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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暑期报名参团旅游消费提示




随着暑假的来临,云南旅游业迎来旅游高峰期,当下网络涌现的各类参团游云南的方式方法层出不穷,旅游者在报名时无法辨别虚假宣传,假冒旅行社企业和人员、诱骗消费、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导致后期参团时因服务质量等问题而产生的投诉较多。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特向广大游客发出参团旅游消费提示:

一、网络报名须谨慎


(一)网络报名的模式


网络搜索主要是通过各类网络搜索引擎等网站搜索,模式为:当旅游者在网页搜索“云南旅游”等关键词时,会在搜索结果的前几项出现许多关于云南旅游的游记攻略,当旅游者点击进去后会出现微信号要旅游者添加私聊。


短视频、直播平台,模式为:自称为导游或旅行社客服的人员通过平台发布旅游攻略及旅游视频、图片,或通过直播方式介绍旅游景点、当地特色美食来吸引旅游者添加微信咨询详情。以上两种模式在旅游者添加微信后,对方就会咨询旅游者是否有意愿报名参团旅游,如果想报名参团,就会让旅游者先交定金,等到达云南后再将尾款缴清。


网购平台促销电商平台,模式为:限时低价秒杀、返现、赠送精美礼品和入住星级酒店、全程零购物等有诱惑性的方式进行推广,网络在线支付后商家提供云南地接方的联系电话。旅游者通过线上报名参团时,一定要提防以游记攻略形式添加微信报名参团、“私人定制旅游”、“定制旅游专家”、网友评论中的旅游私人管家等名义的网络报名方式。


以上三种是较为普遍的网络招徕模式,均难以核实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经营资质,存在经营者无资质、假冒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欺诈等风险,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可轻信网络报名参团。


(二)资质要核实


昆明市所有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一是旅行社在“昆明旅游质监网”进行经营资质和旅行社员工身份备案;二是在“昆明旅游质监网”开设旅游电子合同(或纸质合同)备案;三是在“昆明旅游质监网”填报详细的团队计划行程单备案旅游者参团信息;四是为旅游者购买旅游组合保险,其中旅行社责任险为强制险,由旅行社统一为旅游者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保费标准为:在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旅游行程安排在30天内的保费不超过10元,到境外或者港、澳、台旅游行程安排在30天内的保费不超过20元;旅游意外险为旅游者自愿购买,游客自行承担保费(暂未开展出境游)。


旅游者在报团前请核查旅行社和从业人员资质,可通过“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昆明市旅游质监网”官网核实昆明旅行社资质,旅行社所属从业人员资质、旅行社依法注册的网站、网店信息,凡未在“昆明旅游质监网”平台备案的均不具有经营资质。查询资质是否备案的网址:http://kmzj.km.org.cn/。


查询步骤:


1.进入网站首页找到“网上政务大厅”板块,点击“企业、网址、人员查询”进入查询页面。



2.进入查询页面后点击要查询的项目录入信息查询,凡在数字旅游管理平台备案的旅行社、从业人员、网站、网店信息均能查找到。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收到大量的网络报团投诉,调查发现旅游者在线下环节遇到虚假合同、阴阳合同、强迫购物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线上假冒云南知名旅行社宣传收客,线下改换虚假旅行社或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二是线上承诺不购物,全程品质保证,线下被强迫变相强制购物,被转并多次品质难以保证;三是线上承诺很痛快,线下临时加价,更改行程,暗藏消费陷阱。经调查核实,这些经营者都不具有旅行社的经营资质,网上提供给旅游者查验的证件大多是虚假或盗用的,专门从事网络收客然后再转卖游客的勾当。参加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后果严重,维权困难。


二、签订合同看仔细


旅游者参团时要与旅行社签署旅游电子合同;旅游合同签订务必要小心仔细,建议旅游者要与旅行社签署全国统一的旅游电子合同,以避免参加假冒、非法经营旅游的不法人员组织的旅游。旅行社要向旅游者提供详细行程单确认行程安排,勿轻信销售顾问的添加微信私人订制行程,防止上当受骗。


签订合同之前,先要核实网上宣传与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或者产品是否一致,不一致旅游者要提高警惕,核实信息后再签合同。如果是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对于表述不清或者权利义务不明的条款,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添加备注条款予以说明。


三、合同约定要细致


旅游者和旅行社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旅游者切记务必要详细了解旅游合同内容,不要单纯追求“廉价”,避免落入低价陷阱,行程中可能因此出现强迫购物等问题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旅游的品质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要求旅行社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餐饮标准等。认为表述不清的需要另行明确说明,并记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避免日后纷争。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要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才能转委托接待,并负有告知信息的义务。因转委托造成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请旅游者在签字确认时谨慎选择,对转委托接待可能出现更改行程等问题的侵权责任,建议在旅游合同中明确。


四、转账支付要谨慎


旅游者在支付旅游款时要拒绝私下交易,例如: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转账到私人银行账户或者私下将现金转交给工作人员。这些支付方式在发生纠纷时无法作为直接证据,起不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旅游者在支付费用时可以选择银行转账到旅行社指定的对公账户,并加上转账说明,或者到旅行社直接缴费给财务人员;缴费后要向旅行社索要发票(或收据)同时要求旅行社加盖公章。


五、维权方法要清楚


旅游过程中,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理性面对,注意方式方法,通过正当的渠道、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损失扩大。


旅游者在线上报名参团时,如果发现旅行社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注意留存、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拨打昆明市旅游投诉服务热线“0871-12345”,合理合法维权。如发现假冒旅行社涉嫌犯罪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来源 昆明旅游质监网

编辑 童文文

本期责编 张灵洁 刘娅娟

审核 马波 刘丽

运维 云报集团公司·文旅头条新闻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电话:0871一63534744

邮箱:87071553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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