中遵守N,因为A*遵守DN而且S是正常的。因此,A在S中遵守N。于是,在每个正常情形下A都遵守N,因此A遵守DN。因此,在该模型中,对于每个即时性规范N,都有DN=DODN。这个结果能推广到什么程度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人们当然可以构建一些合理的模型,但在这些模型中,即使对于某些即时性的规范,该等式也不成立。。因此,如果证成本身是这样一种规范J,即就像某个倾向于遵守某种规范N的人所相信的那样相信,那么ODJ就等于J。
然而,我现在要论证的是,即使是J和ODJ在合规条件上也有所不同。根据假设,J是一个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因此将明确的矛盾排除在信念之外。相比之下,ODJ没有在信念中排除矛盾,因此不是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要看到这一点,请考虑这种可能性。一种特殊的设备会发出某种电波,对大脑产生选择性的干扰效应。这些电波不会造成永久性的损害,甚至不会改变人们通常称之为大脑运行的程序,但它们偶尔会改变无意识的短期工作记忆的内容,从而导致一些计算产生错误的结果。因此,一个正常的主体可能自信地宣布17+29=33。类似地,想想康妮,一个正常的主体和合格的数学家,她真诚而自信地宣布179既是质数又不是质数,因为一段混乱的推理产生了那个结论,而且矛盾探测器的一段混乱应用在她反思时也没有敲响警钟。不要把康妮想象成一个短暂发疯的人;相反,把她想象成一个在纸上做长时间计算的人,她没有注意到一个恶作剧者偶尔会擦掉数字,并用其他数字替换它们。康妮对179是又不是质数这一命题的态度甚至等同于信念:她根据它采取行动,例如,当她的职业生涯取决于一个数学测试时。我们可以假设这些影响是确定的:每当在同样的情形(根据相关的标准,比如说,一个称职的计算者正在进行那同一个计算)中使用扰频器时,都会出现同样的谬误。
康妮认为179既是质数,又不是质数(16)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笛卡尔假设,即使在最基本的推理中,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他自信地认为自己的推理是正确的,而实际上他的推理是错误的。笛卡尔的怀疑论包括对推理的怀疑论和对外部世界的怀疑论。。在这样做的时候,她仍然遵守规范DJ,更不用说规范ODJ。因为,我们可以假设,她在扰频器关闭的正常情况下都遵守DJ,打开扰频器并没有改变她的一般倾向。它的作用只是暂时地干扰了她的一般倾向的运作,而不是摧毁它们,就像一个易碎的花瓶,即使用保护材料包着,仍然保持易碎性(17)参见C.B. Martin,“Dispositions and Conditionals”,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44,No.174,1994;David Lewis,“Finkish Dispositions”,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47,No.187,1997;Alexander Bird,“Dispositions and Antidotes”,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48,No.191,1998。。只需停止干扰(关掉扰频器、去掉包装),就能使倾向再次显现,这与暂时的干扰使某物失去倾向不同。因为一个人是否服从DJ只取决于一个人的总体倾向,所以康妮在打开扰频器的时候仍然遵守DJ。此外,在开始相信179既是质数又不是质数时,她做了一个遵守DJ的人在她的情况下会做的事情,其中包括扰频器以其预定的特有方式进行干扰。因此,在相信179是又不是质数的同时,她也遵守了ODJ。当然,在相信179是又不是质数时,她没有遵守最初的规范J本身,该规范按假设将明显的矛盾排除在信念之外,因为它是一个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因此,正如所承诺的那样,规范J和ODJ在遵守条件方面有所不同。
该论证的基本策略并不完全依赖于相信矛盾或者相信某种不可能性的可能性。我们可以把这个例子调整成这样,扰频器使实验对象的推理非常荒谬地得出了一个偶然为假的结论,尽管她的证据强烈反对这个结论(比如,大多数非西方人都是愚蠢的,或者这个候选人比另一个更适合这份工作),但她不加思考就相信了。在拥有这个信念时,她遵守了规范DJ和ODJ,理由和以前一样。因为我们可以假设,她仍然是那种遵守规范J的人,在形成大多数非西方人都愚蠢的信念时,她所相信的是那样的人在她所处的情况(其中包括扰频器的运作)下会相信的东西。但她没有遵守最初的规范J,如果该规范在任何严肃意义上似乎都足以提供证成。尽管她认为大多数非西方人都是愚蠢的,这一信念至少满足了一致性的最低规范,但那个规范太弱了,无法成为一个合理的证成标准。她相信大多数非西方人都愚蠢是没有证成的。
