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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志 2018-05-27

 案例指导,

既是一门知识,也是一门技艺,

需要我们的目光在事实、法律、价值之间,

不断地寻觅、往返…… 


《案例指导研究:理论与应用》

导读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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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机制的构建,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成果,对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均颇具意义和影响。本书在深入分析案例指导的历史渊源、价值内涵、法律属性、理论依据和运作机理的基础上,从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传输机制与运行保障机制三方面,提出了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具体方案及其未来发展的方向与路径,并结合实例,详细解析了指导性案例编写及实际运用的方法与技术等,以期为司法实务操作提供参考与指引。


本书将理论与实践、制度与操作相结合,运用多种方法、从多个层面,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完整,材料丰富,观点明确,论述透彻,逻辑性强,勇于创新,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陈 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当代中国法制变革和司法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于同志博士对该制度的研究,累月经年,针对问题,面向实践,系统而深入,无论是从事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是实务工作,皆可从中获得启发、汲取养分。


    ——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本书全面、深入地阐述了案例指导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并积极尝试为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提供方案,这对我们深入开展司法案例研究,探索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司法案例制度,具有启迪和引领意义。


—— 张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作|者|简|介

于同志


安徽蒙城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副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曾任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参与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和多个司法解释文件的起草,并承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多项课题。独著《网络犯罪》、《死刑裁量》、《刑法热点裁判与规则适用》、《刑法案例指导:理论·制度·实践》,合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金融犯罪前沿问题审判实务》等专业书籍十余部,在《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获中国法学会第一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奖等全国性科研奖励十余次。

于同志语

案例是尺子。尊重以前的案例,能够让我们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同案同判……

案例是经验。它凝结着前辈的司法知识和智慧。

案例是规则。……为法官提供职业的“避风港”。

案例是方法。成文法体系下,法官判案的基本思路是“三部曲”……

案例是说服力。……遵循案例就是尊重权威……

案例是捷径。案例是法治的基本单位,内涵丰富……


所以,学习、研究法律就不能跳过案例。


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说:“法律人的学习依赖于训练而非记忆”“实例是学习法律最好的方法”。




内丨容丨推丨荐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何处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构想。“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人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是搞法治。”[1] 各国基于本国实际,建设法治国家的路径选择各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司法理性,高举司法能动主义大旗,努力通过创设并遵循先例来铺就通达法治之路。大陆法系国家则踏上立法理性的道路,试图通过建立完善的成文法体系,运用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来达成。但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哪一种模式都不够理想,所以,前者在固守判例法传统的同时,积极设立成文规则;后者在坚持法典化道路的同时,大力发展判例制度。判例法以经验立足,成文法以逻辑见长,经验与逻辑之于法律无优劣之分,都是法律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都不可或缺。


长期以来,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一直倡导立法主导,希望通过立法建立一个规制社会的自足的规则体系。立法主义主导的规则体系是一元的,不能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要;是静态的,不能满足变动不居社会生活的需要;是僵化的,不能及时而有效地回应社会复杂问题。破解这一难题,除了不断完善规则、解释规则的方法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成文规则与实际环境“藕合”的交互机制。实践证明,这个机制只能在司法过程中寻觅。卡多佐说:“你可以用各种各样的镣铐和老虎钳束缚法律的手脚。身怀绝技的法官总能出其不意地使它获得自由。……法典仅仅陈述一般性原则,填补罅隙则是法官的工作。”[2] 司法或者司法官是推动实现法治的不容忽视的力量。


