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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侵害消费者?

2016-03-14  风灵 风灵


 

风灵

 

损害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不是假冒伪劣产品,而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侵犯。自由选择,是消费者在自由市场上至高无上的主权。

 

自由市场上,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家的产品和服务。商家对消费者没什么好挑的,相同的货币对同一个商家有相同的价值,而每一元钱都是宝贵的,赚再多的钱也是不嫌多的。但是,消费者面对的商品和服务却千奇百怪,千变万化,有些对消费者而言是求之不得,有些是锦上添花,有些是可有可无,有些毫无吸引力,看都不想看一眼。只有那些得到消费者青睐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才愿意投出他宝贵的一票(钞票)。消费者的选择决定了资源的分配,进而决定了商家的命运,决定了他是生意兴隆财源滚滚还是血本无归倒闭破产;决定了商品和服务的发展方向,那些能投其所好、物有所值的商品和服务将大行其道;最终决定了某个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的面貌。

 

睿智的米塞斯对此有深刻的洞察,他一遍又一遍不厌其烦地重复着“消费者主权”的观点。“资本主义的市场民主所实现的,并不是根据人们‘真正的’优点、内在的价值和道德出众来向他们分配报酬。使一个人富裕或贫穷的,并不是站在某个‘绝对的’正义原则立场上对他的贡献的评价,而是他的服务对象完全从自己个人的需求、欲望、目的的角度所作出的个人评价。这正是民主的市场体系的含义所在。消费者是至高无上的——也即是君主。他们想要自己的欲望获得满足。”这样的论述在米塞斯的著作文章中比比皆是。

 

米塞斯认为,消费者用他愿意支付的价格来指挥生产,这是自由市场的特征。除了自由市场之外的一切组织生产的体系,都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消费者加冕为王,必然就有些人会跌下神坛。身份、地位、家族传承都不再畅通无阻,权势也无处可用,唯一的法宝是讨好消费者。能赢得消费者最多选票(钞票)的人,就可以从一文不名到身家亿万;反之,世代簪缨之家也难免穷愁潦倒,无处容身。

 

这当然令某些人非常不满。作为掌权者,他们希望一言九鼎决定生死,予取予夺,而不甘仰人鼻息;作为商家,他们也厌恶竞争,厌恶新来的闯入者抢他们的饭碗,梦想着永远生产一成不变的商品,而绝无滞销淘汰之虞。

 

但是,消费者的王冠是自由市场自动加冕的,要褫夺消费者的王位,侵蚀消费者的主权,一劳永逸地是从破坏自由市场的机制下手。

 

一、信息的管制与垄断

 

在某国,信息的管制与垄断似乎已成了某种不证自明的规矩,但其弊端比对市场本身的管制和垄断更大。这就如蒙上了消费者的双眼,堵住了消费者的耳朵,或者制造了一幅虚假的图象。消费者以为是自己做出的选择,实则已被诱入歧途。这种方式更隐蔽、更不易觉察,还能为有形的管制和垄断提供口实(一口咬定消费者没有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而需要外力的干预,这犹如厚黑术中的“补锅法”,趁人不备多砸烂几口锅,补锅匠还愁生意么?)

 

“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我们常听到这句话,它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揭示了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但消费者也有自己的杀手锏,“货比三家”,通过竞争性的信息克服这种不对称,指导决策。来自于其他消费者的体验也十分重要,大众点评网的成功就在于此,而我们淘宝购物时,仔细分析信用评价也极具参考价值。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成千上万种新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不可能具备与卖家同样的专业知识,因此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交换就与消费者的福利休戚相关。言论自由绝不仅仅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一)信息管制

信息管制主要是封锁信息,阻止对消费者有价值的信息的传播。实际上,在许多对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事件中,都看得到信息管制的影子,其中记忆尤深的是当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奶制品中掺三聚氰胺的潜规则已有多年。在最后曝光之前近半年,毒牛奶致婴儿死亡的消息都处于封锁状态之中,如果不是三鹿的外国股东将此事捅出,还不知要瞒多久,造成怎样的后果?而事后追责,制造毒牛奶的责任人抓几个,封锁消息的始作俑者却提也无人提。

 

(二)信息垄断

与信息封锁相辅相成的是信息垄断,即只允许权力支持或认可的垄断媒体发布信息。和其他行业暴力垄断所造成的质次价高的后果一样,信息的垄断也必然是信息的低质与短缺,真伪更无从追究,无人担责。此外,也必然滋生寻租腐败。看看这些年来,垄断的主流媒体发布过多少虚假新闻、虚假广告,为多少黑心企业背书过,就知道上述判断绝非空穴来风。所谓的315晚会更办成了一台寻租晚会,顺我者昌,逆我者曝光。

 

二、市场的管制与垄断

 

(一)市场管制

 

权力往往打着保护消费者的旗号管制市场,扮演无微不至的慈父角色,照顾不能分辨自己利益所在、无法正确决策的消费者,实则为特殊集团谋求利益。

 

