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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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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话题之——

面对“著作权”我们应该怎么做



2017年是一个IP大年

层出不穷的小说改编剧争相涌现

但是

在电影电视产业百花齐放的这个阶段

有一个敏感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突兀

那就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今天小薇想说的就是

作为一个公众号

在支持原创的路上

我们该做的是什么



- 一 - 版权发展之路


“著作权”和“版权”两个词对于我国来说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来自于日本。于是,关于著作权的概念,曾被学者认为是舶来品。但根据一些文献记载,我国早在几千年前就有了朦胧的版权意识。只是在最近十几年,对于版权的认识才渐渐清晰完善起来。从前大家都没有申请原创的意识,因此也造成了许多作品的抄袭借盗情况严重。现在,但凡是经过原创申请的作品,在转载过程中都会自动跳入转载界面。


- 二 - 微信公众号所牵连的法律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格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定义我们不难得知,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作品的范畴。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原创文章的法律保护,可以参见《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


- 三 - 公众号转载侵权的两种常见类型


1、 不注明作者、文章转载来源,也未经作者授权


此类是最典型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2、注明作者和作品转载出处,但并未获得作者授权许可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这就明确了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内容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任意转载。


- 四 - 如何判断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是否侵权?


1、判断转载的文章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等都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不能判定其侵权与否。


2、转载文章是否已经获得作者授权许可


一般的侵权类型已在上文列举,判断转载行为是否侵权最关键的在于是否获得原作者的转载授权许可。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因此,即使获得作者的转载许可,也应该在文章中标注转载来源和作者姓名,同时应当支付作者相应的报酬。


3、转载文章的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又规定了法定许可的五种情形。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其他著作权的制度。《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的四种情形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或者摘编、制作录音制品、播放作品和播放录音制品中作品。


- 五 - 传播新闻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时事新闻”的解释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单纯的事实新闻的转载无需联系公众号授权,若文章最后有声明“转载写明出处”,则标明新闻来源即可。若新闻的报道并非“单纯事实消息”,而是加入了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则该新闻中的独创性的部分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保护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路上

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但作为面向大众的公众号

我们所需要的

就是秉持原则

决不能跨过那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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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张越、姚雨佳

 审核编辑:卜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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