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虾”卖成被告人,温岭一船老大悔不当初
“我后悔啊,我就不该贪懒惰撒那么多虾药,我现在还要坐牢,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被告席上,船老大庄某向庭审人员不住地忏悔。
事情要从2020年12月说起,一天,庄某驾驶渔船在中国221海域进行捕虾作业,捕获大头虾、小虾、白葱,并分装为七个箱,总重量为189.1kg(带箱)。庄某将捕获的虾进行装箱的过程中,采用手撒的方式对虾进行保鲜,铺一层虾,撒一把虾药粉末,再铺一层虾,再撒一把虾药粉末,导致虾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标。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了解,按规定虾类保鲜应通过浸泡虾药溶液的方式进行操作,即先按照标准配比虾药溶液,再将虾放入溶液中快速浸泡拿出。庄某这一行为既是为了贪图便利,更是为了节约人工成本。
12月22日,该七箱虾被运回温岭市石塘镇准备销售时被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经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中五箱虾二氧化硫含量超过标准(0.1g/kg)5倍以上,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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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药学名焦亚硫酸钠,通常为白色或黄色结晶粉末或小结晶,带有浓烈的二氧化硫的味道,具有强烈的还原性,在食品工业中,这种物质可用作保鲜剂,但用量受到严格控制。根据规定,焦亚硫酸钠用于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时,最大使用量为0.1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承办检察官介绍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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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经常有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消费者安全,在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不按规定操作,添加过量添加剂。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切莫被利益蒙蔽双眼,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售卖、加工有毒有害食品。
来源:温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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