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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专题】用人单位未为农村户口人员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补缴?

兰台劳动 2022-03-20

在北京地区,2011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村户口人员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不能补缴,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相关规定补偿。 

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为农村户口人员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相关规定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九条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第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3.《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

第二十二条 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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