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涉及三个罪名 最高可判处死刑 | 从前主持人郎永淳被拘讲起 | 数说司法 | 第154期
就在今天下午,央视前知名主持人郎永淳醉驾被拘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各路分析显示他可能面临最长6个月的拘役。其实,“醉驾”可能涉嫌三个罪名,最高可能判处死刑哦~
▌郎永淳事件回顾
现在媒体的报道大概反馈了这样的信息:
郎永淳在国庆期间被北京警方拘留,也就是10月5日。
拘留的原因是“醉驾”而非“酒驾”。在法律上这是完全两个概念,“酒驾”是血液酒精含量在20mg至80mg的行为,而“醉驾”则是超过80mg的行为。前者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而后者则是构成犯罪。新闻报道显示,郎永淳的酒精含量高达207.9mg。
10月16日北京警方已移交检察机关,但并未说明是审查逮捕亦或是起诉。
▌“醉驾”其实可能构成三个罪名
其实,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驾”至少可能涉及到三个罪名,由轻到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其中,危险驾驶罪就是现在媒体报道的郎永淳涉嫌的犯罪。我们民间所谓的“醉驾入刑”其实指的就是危险驾驶罪。按照法律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和罚金。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拘役最长6个月。这便是媒体报道郎永淳可能最长被处6个月拘役的来源。
除了危险驾驶罪之外,“醉驾”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用大白话来说两者的区别就是“醉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醉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1人以上重伤,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应的刑期就比危险驾驶罪重,最高可以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可能涉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了!如果是这个,那可就真是大大大事儿了!
大家还记得2009年发生在成都的那起“疯狂的别克案”吗?司机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逆行,造成4死1伤的严重后果。一审被成都中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判处死刑!
在庭审中的孙伟铭,后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孙伟铭案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中最直接的就是我们后来熟知的“醉驾入刑”。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从数据来看,醉驾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的案例较少,不过从2013年到2016年,每年都有相关的判决。
该罪与交通肇事罪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是过失犯罪。来看案例:
案例一:(2014)迎刑初字第00129号
被告人戴怡然与叶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饮用了白酒,后又去酒吧喝了啤酒。当晚22时25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多车发生碰撞,造成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经安鉴定,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属“醉驾”;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大于等于78km/h,属超速驾驶;同时被告人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是这么认定的:被告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规定,严重醉酒后在交通主干道上超速行驶,发生连续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客观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
▌如何判断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也许大家看了上面一个案例,只是知道主观上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而主观上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何为“故意”,何为“过失”呢?
按照法学的理论,主观需要通过客观来综合分析。我们来看看下面一个发生在南京的案件就会明白啦~
案例二:(2016)苏0116刑初434号
2016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吴纪民饮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失控,撞上马路转盘。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纪民未停留,继续行驶,绕过转盘又追尾撞到停在路边的轿车,其仍未停留,继续驾驶车辆闯交通信号灯并与另外两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轿车驾驶员麦某等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被告人吴纪民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97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纪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多次冲撞,致数人受伤,多车受损,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只需要主观上有放任的故意。在上面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如果第一次碰撞就立刻停车,那在主观上可能只是过失,但是他连续多次碰撞而继续驾驶,那主观上就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也就是对是否发生危害,以及发生何种危害持无所谓的态度。这种客观表现就可以推断出主观的态度。文末提供下载的(2016)豫17刑初字46号也是这种情形~
所以还是那句话,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别一不小心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快来评论区聊聊“醉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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