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所高校法学博士点被取消
3月25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2016]5号文,取消了两所高校的法学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和一所高校的法律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2016年3月25日,教育部正式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学位[2016]5号文)。该文明确参与评估学位点的三种结局:
评估结果“合格”,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评估结果“限期整改”,2年整改,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复评结果“合格”则恢复招生,反之则撤销学位授权。
评估结果“不合格”,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由各省统筹用于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本次参与评估的一共有7家高校的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参与评估,其中2家不合格,不合格率达到了28.5%。详细情况见下图:
有4所高校的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参与评估,全部合格。
此外,本次参与评估的一共有36家高校的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1家不合格,1家限期整改。详细情况见下图:
2011年4月之后教育部已经连续5年未曾受理任何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申请。
在本文件发布之前,一共有38家高校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他们分别是:
华东地区11所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
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
安徽:安徽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
福建:厦门大学
华北地区9所
北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贸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
华中地区7所
湖北: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
河南:郑州大学
西南地区4所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东北地区4所
吉林:吉林大学
辽宁: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黑龙江:黑龙江大学
华南地区3所
广东: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海南:海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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