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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雾霾,政府应该做什么?

风灵 风灵 2018-08-27


风灵

红色警报接着红色警报,大白天伸手不见五指,加拿大灌装新鲜空气遭疯抢,这个冬天,雾霾愈发引得天怨人怒,万夫所指。

雾霾明显是一种公害,因此许多人认为政府必然负有治理雾霾的责任。但政府究竟应该做些什么,还得仔细分析。

需要明确的是,政府直接从事雾霾治理并不是一种好策略。

一、政府未必会将治理雾霾视为重要目标。

首先,政府有着许多大大小小的目标和职责,而这些目标和职责往往还互相冲突。(插一句话,国内许多社科学者以及民众谈到任何社会问题,几乎都将问题的解决寄托于政府。要知道,寄望政府做的事情越多,政府的角色冲突也就会越多。)比如,治理雾霾与GDP增长率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也可能与国企效率存在冲突。而政府在衡量这些相互冲突的目标孰先孰后时,往往是出于政治考虑,易受短期激励的影响,甚至被个人的好恶所左右,因此难以有确定的结果。

其次,治理雾霾必然涉及多地区多部门的联合行动,显然会受到地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在地区和部门中服务的政府人员也缺乏从全局考虑、甚至为了全局而牺牲局部利益的激励。他们往往会将事情办砸,无论是否有意为之。

二、即使政府有心治理雾霾,也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

所谓的有效措施,是治理成本和社会损失总和最小的措施。这要求政府关心的是社会利益,而不是其特殊私利。但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官员也同样是理性人,有动机将其自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最小化,将其自身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治理雾霾,有很多可选的方案。但我们看到,政府偏好的是禁令和增税等措施。这些措施社会成本巨大,也很难证明是经济上有效率的,但执行成本小,甚至还能增加政府敛财的手段。比如,北京雾霾红色警报单双号限行3天,光罚款就收了1100万;又比如发改委以治理雾霾为名多次提高消费税乃至不降油价,直接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却看不到对改善雾霾有什么影响;以及为了OECD会议、为了阅兵,一声令下,万家工厂不得不关停多日,蓝倒是蓝了几天,经济账却无人去算。

有人或许会说,政府可以征收庇古税,先不说庇古税本身的问题,贵国的情况更为特殊。贵国的污染源不少是国企,甚至是吃补贴的国企。一面征庇古税一面发补贴,左口袋进右口袋出,这是精分呢还是搞笑呢?所以,相关税收主要都是征汽油的税,实际上是对全社会征税,而根本不是对污染企业征税。

可见,期待政府直接治理雾霾,很可能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那是不是就应该完全当政府不存在,如一些不懂装懂的野生自由主义者所言,谁要求治理雾霾谁就自己花钱出力去干呢?当然不是!

“公害”问题,也即是经济学上的公共负外部性问题,实际是产权问题,产权不明导致了损害发生。著名的科斯定理提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初始产权如何配置没有关系,各方可以通过自愿交易达成有效率的安排。但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尤其在公害问题中,由于受到影响的人数众多且不确定,谈判成本极高,几乎不可能达成自愿的有效率的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初始产权的配置非常重要。产权配置应该有利于以最低的成本消除损害。

具体到雾霾问题,贵国雾霾的成因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厂污染、其他工厂污染、北方冬季取暖烧煤污染、成品油不达标造成的汽车尾气污染等。可见,污染源比较集中(尾气污染主要是源于成品油供应商)。比起极为分散的受害者,让这些污染源采取措施将控制污染,将损害内部化的成本较低。因此,应该将清洁空气的产权配置给普通居民,而让污染工厂承担侵权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居民可就雾霾提起侵权之诉(包括集体诉讼),要求法院下令停止妨害或损害赔偿甚至关闭工厂,从而让工厂有激励减少污染,乃至于转型产业。

所以,政府在治理雾霾中的任务就是确立产权,并保护产权(主要由法院的司法程序来完成)。这正是美国等国家治理污染的手段,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当然,这种手段暗含了一个前提,即法院是中立的,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原被告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及政府官员)利益的影响。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当我什么都没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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