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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与自然法

2016-07-04 风灵 风灵


 

文  风灵

 

今天是74日,美国独立日(Independence Day),也被称为美国国庆日(NationalDay)。但实际上,这一天只是发布《独立宣言》,宣告北美殖民地独立的纪念日,而非美国的建国纪念日。

 

177674日,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正式宣布独立,脱离英国统治,成为享有主权的“十三州”。之后并没有立即建国,直到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制定了美国宪法,1789年宪法生效,美国才算是真正成为了一个主权国家。

 

但是,宪法生效的日子,也就是真正的建国之日,178934日,却远不及独立日这般万众瞩目受人重视。这是为什么呢?

 

美国建国不过200多年,称雄世界已有百年。许多人将美国的强大归功于它的制度,尤其是它的法治精神。但美国的各项制度,其合法性都基于其宪法(违宪的制度除外)。美国1787年宪法无疑是伟大的,为后世众多宪政国家之楷模。但是,美国宪法的合法性来源又是什么呢?

 

宪法,归根结底是一纸契约,是制宪会议上各州共同缔结的契约,类似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能够缔结契约就意味着缔约之前已经存在权利,也存在缔约自由。契约当事人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缔约或不缔约(如果不能选择,就谈不上契约了),可以选择缔约的内容和缔约的方式,这种权利,是契约本身即宪法所不能赋予的。

 

北美十三州独立自主的缔约地位由独立宣言赋予。如果说宪法是万法之源,独立宣言则是宪法之源。

 

重温《独立宣言》的前言,开宗明义: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独立宣言》不能作望文生义的臆想,不是吊民伐罪的檄文,没有大喊大叫“我要独立!”“我要分家!”“我要造反!”其最重要的主旨是明确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即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政府是个人之间为保障权利而设置的制度,是个人实现其目的的工具。

 

于是,显而易见,美国至为伟大的宪法也不过是《独立宣言》的一个实际应用而已,是人民为保障自身的权利,依照独立宣言的精神,所作出的制度选择之一。这种选择在当时固然可称明智,但绝非唯一,更不神圣。没有人会把自己选择或制造的工具看得神圣无比。

 

北美十三州独立之后,长达十三年中,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而只是松散的邦联。州与州的关系,类似国与国的关系。在独立宣言的框架下,这十三州或是继续以松散的邦联形式共存互助,或是建立统一的联邦,或是建立两个以上的联邦,或者制定一部与后来的美国宪法大相径庭的宪法……都是合法的,都是正当的选择。后来的立国模式,只是诸多选择中的一种。

 

那么,《独立宣言》的合法性又来自何处呢?《独立宣言》的合法性并不来自大陆会议,当时各州尚未独立,大陆会议自身法律地位都“妾身未明”,如何赋予《独立宣言》以效力?从法理上讲,是《独立宣言》将各殖民地(Colonies)变为了各州(States),赋予了各州以自由独立之主权。故此,《独立宣言》的合法效力必须来自位阶更高的既定法律,如其序言声明,直接来自于自然法则: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取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公意的尊重,必须宣布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

 

也就是说,《独立宣言》所宣称的权利,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会议或任何契约或条约所创设的,而是不言自明的自然法则,独立宣言只是重述了这一事实,而非赋权或授权的行为。

 

虽然《独立宣言》深受洛克《政府论》中关于自然权利之论述的影响,但《独立宣言》是史上第一次以正式法律文本的方式重述了自然法的精神。自然之法是自在之法,是至上之法,不需要任何人签字盖章投票换文即可生效。固然《独立宣言》经过大陆会议批准签署,但其内在效力并不受此影响。因此,《独立宣言》可谓是一个真正的普世性文本,适用于任何民族宣称独立、任何个人宣称自我权利,无须任何人批准。

 

事实上,《独立宣言》影响深远,其前言中所声明的个人权利、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不仅是美国宪法的法源,也可以作为其他宪政国家宪法的法源。他国立宪时,不必要再发布一份核心精神一致的法律宣言来明确权利与权力、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宪法的法源问题,可参考拙作“宪法真伪辩”)

 

那么,至此我们知道,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的关系,是思想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是科学定理与应用技术之间的关系。独立宣言体现了北美殖民地人民追求自由的精神,而宪法则是更偏重技术性的操作手册。

 

《独立宣言》之父、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辞世于182674日,恰好是独立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日。他亲手撰写了自己的墓志铭,并留下遗嘱,“一个字也不要多”。墓志铭如下:

 

HERE WAS BURIED THOMAS JEFFERSON AUTHOR OF THE DECLARATION OFAMERICAN INDEPENDENCE OF THE STATUTE OF VIRGINIA FOR RELIGIOUS FREEDOM ANDFATHER OF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美国《独立宣言》作者、《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作者、以及维吉尼亚大学之父托马斯·杰斐逊长眠于此)

 

后人称道杰斐逊是美国最伟大的总统之一,但当他回顾自己一生的丰功伟绩,竟对煌煌总统生涯只字不提,却不忘镌刻上是《独立宣言》的作者。显然,对杰斐逊而言,自由思想以及对自由思想的追求才值得永远铭记称颂,而总统,不过是在他自己所创造的工具性机构中服役打杂,当一名公仆,又有多少荣耀或骄傲?

 



中文译本参见《美国独立宣言》,维基百科。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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