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在台检】架好“连心桥” 筑好“防火墙”
服务企业走心
服务群众贴心
服务基层用心
今天起,推出【“三服务”在台检】专栏
带您了解台州检察关于“三服务”的那些事儿
今天小编带来的是
“三服务”之服务民营经济
检察伴你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3月6日上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伴你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
新华网、中国网、凤凰网、浙江日报、浙江交通之声、台州日报、台州电视台等10余家媒体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由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谢伟正主持
台州检察如何服务民营经济
孔璋检察长这样说
发布会上,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孔璋向媒体通报了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为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共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375件,涉民营企业561家。
1
扫黑除恶,净化优化营商环境
把破坏正常营商环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涉黑涉恶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净化优化营商环境。
2
平等保护,深挖企业内部“蛀虫”
在案件受理、案件办理、法律监督等方面,树立“国有”和“民营”一并保护的司法理念,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处涉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21件。
3
突出重点,有力保护知识产权
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92件359人,会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指导基层院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4
慎捕慎诉,体现对民企司法温度
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对118个民营企业、124名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理的企业负责人、高管及科技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慎重处理涉税案件,防止因司法办案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下一步
台州检察将继续坚持办案和服务同步,打击与保护并重,法律与政策互补,更加注重实效,积极有为做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
听完孔璋检察长的通报
记者朋友们抛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也许你也有同样的疑问
问
刚才通报中,提到了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做的?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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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让企业家放心安心去创新创业,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犯罪,为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保护费”、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欺行霸市等危害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企业家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是依法打击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利益的蛀虫,收受对方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内鬼,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三是依法打击强迫交易、串通招投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是依法打击侵犯企业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犯罪,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问
台州市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请问选择发布这些案例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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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些案例都是我市检察机关近期刚刚办理的案件,也是司法实践中涉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案件,旨在通过选取不同角度,展示检察机关在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方面所提供的检察产品,同时也为各地进一步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样本指引。其中:
卢某等人职务侵占案、毛某职务侵占案、李某等人盗窃案、王某柯某等人骗取贷款案是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鬼、蛀虫,积极追赃挽损、保护企业财产权的案例;台州某公司等2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检察机关对处于从属地位,偷逃税款占已缴税额的比例较小,事后又积极补缴的企业,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关系的把握。
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违法扣押企业财产,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甘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保护非公经济发展与守护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整理多种类型的典型案事例指导办案,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能否给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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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营企业经营中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可以通过这几个方面:
一是诉讼监督,即民营企业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
三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问
对于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情形,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监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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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专业,也很重要。企业有经济纠纷是很正常的,这是民商事方面,不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公权力介入,双方可以平等地协商解决或到法院提起诉讼。而刑事手段是指违法动用公权力包括侦查权力、刑事强制措施等插手经济纠纷,这是我们司法机关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也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事情。
但有些地方有些人会动用关系,利用国家公权力去插手经济纠纷,这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检察机关怎么履行职责对此加以监督呢?
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以刑事手段受到插手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二是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的违法情形,人民群众可以来人来信或者通过电话向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举报控告。举报热线电话12309。检察机关将认真予以监督。
问
能详细说一下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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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来回答:
第一个层面: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写入《宪法》和《党章》的。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民营经济的“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除了毫不动摇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以外,同时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他指出,非公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对非公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致力于营造非公经济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政策没有变。这给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吃了定心丸。其实,我们理解,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最大的诉求就是平等对待、同待保护。
第二个层面:在司法活动中,主要是三个环节:作为诉讼主体地位,适用法律,法律责任上做到平等。就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不能差异化、选择性司法。在民营经济保护除了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第三个层面:具体举措上,最高检出台了《办理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共11条,包括涉及到非法经营、融资、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等,通篇贯彻着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标准,为我们在办理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适用依据。我们在办案中要坚持一些原则,比如说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线,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方面,要把是否有利于企业经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考量依据,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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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崔瑛
编辑:邓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