限制市场准入,为新来者设置过高的门槛,是将既得利益者的竞争对手排斥在外。如果新来者真的很糟糕,他必然会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而无须专门立法排斥。这明摆着是将消费者当成瞎子聋子傻子,认为他们没有鉴别能力。

 

限价也是一样,无论说得多好听,都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最高限价将造成短缺,那些愿意出高价享受商品的消费者无法满足,而那些原本愿投身于此的企业家也会抽身而去;最低限价会抬高消费品的价格,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抑制节约成本的创新,限制了竞争,保护了落后产业。

 

对契约条款的限制,表面上看往往是限制了商家,实际上是限制了消费者。消费者本有权以自己的力量决定哪些商家能生存下来,哪些契约条款应该保留,而现在这种决定权由权力机构径自行使。比如消法强行规定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实际上,为了取悦消费者,大多数电商卖家都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少部分不提供的而又能生存下来的卖家,是因为它满足了某些消费者只追求价格更低廉而无须退货服务的需求。新立法损害了他们这种消费者的利益。换言之,就如买机票时你可以自由选择买不买保险,如果立法强制购买保险,对于本来就要买的人不产生影响,但对于本来不想买的人就造成了损失。

 

限制进口的情况略有不同,这是赤裸裸的对消费者的伤害。“保护民族工业”的潜台词就是“损害消费者利益”,“不管消费者要求”。如果民族工业的产品当真价廉物美,能胜过进口货,进口本就不会发生,就如日本很少进口外国汽车。只有民族工业质次价高之时,才需要“保护民族工业”,才需要消费者为了“国家大业”而牺牲。实际上这是强制消费者将腰包里的钱无偿捐给国内的落后产业,还要被大义凛然的道德观绑架,被人卖了帮着数钱。

 

(二)市场垄断

 

真正的垄断从来都是基于权力的垄断,这是权力与市场的直接交锋,是权力对消费者发动的“政变”。

 

自由市场上的企业,只能围着消费者转,只能将为消费者服务视为最高的目标。消费者喜欢圆的,它就不会生产方的;消费者喜欢白的,它就不会弄出黑的。除非它不想做生意。商家之间的竞争注定了消费者将渔翁得利。

 

一旦垄断,一切不同。消费者对垄断企业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影响力,而垄断的商品服务又往往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商品服务。这时消费者只能去求着垄断者,看他的脸色,盼他的恩赐。垄断者如国王一般高高在上,自诩为消费者的“大救星”。它无动力也无能力增加供给,降低价格,更奢谈推陈出新,改善服务。

 

垄断对消费者的伤害罄竹难书,这一点无须多作渲染,每一个和垄断行业打过交道的人都深有感触。

 

三、再分配和补贴

 

如果说市场管制和垄断还蒙上了一层交换的面纱,那基于纯粹暴力的再分配和补贴则完全脱离市场机制之外,是不折不扣的抢劫。

 

消费者主权的最重要表现是消费者的选择将决定市场上每个人、每个企业的得失成败,决定他/她的地位和财富。每个人都必须为此毫不松懈地努力,但再努力的商家也敌不过强权的抢劫。

 

勤勉节约的人,勇担风险的人,积极创新的人,眼光独到的人,所取得的再大成就也会被强权一夜粉碎。那么,人们会转而依靠权力,匍匐于权力之下,希望在再分配中分得一杯羹,而不再寄希望于自身的努力,不再在乎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在强权面前无能为力。权力不是根据市场的选择,而是根据其他的理由——无论多么冠冕堂皇,都不可能是公平正义的理由——进行再分配,让它认为最重要的人大获其利。

 

权力也可以对部分消费、部分消费者进行补贴(这种补贴不可能是全面的),从而扭曲消费结构,培养特权阶层。这在公款消费中体现得十分突出,公款的来源是财政收入,公款消费是一种补贴。因公款消费而兴旺的企业,往往不是在自由市场中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而只是与权力“关系”过硬的企业。

 

四、司法制度

 

公正的司法是脆弱的自由市场之守护神,侵权和违约必须付出足够的代价。突破司法救济这最后一道防线,坑蒙拐骗将无所顾忌。如果某些特殊企业、某些特殊利益在司法程序中得到了特殊的照顾,那他们欺负起消费者就将毫不手软。

 

倾斜的司法,再配合信息管制和垄断,以及市场的管制和垄断,为特殊利益织成一张密不透风的大网。犹如天网恢恢,将消费者笼在其中,无处可逃。年年打假,假货却仍然泛滥蔓延,某只“看得见的手”实则居功至伟。

 

保护消费者,不在于立一部逻辑不通的消法、办一台漏洞百出的晚会等等表面文章,而在于保卫消费者的领土——自由市场——那是消费者主权所及的唯一疆域。



见米塞斯:《反资本主义心态》,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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