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产假延长可一年休假带娃!这个地方厉害了
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
江西省正式出台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中给了江西女职工很多福利,例如产假可延长、期满后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一周岁、经期女性每月可领至少30元卫生费、生育津贴标准参照平均工资支付、不得降低孕妇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根据《特别规定》,江西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产假2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98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西省明确,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此,小编只想说
现在搬过去还来得及不?
各位考友,你们所在的省份有怎样的规定呢?各位宝妈在孕期有什么样的故事呢?
期待你的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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