结论是这样的。对于任何合理的证成规范J,都有一个与之相关联但不等价的三级规范ODJ,即相信通常遵守J的那类人在相应情况下会相信的东西。无论怀疑论场景的通常受害者是否遵守J,他们都遵守ODJ。此外,任何同情原始规范J的人都可能会对三级规范ODJ产生相应的同情。下一步是将这一结果应用于对“主体的信念在好的情况(正常环境)和坏的情况(怀疑论场景)中同样有证成”这一主张的评价。

按认识论中的用法,“证成”一词被认为是表达了一种占据核心地位的信念规范。本文的用法假定它的确如此。一种强外在论的信念规范是,一个人只有在知道p时才应该相信p(18)很明显,这个标准只适用于完全的信念,而非仅仅是(高)程度的信心。我在《知识及其限度》(Knowledge and Its Limits,p.47)提出了这样一种信念规范:“知识为信念的适当性设定了标准。[……]单纯相信是一种残缺的知道”(另见Timothy Williamson,“Is Knowing a State of Mind?”,Mind,Vol.104,No.415,1995)。关于知识作为信念规范的最近讨论,参见Clayton Littlejohn,“The Russellian Retreat”,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113,No.3,2013。在《知识及其限度》的研究中,证成是有程度的,以一个人的证据概率来衡量,而证据等同于一个人的知识。关于知识作为完全被证成的信念的标准,见Timothy Williamson,“Gettier Cases in Epistemic Logic”,Inquiry,Vol.56,No.1,2013。萨顿(Jonathan Sutton,Without Justification,Cambridge,MA:MIT Press,2007)辩护了证成需要知识的主张。伯德(Alexander Bird,“Justified Judging”,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74,No.1,2007)辩护了另一种知识优先的证成解释;从当前的角度看,将它当作一种稍微不同于证成的解释,其表现会更好。。根据这种观点,在不知道p的时候相信p,这是错误的。如果这是有证成的信念的标准,那么缸中之脑相信自己有手就是没有证成的:该信念为假,所以并不构成知识。缸中之脑所拥有的只是对该信念的一种坚定的辩解,而不是一种证成:它有良好的认知特征,有正确的一般认知倾向,因此得出了它的信念,没有可获得的理由怀疑这样做时它遵守了所有相关的认知规范,没有可获得的理由怀疑该信念是没有证成的。因此,这种信念是无可指责的,但仍然是没有证成的。
如前所述,分析的认识论学者中一种更普遍的观点是,缸中之脑相信它有手,这一点和我相信我有手一样有证成。如果所提供的唯一规范选项就是有证成和没有证成,你可以看到为什么善良的认识论学者会怜悯缸中之脑,并将其信念分配到好的类别,因为毕竟它已经尽其所能地遵守信念规范了。然而,一旦可以获得“无可指责但无证成的信念”这一类别,那么要将缸中之脑的信念归类为有证成的信念,所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慈善了。
有些认为缸中之脑的信念有证成的论证依赖于一些只会打动内在论者的假设,例如这样的前提,证成随附于大脑的内部状态,或用内在标准来区分的经验。当用来反对外在论时,这样的前提只是在乞题。我不会在这里讨论它们。更有趣也更有吸引力的是这样的思路:
(*)在错误地相信它有手的情况下,缸中之脑的表现也比单纯的无可指责要好得多。它正遵循着它应当具备的认知本能,做着一个设计精良的大脑应该做的事情。如果它真的相信自己没有手,那它的认知本能就会糟糕得多,因为它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没有手。即使它只是悬置信念,对自己是否有手变成不可知论者,它也会遵循一种皮浪主义的怀疑论本能,这是任何设计精良的大脑都不应该有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它包含了自我强加的无知。在相信它有手的时候,缸中之脑做得很好。事实上,它遵循的是完全相同的认知本能,就像它在好的情况下形成相同的信念一样。因此这种信念在好的和坏的情况下的证成度都是完全相同的。
