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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都是终身制? | 美国司法经典误读之二

2014-02-25 王禄生 数说司法

编者按:美国是一个神奇的国度,它吸引了全世界关注的目光。国内法学界对于美国司法体系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由于缺乏实证研究的视角,现有研究对美国的描述还常常限于“泛泛而谈”,也就因此产生了诸多的误读。


本期是“美国司法经典误读的第二期”,探讨美国法官的选任制度。通常认为,美国法官是终身任职,但这是十分错误的。事实上,只有3个州规定法官终身任职。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绝大多数国内教材也据此认为美国法官实行终身制。然而,这是十分错误的。联邦宪法只是确定了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而占美国法官绝对多数的州法官却并非都实行终身制。(本文的阅读最好建立在上一篇推送的基础之上,上文已说明美国联邦法官仅占美国法官总数的2.8%)


在列举数据前,小编觉得有必要补充一下美国法官选任制的一些背景信息,以便读者理解本文。现阶段美国各州法官的选任制度的差别是极大的,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

1. 选举制(Election):选举制又可细分为两种:(1)党派选举(partisan election)和(2)非党派选举(nonpartisan election);“党派选举”是法官候选人以各自的政党身份参与选举,哪个政党的民众支持率高,哪个政党的法官候选人当选;“非党派选举”则是民众直接投票支持法官候选人(而不是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

2. 任命制(Appointment):任命制的法官是由政府、立法机关或者地方最高法官任命;

(请熟记这几个概念,这对理解后文很重要)


下面列举数据,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报告,我们能够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美国绝大多数州审判法院的法官实行选举制(详见图1)。在“一般管辖权审判法院”(General Jurisdiction Trial Courts,类似于我国的基层法院)的法官选任中,有30个州实行选举制,其中11个州实行党派选举,19个州实行非党派选举(对应数据位于图1最下行标黄)。在“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的法官选任中,有22个州实行选举制(对应数据位于图1中部标黄)。可见,选举制的法官占据了美国地方法官的半壁江山。

图1:美国各州法官选任方式(点击下图可放大查看原图)


其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被选任,美国州法官也基本不实行终身任职制(详见图2)。在下图中,法官终身任职对应英文为最右端的(Tenure to 70+,任职至70周岁以上),可以看到不论哪个层级的法院,50各州中仅有3个州规定法官终身任职。

图2:美国法官连任方式(点击下图可放大查看原图)


剩余各种的法官需要在一定任期之后通过各种方式连任。比如,(1)任命制连任(Appointment),即通过特定机构审查,确认法官任职期间表现合格,则允许连任;(2)党派选举(Partisan Election),即通过再次参加党派选举,若再次击败另一党派的竞争对手,则连任;(3)非党派选举(Nonpartisan Election),即通过再次参加非党派选举,若再次击败竞争对手则连任;(4)连任选举(Retention Election),即通过参加特定的“连任选举”(专门为法官连任设置,程序上和上述两种选举不太一样),若通过,则连任。至于各种连任方式的比重,我相信大家很容易在图2中得出结论。


有趣的是,美国州法官未通过连任的也不在少数。比如,1986226,Passarella法官由于宣告用铁棒打芝加哥警察的行为无罪而招来广泛的批评,以至于在1986年11月的选举中未能够获得连任。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大法官Penny White(该州首位女性大法官)在推翻一个死刑判决之后遭到民意反弹,最终连任失败。看来,美国州法官也不像我们原来想象的那样“超脱”。


若需引用文献,文中图1和图2出自:

Lynn Langton and Thomas H. Cohen, State Court Organization, 1987-2004, Report for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October 2007, NCJ 217996

需要说明的是,本数据为2007年发布,统计的是2004年的数据,并且为最新的一份官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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