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视角|如何向旷工员工送达解除通知书
以邮寄方式送达,员工拒收之后能否直接以公告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2016年04月12日失效)第十三条规定:“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王柯作出处理前,应当根据该条规定动员王柯返回单位,在王柯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情况下,才能按自动离职处理。王柯不属于下落不明,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送达通知应该采用直接向本人送达的方式而不是公告送达,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虽提供了2006年3月16日的送达通知,通知王柯回院说明旷工理由并接受处理,该通知王柯没有签收,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已按程序动员王柯返回及王柯存在拒绝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情况,故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王柯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撤销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2011年12月12日对王柯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双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207号]
快递已签收,但签收人并非员工本人,可否视为送达通知?
关于海尔电器是否违法解除与张鼎劳动关系的问题。针对长期待岗的职工,海尔电器应当就返岗或解除劳动关系与职工进行协商,且公司本着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相关通知,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送达方式。
从本案证据反映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来看,海尔电器通知张鼎回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在张鼎未按时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旷工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海尔电器未就返岗事宜与张鼎进行协商,且在邮寄送达通知而非张鼎本人签字的情况下,径行认定张鼎未按通知时间回公司报道构成旷工,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海尔电器系违法解除与张鼎的劳动关系,应向张鼎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016)鄂01民终2143号]
难以直接送达员工本人的,向其近亲属送达解除通知是否合法?
2011年4月10日,许亚萍以因病需住院治疗为由,向开泰公司请病假91天,假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期限届满后,许亚萍未上班亦未续假。
2011年7月22日,开泰公司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许亚萍的公婆、父母及其丈夫所在的迪欧咖啡店工作人员送达《关于许亚萍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考勤通知》。
2011年8月18日,开泰公司出台了《姜堰市开泰农电有限公司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9月5日,开泰公司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许亚萍的公婆及父母送达了《关于许亚萍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考勤通知》。2011年9月8日,开泰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以许亚萍旷工为由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因开泰公司无法得知许亚萍的下落,而许亚萍与其亲属保持有联系,开泰公司向其亲属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送达通知书及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其本人的送达,对其本人具有约束力。
按时上下班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一项普通劳动纪律,是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所应当知道的基本事项,也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基本形式。劳动者如因病、因事等需要请假,均应履行相关的请假审批手续。对劳动者请假休假进行审批管理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重要部分。许亚萍作为劳动者即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开泰公司的规章制度。
许亚萍在履行与开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于2011年4月10日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为由,向开泰公司请病假91天,至2011年7月10日期限届满后,既未上班亦未按开泰公司管理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在开泰公司二次经公证向其近亲属送达通知后,许亚萍都未能办理请销假手续,也未说明正当理由,其行为应视为旷工。至开泰公司于2011年9月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间连续长达五十多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开泰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如何合法有效的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对于用人单位如何合法有效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做出了要求,虽然其中所依据的条例或通知目前已经失效,但该复函所要求的送达原则仍然是适用的,即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对员工负责的原则,按照直接到间接的顺序穷尽一切送达方式,在未能穷尽所有直接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采用公告的情形进行送达。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2008年1月15日废止)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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