这条思路包含了许多外在论者能够同意的东西。然而,它所诉诸的规范非常清楚地体现了DJ和ODJ的一般形式:怀疑论场景的受害者具有遵守相关信念规范的一般倾向,而其在缸中的信念表明了这种倾向。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节所看到的,这种基于倾向的规范并不是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而且似乎不足以提供证成。因为在大脑扰频器的案例中,一个人在相信一个明显的矛盾,或者更普遍地说,在错误推理的基础上相信一个没有证据的东西时,就符合这种规范。这些信念是没有证成的,尽管它们可能是可原谅的,甚至是无可指责的。大脑扰频器的案例只是又一种怀疑论场景,在其中用于计算的数据在一个稍微不同的点上受到干扰。因此,思路(*)所诉诸的假定规范,在任何相关意义上都不是证成信念的规范。
即使如上文的强外在论表述,信念的证成标准确实是知识(K),缸中之脑仍然遵循相应的二级规范DK和三级规范ODK。它所做的,与那些信念倾向于构成知识的主体在特定环境下所做的一样,因为它就是那一类的主体。外在论者可以预测,反对强外在论解释的思路(*)将是诱人的,尽管它是错误的。这种思路很诱人,但并不是反对强外在论解释的证据。
这一点可以用证成和辩解的区别来表述。缸中之脑符合第二节中确定的良好免责条件。虽然它违反了K,但符合DK和ODK的规定[情形(iv)]。它是那类信念倾向于构成知识的主体(通常的假设是,它和大脑被提取前的主体是同一主体),它正在做这类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会做的事情。这是违反规范K的一个极好辩解,但如果K是基本规范,它就不是有证成的(19)相反,拉索宁-阿尼奥(Maria Lasonen-Aarnio,“Unreasonable knowledge”,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Vol.24,No.1,2010)使用类似DK的标准很好地解释了一些所谓的缺乏知识的情形:实际上,她指出,一个轻率的主体能遵守K规范而违反了DK和ODK,但对这些规范的混淆给了我们错误的印象,以为主体也违反了K。还可以比较从基本的知识规范中推出二级的证据规范的推导(Timotty Williamson,Knowledge and Its Limits,p.257;最近的应用见Matthew Benton,“Dubious Objections from Iterated Conjunctions”,Philosophical Studies,Vol.162,No.2,2013,其借鉴了Keith DeRose,“Assertion,Knowledge,and Context”,Philosophical Review,Vol.111,No.2,2002和Keith DeRose,The Case for Contextualism,Oxford:Clarendon Press,2009,pp.94-95)。。
类似的区别也适用于理性的规范。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科恩(Stewart Cohen)和柯梅珊纳(Juan Comesaa)将有证成的信念与理性信念等同起来,并认为显然理性可以要求人们相信一个谬误。他们举了一个例子:
假设你注意到面前有一张红色的桌子,你没有被欺骗的证据,你周围的每个人都说他们看到了一张红色的桌子,但你不相信你面前有一张红色的桌子。在我们看来,你是典型的非理性的,即使你不知道的是,你确实没有看到一张红色的桌子。(20)Stewart Cohen,Juan Comesaa,“Williamson on Gettier Cases in Epistemic Logic and the Knowledge Norm for Rational Belief:A Reply to a Reply to a Reply”,Inquiry,Vol.56,No.4,2013.在一个脚注中,他们补充了一个限定条件:“只有当你对是否存在一张桌子采取某种态度时,人们才可能认为你是非理性的”。
显然,如果你是那种通常倾向于理性而非怀疑地思考的人,而你在这种情况下显示了这些倾向,那么你就会相信你面前有一张红色的桌子。换句话说,你遵守了ODN类型的相关规范。此外,如果你不相信在你面前有一张桌子,那么你就违反了ODN规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规范要求你错误地相信在你面前有一张红色的桌子。
把理性信念看作是一个理性的行动者(也许是一个理想的理性行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所具有的,就像在ODN模型上对待理性信念一样。这种倾向性的理性概念可能是推动许多哲学家走向内在论理性概念的力量之一,因为倾向很容易被普遍认为是内在的或天生的。用气泡包装花瓶,花瓶易碎的倾向仍然完好无损。在好的和坏的情况下,主体通常被认为具有相同的认知倾向。然而,这种趋势并不是不可阻挡的。有些倾向是外在的。当火药被引进后,城堡变得更加脆弱。