案例指导就是在我国制定法的框架下,于司法环节建立的一种补充机制,以期借助司法过程或司法人员的能动性,将法律精神透过硬性的规则普照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同时借助于案例指导规范司法裁量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并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排除案外因素不当干扰,从而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所以,案例指导是彰显司法理性,实现我国法律体系合理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试图建立将立法理性与司法理性相接洽,从而拥有对社会生活极大回应性的制度体系。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也是中国新时期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司法制度本身是一个“系统”,不仅包括司法规范、司法组织、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司法机制、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力资源体系,还包括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政策、司法文化、司法保障等丰富内容。司法体系内的任何改革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例指导体现了中国司法回归司法规律的姿态,它的建立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触动”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方面,比如司法理念、司法解释制度、审级监督制度、审判管理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审判组织体系、裁判文书改革、司法职业化建设以及法学教学研究方式等。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借着案例指导的“东风”,乘势推动相关制度的改革,比如继续鼓吹审级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调整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推进司法公开与透明,激励司法官专注于职业技能和公共理性的养成等等,必然有助于中国司法改革向更宽、更深的方向推进,必然有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目前案例指导制度正式推行实施时间还不是很长,其对于司法活动的效果尚未完全显现,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评价为时尚早。但从现有制度的框架以及最高司法机关集中统一管理指导性案例的特征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已显现出较为明显的行政控制特征,这有别于西方国家司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判例制度。判例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法律规则的自然生成。如果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只有经过人工的选择并公布才能对司法实践发生指导效力,那么,“这仍然是一种采用立法方式提供法律规则的路径,并未获得判例制度之真谛。”[3] 事实上,在现行的指导性案例运行机制下,如果最高司法机关每年编发的指导性案例不够多,那么,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所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必然要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明确提出,“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要把案例指导工作置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谋划”。[4]


由此也为人们带来一个疑问:案例指导制度最终会走向何方?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提出:“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5] 就法院系统而言,笔者认同此看法。这里有一个基本判断:目前承载司法管理功能和充溢行政化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运行自治性、程序性的要求尚存在冲突,必然被超越;按照司法发展规律走向判例制度,会是不可逆转的态势。但是中国判例制度的框架如何搭建,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过,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应是基本清晰的:


第一,判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取决于国家的法治进程,取决于司法制度是否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治。没有司法官的职业化,没有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公开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司法裁判就很难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就难为被尊重和遵循,判例制度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司法判例制度的正式确立,将会是中国全面实现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第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案例检索愈加便捷、高效,在利益最大化机制的驱动下,诉讼参与各方将会更多地搜索、阅览相关案例,具有重要法治价值的案例会更加容易地被挖掘、展示出来。一方面,可以为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打下基础、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这些典型案例将可能被他人自发地借鉴、参考乃至遵循。案例的“自发性运用”现象,是中国判例制度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案例的“制度化运用”影响和推动下,成体系的中国判例制度之形成,在未来将不可避免。


第三,囿于立法体制所限,我国的判例不具有法源地位,英美判例法不可能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可能是走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判例发展道路。但因为司法制度的独特性,未来的中国判例制度会是具有自身特色的判例制度,不仅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会与大陆法系的判例有所不同,相比较而言,制度的行政化特征仍将会更明显一些。

第四,我国判例制度的发展与司法管理体制的变革密切相关。行政化的司法管理制度下基本没有判例的生存空间,司法管理体制不做相应的调整,判例制度就难以独立发展起来。确立判例制度,必须配套推进司法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淡化司法管理功能,消解行政控制特征,使之更契合于司法运行的基本规律。


第五,无论判例制度如何发展,我国的成文法传统都难以撼动。在成文法体制之下,不应混同判例与司法解释,目前也不能期待判例取代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判例会在相当长时期内并存。但判例制度将可能改良或稀释抽象性的司法解释,从而最终让法律解释逐步回归于法官解释的过渡性举措。


第六,工作方式不同要求建立与之匹配的案例作用机制。未来检察、公安案例指导制度应与法院判例制度分而治之,与法院判例制度比较,其更侧重管理功能,也更具行政色彩。但考虑到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也要注意适度弱化行政色彩,以平衡地促进检察一体与尊重检察官独立性的关系,更为有效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预期价值,等等。


——节选自《案例指导研究:理论与应用》的“结语”部分




[1] 引自2012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2]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02~103页。

[3] 陈兴良:《从规则体系视角考察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载《检察日报》2012年4月19日。

[4] 周强:《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4日。

[5] 高领:《“指导”意在规范——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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