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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敲诈第一案判决解读 (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等 大邦法律评论
2024-08-28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称:李兴文利用其经营的科斗公司、本星公司等申请大量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未实际使用却通过上网搜索等途径寻找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与其相似专利的单位,向法院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以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诉或不再主张专利权,先后迫使4家被害单位与科斗公司等单位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和解协议,以专利实施许可费、补偿款等名义向被害单位索取216.3万元,实际得款116.3万元。该案被媒体称为“专利权敲诈第一案”。


原指控李兴文刑期为十年以上,2019年9月30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兴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李兴武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指控五起涉嫌敲诈勒索的四起,均认定不构成犯罪,即,只要专利权合法有效,即使专利权人在敏感节点进行专利维权,譬如即将上市期间维权,依旧不构成犯罪;关于这部分,一审法院的说理透彻,令人印象深刻。

但一审判决对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一起事实,并没有针对辩护人主要无罪理由,作出任何回应,即,专利权人和涉嫌侵权人,基于混合因素达成的赔偿,不能区分合法所得与瑕疵行为所得的情况下,是否坚持疑罪从无?从判决书来说,没有回应这一辩点,意味着,本案的判决存在很大的缺憾,依旧无法跳出辩护人所说的,替公安检察消化案子的套路。当然,相对于本案检察机关的起诉逻辑之荒唐,这也许算不了什么。


一,一审判决的积极之处:在上市、融资等敏感节点进行专利维权无罪。一审判决理由:在专利诉讼的权利基础不能完全排除否认的前提下,不能因为相关单位处于准备上市或者融资的敏感节点,就认定李兴文对涉案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主观方面讲,只要财产转移在其他部门法上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不可能成立财产犯罪。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李兴文先期针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还是后期与四家单位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和解协议中所涉部分专利,都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合法有效的专利或是专利权处于未确定状态的专利,缺乏相应证据表明被告人系通过抄袭、骗取、窃取等非法手段取得这些专利权,在专利诉讼的权利基础不能完全排除否认的前提下,难以确认行为人的行为系假借专利诉讼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本案在案的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李兴文在认为上述四家单位侵权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诉讼或者协商补偿,不能因为被告人李兴文提起诉讼或者协商的时间系相关单位处于准备上市或者融资的敏感节点,就认定李兴文对涉案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从客观方面讲,现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兴文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等行为,足以使被害人在恐惧、害怕心理下被迫不情愿而处分财产。在案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李兴文在这几节事实中是通过诉讼或者和解协商方式提出侵权赔偿款索求,不能证实相关单位同意支付相应款项完全是由于受到胁迫,意志遭受控制下所为,不能排除为了宁事息人、诉讼成本等因素考量下私法自治行为存在的可能。


综上,被告人李兴文在上述四节犯罪事实中,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兴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迫使相关单位处分财产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难以认定,对被告人李兴文及其辩护人针对该四节事实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一审判决没有分析说理,有待二审法院回应之处:李兴文既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也有倒签日期的在先许可,最后是基于混合因素达成的赔偿,不存在起诉书所主张的就是通过一个倒签日期的在先许可进行诉讼举报。在这种混合因素的情况下,应做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坚持疑罪从无。


一审判决书的有罪逻辑是:科斗公司与步岛公司倒签专利许可协议,再由步岛公司起诉、举报掌阅公司系典型专利侵权“碰瓷”行为。(一)本案中,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两名被告人恶意串通,虚构倒签的独家许可合同,制造科斗公司与步岛公司独占许可在先,科斗公司与掌阅公司普通许可在后的假象,并以此合同勒索被害单位钱款的行为在民事部门法领域就是违法行为。(二)本案中,两被告人客观上采取了威胁胁迫手段勒索被害单位钱款。两名被告人在被害单位即将上市交易的关键时期, 通过 制造虚假许可合同在法院提起诉讼,又以相关诉讼为依据提起举报,层层加码施压,客观上给被害单位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心理压力和恐惧,进而对被害单位实施勒索钱财的行为。


但是,一审判决书没有回应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即80万元专利许可费(实得10万),不单纯是靠倒签日期许可给掌阅,还包括有合法权利基础增加许可给掌阅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的内容,两种因素混合,无法区分,无法计算哪一部分是通过倒签取得的,应做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坚持疑罪从无。


李兴文第二次和掌阅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只有倒签许可协议,还包括了另外两个诉讼:一是,科斗诉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所依据的专利与步岛主张的专利不同;二是,科斗公司诉掌阅、第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掌阅停止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行为,返还再许可所得收益,停止服务器对第三人软件的服务。


如果说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营收,这两个以合法权利基础对第三方手机平台诉讼,对掌阅公司的压力是巨大的。从掌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来看,2016年度,掌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数字阅读业务,占比94.6%,用户在安卓平台的主要充值渠道包括VIVO、华为等手机厂商第三方支付渠道等,2016年充值比例占86.7%,VIVO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在2015年占比60.34%,2014年占51.72%,可见比例之高,而且逐年增加。


以上两起诉讼,均是导致80万和解协议和10万元索赔款给付的原因之一,基于判决书认定的理由,这两个诉讼的专利权利基础是合法的。

因此,最终双方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是倒签与合法权利基础维权两种因素混合,无法区分,这个所谓的敲诈勒索的犯罪所得10万元,到底是合法因素占据多少比例,还是非法因素占据多少比例,在无法分清的原则下,基于刑事法律疑罪从无的精神,自然应该判处被告人李兴文、李兴武无罪。


本案的一审判决,确实厘清了一个重要的专利权维权误区,即认为只要在敏感时间起诉,或者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所谓价值不高或者自己不实施(起诉书指控内容),即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样的误解,在国内屡见不鲜,给专利权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因为专利制度是一个很微妙的平衡,专利价值的高低,是由市场决定的,而非司法机关可以鉴定的,而专利权人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时机维权,虽然有一定的道德责难,但是知识产权法律所允许的。一旦给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设限,也就是修改了专利制度,这是不合法的,甚至也是不符合WTO规定的。


令人遗憾的是,本案在采信辩护人的另外四起无罪辩点的同时,对认定构成犯罪的一起辩点,丝毫没有提及,这个辩点,也是辩护人在法庭辩护上的重点,导致这个重要的一审判决,留下了极大的瑕疵,没有适用疑罪从无,对被告人也不公平,期待二审法院分析说理,让本案成为一个经得起考验的经典案例。


                                             斯伟江 袁洋  吴布达 


                                             2019年9月30日 



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辩护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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