但是,并非科恩和柯梅珊纳关于理性的所有主张都符合ODN模型。例如,他们说“理性就是要使自己的信念符合证据”(21)Stewart Cohen,Juan Comesaa,“Williamson on Gettier Cases and Epistemic Logic”,Inquiry,Vol.56,No.1,2013.。在这里,遵循ODN模型将会是做那些通常使自己的信念符合证据的人会做的事情:但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这类人会误判什么东西使他们的信念符合证据,那么做他们会做的事有时就与使信念符合证据不兼容。一个人遵守了DN和ODN,但违反N本身[第二节的情况(iv)]。用科恩和柯梅珊纳的例子,如果你是那种通常使自己的信念符合证据的人,那么你同样有可能误判什么东西使你的信念符合当前的证据。因为你目前还没有意识到知觉错觉,因此可能错误地认为你当前的证据包括那些使你错误地认为自己拥有知觉知识的环境因素。为了便于讨论,科恩和柯梅珊纳明确地对这种外在论的证据观保持开放态度(22)根据我在《知识及其限度》中辩护的等式E=K,“一个人的全部知识和全部证据相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错误地判断了自己的证据。科恩和柯梅珊纳说,“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很乐意承认E=K”(Stewart Cohen,Juan Comesaa,“Williamson on Gettier Cases in Epistemic Logic and the Knowledge Norm for Rational Belief:A Reply to a Reply to a Reply”)。。按这些观点,一个人在坏的情况下比在相应的好的情况下拥有更少的证据。因此,在坏的情况下使一个人的信念符合证据,通常会涉及与在好的情况下使一个人的信念符合证据不同的东西,例如一个人对给定命题的置信度的差异。因此,科恩和柯梅珊纳意义上的理性在坏的情况下也需要与在好的情况下不同的东西。即使承认在好的情况下(如果被问起时)你不相信你面前有一张红色的桌子是非理性的,这也并不意味着在坏的情况下你不相信你面前有一张红色的桌子也是非理性的。这两种情况中理性要求的区别之一可能是,在好的情况下,而不是坏的情况下,理性要求你相信你面前有一张红色的桌子。就科恩和柯梅珊纳那样的理性规范而言,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些可能性,而不是不加论证地予以否定,因为它不是ODN类型的。他们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因为他们没有考虑过像第二节中解释的那些规范区别。更普遍的是,一旦我们看到了理性在给定情况下的要求和理性的人(有按理性要求做的一般倾向的人)在那种情况下会做的事情之间的区别,我们至少应该认真对待这样的看法:理性永远不会要求一个人相信虚假的东西(23)科恩和柯梅珊纳(Stewart Cohen,Juan Comesaa,“Williamson on Gettier Cases in Epistemic Logic and the Knowledge Norm for Rational Belief:A Reply to a Reply to a Reply”)抱怨说,与我的《对科恩、柯梅珊纳、古德曼、内格尔和威瑟森关于认知逻辑中盖梯尔案例的回应》(Timothy Williamson,“Response to Cohen,Comesaa,Goodman,Nagel and Weatherson on Gettier Cases in Epistemic Logic”,Inquiry,Vol.56,No.1,2013)相反,我在《知识及其限度》中也像他们一样不加论证地依赖于这样的观点,即一个人可以理性地相信一个谎言。在他们引用的《知识及其限度》的段落中,我用了“理性”(rationally)这个词来表示遵守类似于ODN规范的东西,即去做那些具有良好的总体认知倾向的人会做的事;因为这些情况是最自然的设想,一个人遵守ODN是因为他遵守DN。相比之下,在《对科恩、柯梅珊纳、古德曼、内格尔和威瑟森关于认知逻辑中盖梯尔案例的回应》中,我将“理性”这个术语用于使一个人的信念与证据相符的非ODN规范,以便更直接地与他们之前论文中的陈述“理性要求一个人的信念与证据相符”(Stewart Cohen,Juan Comesaa,“Williamson on Gettier Cases and Epistemic Logic”)交锋。