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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云南十部门联合发文,持续推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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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云南省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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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管理细则(试行)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以下简称《导则》)制定,是各地推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基本指引。


一、发展要求


(一)严格遵循国家要求。《意见》和《导则》是特色小镇发展的基本遵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应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明确概念内涵、功能作用和主导产业,合理谋划设计特色小镇空间布局,注重质量效益,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管理监督,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推动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落实建设指标。各地应引导市场主体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科学编制建设方案,落实《导则》提出的建设边界、风貌形态、投入强度、质效水平、创新活力、清单管理、房住不炒等22个方面13项具体指标,原则上建成后应达到指标明确的各项要求。


(三)切实强化底线约束。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动态监测,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不突破合规用地底线、生态环保底线、债务防控底线、房住不炒底线、安全生产底线等各项底线约束。


(四)坚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各地应遵循经济规律、城镇化规律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立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阶段和客观实际,创新发展模式、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一哄而上、一哄而散。


二、压实各方责任


(五)强化省级统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制定全省特色小镇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检查评估机制,建立省级特色小镇清单,负责特色小镇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特色小镇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六)明确部门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支持特色小镇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引导规范企业使用“特色小镇”名称。


(七)落实地方主责。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方案编制、申报、实施等指导和服务,做好要素保障、政策支持。


三、规范管理机制


(八)实行清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定标准、统一管理、严控数量、提高质量原则,建立全省特色小镇清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清单的,各单位各机构不得自行冠名“特色小镇”或开工建设。


(九)明确申报程序。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特色小镇申报工作,凡具备《导则》中基础条件的均可申报纳入省级清单。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建设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审查,特色小镇建设方案需符合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审查通过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实施动态调整。清单管理实行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采取“自查自评、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综合考核、结果联审”的方式进行。对无实质建设内容或违反底线的项目一票否决,坚决清理。对于已清理出省级清单的特色小镇,由当地人民政府继续抓好相关建设工作。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未纳入省级清单的,新建项目不得自行冠名“特色小镇”、自行开工建设和对外宣传,在建和已建成项目要及时更名并撤销或更改相关宣传标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时,应加强对新建项目名称的把关指导,对未列入清单项目不得以“特色小镇”名义申报项目,规范使用特色小镇全称、防止简称为小镇。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项目推介、经验交流等,大力宣传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及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强化政策保障


(十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分别按规定对纳入省级特色小镇清单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予以支持。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鼓励中小银行和地方银行分支机构入驻特色小镇或延伸服务,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融资支持。鼓励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发行债券融资。探索利用PPP、RCP等开发新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对特色小镇在建设方案编制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十四)加强用地保障。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内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合理布局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依法依规组织配置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强化老旧厂区和老旧街区等存量片区改造。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特色小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探索开展综合体项目整体立项,允许子项目灵活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参与双创示范基地评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支持特色小镇内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支持特色小镇设立集体户,方便人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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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 龚怡丹

本期责编 张灵洁 李元

审核 刘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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