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特辑丨以公益之名,捍卫英烈尊严!
93年前,
南昌的一声枪响,
这支英雄的人民军队,
在熊熊战火中诞生。
自此,
他们披荆斩棘、一往无前,
用鲜血与信念,
背负起民族兴亡,
将星星之火,燎原千里;
他们义无反顾、锲而不舍,
用坚韧和无畏,
铸就不朽丰碑,
将复兴之光,遍撒沃土。
然而
以下内容让人极度不适
“八一”建军节前夕,临海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们在工作中发现,竟然有这样一家排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检
察官说:
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将被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名誉尊严不受侵犯,是法律划定的行为底线。
对于公然侵害英烈名誉的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及时向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名誉的行为亮出正义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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