术语上的转变令人困惑,我应该早点提醒读者,但它并不意味着任何重大的理论转变。与“知识”不同的是,“理性”从来都不是我的关键理论术语之一,这就是为什么我在《对科恩、柯梅珊纳、古德曼、内格尔和威瑟森关于认知逻辑中盖梯尔案例的回应》中如此愿意调整其适用的场合。在《知识及其限度》中,我论证了一种观点:无论理性是什么,我们有时是理性的,但却不知道自己是理性的,有时是非理性的,但却不知道自己是非理性的,所以知道一个人是理性的和不知道一个人是非理性的是有吸引力的候选标准,而且不等于原来的标准,从而对理性规范的摇摆产生影响(参见Amia Srinivasan,“Are We Luminous?”,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90,No.2,2015和Amia Srinivasan,“What’s in a Norm?”,Typescript,2013,分别为底层的“反透明性”论证进行辩护,并进一步探索其规范性后果)。实际上,我关心的是一种不同风格的衍生规范:对一个规范N而言,存在一个衍生规范KN,即知道自己在遵守规范N。尽管我仍然坚持《知识及其限度》中的论证,我现在也想对DJ和ODJ等基于倾向的候选标准所具有的结构不同的不稳定影响进行公正的评价。。
当然,上述考虑本身并不构成一种正面的案例,使我们将知识作为证成信念的标准,而不是一些较弱的标准(比如证据之上的高概率),甚或是一些比知识更强的标准。前者并不是唯一可以预测我们容易接受与其相悖的思路(*)的信念规范。在这些规范之间进行选择需要更多的理论考虑。但是一旦我们意识到人们在怀疑论场景中违反的规范信念是多么容易生成人们在那些场景中遵守的二、三级规范,我们就应该放弃这种天真的想法:主体的信念在好的和坏的情况下所分享的规范状态都必须是证成,而不是无可指责。
这个框架的另一个优点是,它为信念的“客观”规范和“主观”规范的整合提供了前景。正如大多数认识论学者所接受的那样,错误的信念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缺陷的。特别是,缸中之脑的错误信念是有缺陷的。它们的缺陷不在于它们违反了在好的情况和坏的情况下都相同的规范,因为根据假设,好的情况下主体的信念是没有缺陷的。如果缸中之脑的错误信念是有证成的,那么就需要第二个规范来解释为什么它们的错误是一种缺陷。人们会想知道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相比之下,如果一个人从一种衍真的(truth-entailing)证成信念的标准J开始,直接就可以解释错误的信念哪里错了,因为它们违反了那个规范;同时还有资源来解释相应的衍生规范ODJ,而这是主体的信念在好的和坏的情况下都同样遵守的。当然,真理本身是证成信念的衍真标准,但它本身并不是令人满意的信念标准。如果缸中之脑相信附近有一口缸,因为它似乎看到有,这个信念是真的,而且缸中之脑也遵守了由真理规范衍生的基于倾向的规范,因为它有一种(在正常环境下)形成真信念的一般倾向,但这一信念仍有一些不令人满意的地方。知识是证成信念的衍真标准的自然候选者,因为它整合了信念的客观规范和主观规范(24)感谢来自巴塞罗那大学、爱丁堡大学、日内瓦大学、爱荷华大学、卢森堡大学、密歇根大学、奥洛莫茨大学、牛津大学、圣安德鲁斯大学、特拉维夫大学、加州大学河滨分校、麻省理工学院、都柏林三一学院、伦敦国王学院以及福塔莱萨大学和厦门大学会议的听众关于部分思想的早期版本的有益讨论;感谢Matthew Benton、David Enoch、Julien Dutant、Antti Kauppinen、Arturs Logins和Christian Piller提供了关于这些材料早期版本的详细书面评论。。(本文由四川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徐召清翻译)

【本文载于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2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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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显长 / 微信编辑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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