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er Law 的错误翻译
文 风灵
哈耶克把“为什么我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作为《自由宪章》的后记,是一篇相当重要的文章。但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文版中,却有一处重大的翻译错误。
哈耶克在谈到他情有独钟的辉格党时,并没有直接阐述辉格主义的原则,而是引用了阿克顿勋爵的话:“……higher law above municipal codes, with which Whiggism began, is the supreme achievement of Englishmen and their bequest to the nation.”显然,这句话的关键是higher law 的含义。
韦氏词典将higher law 解释为:a principle of divine or moral law that is consideredto be superior to constitutions and enacted legislation. 中文通常翻译为“高级法”,这个译法的准确性暂且不论,但至少在字面上符合英文,且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译名,其含义是高于人定法(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宗教或道德原则。稍有法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高级法在人定法之上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但是,在中国社科出版社的译文中,不知是望文生义还是疏忽,竟然将higher law 翻译成了“法律”,然后阿克顿勋爵的这句话就翻译成了“但作为辉格主义出发点的、法律高于市政条例的概念,是英国人的最高成就和他们留给民族的遗产。”
Excuse me?“法律高于市政条例的概念”,是英国人的最高成就?是他们留给民族的遗产?难道别的国家都是法律低于市政条例?
更要命的是,哈耶克紧接着还发力狂吹这一成就:“我可以补充说,是给予全世界的遗产。这个学说构成了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共同传统之基础。大陆自由主义也从中吸取了珍贵的东西。美国政府体制也建立在这个学说基础上……”(以上译文皆引用自社科版译文)。
读者读到这里,恐怕要怀疑,到底是阿克顿勋爵在发神经,还是哈耶克在发神经?原来,哈耶克把保守主义批了个彻底,对流行的欧洲大陆自由主义也很不以为然,自称是冥顽不化的老辉格党人,就是这么个莫名其妙的东西?
这或许是我见到的最严重的翻译错误,略有夸张地说,一个词就几乎毁了这篇文章。
就中国的学术翻译而言,译文一旦问世,99%的读者因为找不到原文,或语言水平不足,或时间不够,都只会从译文中了解原作者的思想。翻译错了,便如水源污染了,不管读者如何用心琢磨,都只能是以讹传讹,错上加错。此外,原创文章写错了文责自负,翻译错了可是原作者背锅。所以,译者的水平和责任心就非常重要,比老师还重要。
当然,另一方面,就翻译的特性而言,错误又几乎不可避免。因为译者和作者是不同的两个人,译文和原文是两种不同的文字,理解上表达上都可能不符合原文的意思。我本人也是一样,翻译时如履薄冰,但不管如何仔细,反复修改多少遍,都仍然不能满意。即使当时觉得还可以的译文,过段时间再看,又有想改的冲动。人无完人,学无止境,翻译也是如此。
但是,像higher law 翻译成“法律”这样的错误,无论如何是应当避免,也是能够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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