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花甲老人遭遇车祸重伤残疾后……
一场飞来横祸,原本退休在家安享晚年的贺某某不仅失去了老伴,还被撞成一级伤残,身体内植入44块钢板,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一刻也离不开保姆照顾。贺某某因住院治疗债台高筑,而撞人者又拿不出一分赔偿,谁能帮帮这位失去亲人又重伤残疾的老人?
天降横祸,一死一伤
贺某某是一个造船厂的退休工人,如今已到了花甲之年。2018年1月的一天,贺某某和妻子晚饭后在街边散步,突然,马路上一辆小轿车方向一转,直直地向他们冲过来。老夫妻俩躲避不及,被撞倒在血泊中。
一场飞来横祸,让贺某某在事故中重伤,老伴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经交警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张某系醉酒驾车,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车祸后,贺某某脊椎挫伤无法站立,被鉴定为一级残疾,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保姆照顾。
由于伤势严重,贺某某住院治疗150多天,医疗费用掉了60余万元。而肇事车司机却无任何赔偿。
贺某某有一个女儿,在外地打工,收入微薄。面对家里突然的变故,她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但长期的住院治疗需要大额的医疗费用,贺家父女后来再也拿不出钱,只能被迫出院。
检察温度,暖心关爱
椒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中得知了被害人贺某某的困境,立即将线索移交该院控申部门持续跟踪。通过走访,承办检察官发现,案发后贺某某不仅未获得有效赔偿,还因伤情系交通肇事所致,医疗费也无法纳入医保。为了付清医疗费,贺某某家里债台高筑,微薄的退休金也无法承担每月4千多元保姆费。失去妻子、身体残疾,双重打击下,这个家庭走到了绝望的边缘……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贺某某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中明确的应当重点救助的四类对象之一。
在检察官的帮助下,2019年3月,贺某某向椒江区检察院提出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从快救助 立体帮扶
椒江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从快进行救助。
考虑到贺某某遭受重大人身伤害,需要更多资金和帮助,椒江区检察院还按照刚刚出台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即“两助”机制,主动联系当地司法局、慈善总会、残联和医院等部门,调动社会力量,实行多元救助:
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一周内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
椒江区慈善总会同步发放救助金1万余元;
区残联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了残疾证,落实相关政策;
联系医院对其进行免费康复治疗。
8月初,椒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旭多对贺某某进行了回访。贺某某表示因伤势过重,康复效果不佳,体内植入44块钢板,胀痛难忍,生活愈加艰难。得知这一情况,李旭多再次联系社会爱心人士,为其捐救善款5万元。
10月28日,当这笔善款送到贺某某手中时,他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潸然泪下,“妻子出事,我也残废了,如果没有检察官帮我申请司法救助金,我要怎么活下去啊。”
-检察官到贺某某家回访-
延伸
什么是司法救助? |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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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什么是“两助”机制? |
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是指椒江区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时,将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发现救助对象在接受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尤其是可能属于贫困人口的,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优先办理,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整合救助资源,经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协调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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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巡视组对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